刑辩实务:勘验、检查笔录质证实战攻略
周淑敏:诈骗犯罪大要案律师、广强所诈骗犯罪辩护与研究中心核心成员
——力求在诈骗犯罪、经济犯罪案件辩护领域做到极致专业

01
前言
02
正文
一、对勘验、检查笔录的质证意见
对卷53《大案现场勘查笔录及扣押》、卷60《电子证据检查工作记录》的质证意见
质证意见:对上述勘验、检查笔录的真实性、合法性发表如下意见:
1.公安机关在执行勘验、检查时,未持有《刑事案件现场勘查证》,违反了公安部关于印发《公安机关刑事案件现场勘验检查规则》和现场勘验笔录式样的通知第二十八条关于“执行现场勘验、检查任务的人员,应当持有《刑事案件现场勘查证》。《刑事案件现场勘查证》由公安部统一样式,省级公安机关统一制发”的规定,勘验、检查程序违法,卷53《大案现场勘查笔录及扣押》、卷60《电子证据检查工作记录》作为证据使用的合法性存疑。
2.《大案现场勘查笔录及扣押》(卷53P18-38、P57-69、P70-91)现场勘验笔录、现场方位示意图、平面示意图、现场照片采用的均是复印件。(卷53P18-38:某某广场A座西区25楼)所制现场方位示意图、平面示意图、现场照片画面模糊,无法清晰、准确反映现场的位置、范围、方位、环境及原始状态,无法认定现场方位示意图、平面示意图、现场照片与现场勘验笔录是否相互吻合。(卷53P57-69:J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所制现场照片画面模糊,无法清晰、准确反映现场的方位、环境及原始状态,无法认定现场照片与现场勘验笔录是否相互吻合。(卷53P70-91:Y中医馆)所制平面示意图、现场照片画面模糊,无法清晰、准确反映现场的位置、范围、方位、环境及原始状态,无法认定平面示意图、现场照片与现场勘验笔录是否相互吻合。
3.《大案现场勘查笔录及扣押》(卷53P92-107)未载明现场保护措施、现场情况、天气、现场勘验利用的光线,无法确认勘验现场的保护措施如何,是原始现场还是变动现场,无法排除该现场被破坏的可能,无法排除在该现场提取的产品、服务器以及其他物证被污染的可能。
4.扣押时未对电脑主机、电脑一体机、笔记本电脑、平板电脑、服务器、手机、硬盘、U盘等物证特征进行固定。公安机关在现场实施扣押行为时,未进行拍照,且登记内容模糊,难以认定上述物证的唯一性。控方提供的搜查笔录、检查笔录、扣押清单,只是记载了上述物证品牌(部分记载了手机型号)、颜色、开机密码,没有记载内置硬盘、U盘的型号、容量和服务器的容量、IP地址等,也没有扣押物品的照片。缺乏完整物理特征的物证,真实性存疑,直接关系到上述物证能否作为鉴定检材。
5.卷53P144、卷53P145、卷53P156、卷53P162、卷53P166、卷53P171、卷53P174、卷53P175、卷53P178、卷53P192《扣押清单》上见证人未写明见证时间,无法排除见证人签名是事后补上去的可能。卷53P169、卷53P173《扣押清单》上无见证人签名,无法确定公安机关实施扣押时是否有见证人在场,扣押的物证是否受到污染、替换,违反了《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二百二十四条关于“查封、扣押的情况应当制作笔录,由侦查人员、持有人和见证人签名”的规定。上述《扣押清单》作为证据使用的合法性、真实性存疑。
6.《大案现场勘查笔录及扣押》(卷53P154)中史某《扣押清单》上编号02为黑色iphone7,《电子证据检查工作记录》(卷60P124)中封存'史某手机02’的专用密封袋上也写着手机型号为苹果7,而《电子证据检查笔录》(卷60P116)上却显示作为检材对象的“史某手机02”为黑色iphone7plus,说明《扣押清单》与《电子证据检查笔录》中标识为同一人、同一编号的手机型号互不相同,难以认定检材的同一性,其真实性存疑,怀疑是否为原始扣押的手机。
7.《大案现场勘查笔录及扣押》(卷53P130)中L某被扣押的手机特征为“苹果牌、金色外壳”,《电子证据检查工作记录》(卷60P42)中封存L某手机的专用密封袋上写着“苹果、黑色”,而《电子证据检查笔录》(卷60P35)上却显示作为检材对象的L某手机为金色iphone XS Max,说明《扣押清单》与专用密封袋、《电子证据检查笔录》中标识为同一人、同一编号的手机型号、颜色却互不相同,难以认定检材的同一性,其真实性存疑,怀疑是否为原始扣押的手机。
8.《大案现场勘查笔录及扣押》(卷53P168)中王某被扣押的手机特征为“粉色”,未标明手机型号,而《封存电子证据清单》(卷60P133)上显示王某手机的型号特征为“小米Redmi5 plus、金色”,检材对象为金色小米Redmi5 plus,《电子证据检查工作记录》(卷60P135)中封存王某手机的专用密封袋上写着“粉色小米”,而从照片上看手机为金色,说明《扣押清单》与专用密封袋、《电子证据检查笔录》中扣押标识为同一人、同一编号的手机颜色互不相同,难以认定检材的同一性,其真实性存疑,怀疑是否为原始扣押的手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