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医食品归类的灵魂拷问
特医食品是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的简称,是指为满足进食受限、消化吸收障碍、代谢紊乱或者特定疾病状态人群对营养素或者膳食的特殊需要,专门加工配制而成的配方食品,包括适用于0月龄至12月龄的特殊医学用途婴儿配方食品和适用于1岁以上人群的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
在我国,目前仅21069090.01“乳蛋白部分水解配方、乳蛋白深度水解配方、氨基酸配方、无乳糖配方特殊婴幼儿奶粉”是以特医食品进行列目的商品编码,并给予0%的进口暂定税率,但在归类实践中,围绕此类产品却存在诸多有待明晰的地方。

21069090.01列目的主要依据为GB 25596-2010《特殊医学用途婴儿配方食品通则》(注:其他食品安全国家标准不存在按乳蛋白部分水解配方、乳蛋白深度水解配方、氨基酸配方、无乳糖配方进行分类的方法),但其实GB 25596-2010仅适用于婴儿(0~1岁),并不适用于幼儿(1~3岁),而从列名看,21069090.01的范围却同时包括了“婴幼儿”产品。
另一方面,特殊医学用途幼儿配方食品在我国尚无单独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注:GB 10767-2010《较大婴儿和幼儿配方食品》是针对“正常”较大婴儿和幼儿配方食品所设置的产品标准,而非特殊医学状况的婴幼儿),而是适用针对所有1岁以上人群的GB 29922-2013《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通则》,因此不少此类产品标示的适用人群年龄通常为1-10岁,而不存在单独标示为“特殊医学用途幼儿配方食品”的产品。再者,GB 29922-2013中也没有按乳蛋白部分水解配方、乳蛋白深度水解配方、氨基酸配方、无乳糖配方进行分类的方法。
可见,21069090.01列名之所谓“特殊配方幼儿奶粉”实际上存在没有对应商品及缺乏标准的双重漏洞。

根据GB 25596-2010及GB 29922-2013,特医食品的标准称法是“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而21069090.01的列目则为“乳蛋白部分水解配方、乳蛋白深度水解配方、氨基酸配方、无乳糖配方特殊婴幼儿奶粉”,但并无关于何为“奶粉”的定义。
那么,“特殊配方奶粉”与“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具体是什么关系?所称“奶粉”究竟是属于特医食品下的一类,亦或两者为等同关系?实际归类中是根据标签名称是否包含“奶粉”字样,还是归类人员凭经验自行主观判断?例如,一些标识为“营养配方粉”的特医食品可否视作“奶粉”的范畴?

如前所述,我国尚无单独针对特殊医学用途幼儿配方食品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因此一些成分中实际上不含乳糖或乳蛋白经适度水解的幼儿配方产品,因受限于GB 7718-2004《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注:该标准规定当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地方标准中已规定了某食品的一个或几个名称时,应选用其中的一个,或等效的名称),其标签名称往往只能写作“幼儿配方奶粉”,而无“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的字样。
那么对于此类产品,“不含乳糖”是否等同于“无乳糖配方”?“乳蛋白经适度水解”是否等同于“乳蛋白部分水解配方”?实际归类中应按产品实际“不含乳糖”或“乳蛋白经适度水解”的成分归入21069090.01,还是按其未标示为特医食品的“幼儿配方奶粉”标签名称归入其他商品编码?

另一方面,如果是按产品的实际成分而非标签名称确定商品编码,即认为“不含乳糖”或“乳蛋白经适度水解”等同于“无乳糖配方”或“乳蛋白部分水解配方”,那么不少“早产/低出生体重配方”的特殊医学用途婴儿食品也可能含有经适度水解的蛋白质,则是否可以认为21069090.01所列“乳蛋白部分水解配方”也包括“早产/低出生体重配方”的产品,亦或两者的范围存在交集?
(注:但根据GB 25596-2010,“乳蛋白部分水解配方”与“早产/低出生体重配方”属于两种适用特殊医学状况与配方主要技术要求完全不同的产品类别)

综上所述,有关特医食品归类中存在的诸多难题实际上都源于在列目时虽然部分参照了相关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却未能严格遵循国家标准对于此类产品的命名及分类方法。
因此,在未设置相应商品编码说明的前提下,还是建议主管部门能够反本溯源,依据GB 25596-2010、GB 29922-2013等相关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对21069090.01的列目予以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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