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纠纷:对基因检测结果理解错误,导致无用药指征使用靶向药物

一、错误治疗经过

2018年3月,侯某某因身体不适诊断为非小细胞癌(肺腺癌),于2018年4月17日到被告胸部内一科门诊就诊,该科根据x大学x三医院2018年3月29日的检测报告,诊断告知侯某某为ALK基因突变阳性。此后,侯某某一直在胸部一科门诊治疗,接受该科主任医生陈某某及医生文某某靶向用药克唑替尼治疗。

治疗近一年后,侯某某病情恶化,2019年1月21日,侯某某家属在被告处开药时向医生询问是否再行基因检测,陈主任告知不需要检测,可将克唑替尼加量至正常量,或者更换二代靶向药阿来替尼,后侯某某一直按医嘱继续服用二代靶向药物阿来替尼治疗至2019年4月9日。

二、发现治疗错误经过

因侯某某病情恶化且家庭经济承受能力原因,侯某某于2019年3月27日到被告肺癌分子靶向科门诊治疗,想申请临床新药试验以减轻医疗负担,该科杨某主任查看x大学x三医院原检测报告后,告知该报告对ALK缺失突变,未确定融合阳性,并非驱动基因融合突变,需落实ALK蛋白是否阳性,重做基因测序(NGS),靶向科门诊诊断为化疗和再次活检行基因检测。

经靶向科门诊医生推荐和联系,经x医学检测有限公司医学检验部检验后,于2019年4月7日出具《血液版检测报告》(编号:32004301903829)。2019年4月10日,侯某某至肺癌分子靶向科门诊治疗,杨某主任查看新的检测报告后,复诊诊断为原发性支气管肺癌、左肺癌、EGFR(表皮生长因子受体)等,根据候细平的身体状况和经济承受能力,给出了三套治疗方案,指导直接服用靶向药物奥希替尼,治疗效果最佳。

三、患方观点

原告认为,被告作为著名专业医疗机构,对x大学x三医院的基因检测报告ALK基因缺失突变并非驱动型基因融合突变的结果,存在与其医疗水平与技术不相适应的理解,在未进一步检测确认的情形下,按ALK阳性治疗和靶向用药克唑替尼及阿来替尼近一年,使侯某某身体和病情进一步恶化。被告方误判误诊导致治疗方向错误,存在重大过错且没有免责的法律依据。

被告的误诊延误了侯某某的有效治疗,给原告及家庭带来不必要的巨额医疗费损失造成原告及家庭沉重的经济负担和巨大的精神压力。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特诉至法院。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因误判误诊赔偿原告医疗费损失256940元;2.判令被告因误判误诊赔偿原告精神损害抚慰金及人损等损失87265元、鉴定费15000元;三、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四、医方观点

被告对患者侯某某的诊疗行为符合规范,靶向药物的使用并无不当,且诊疗行为未产生损害后果,被告不应承担赔偿责任。侯某某使用药物后生存年限已超过循证医学的平均寿命,故原告主张由被告承担其医疗费及靶向药物费用无事实与法律依据,不应得到支持。原告诉请被告赔偿侵权损害及人损等损失无事实与法律依据,不应得到支持。请求法院查明事实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五、鉴定意见

根据送审的文证材料,结合相关临床专家会诊意见综合分析:x省肿瘤医院病情分析不全面,用药指证不明确、处理意见或医嘱不全面之过错;医方在侯某某2018年4月至2019年4月一年内所产生的靶向治疗药物(克唑替尼和阿来替尼)费用,建议由医患双方共同承担,余费用属于患者侯某某自身疾病的常规诊疗费用,由患者全部承担。

六、庭审意见

根据原告提交的侯某某自2018年4月至2019年4月期间购买克唑替尼和阿来替尼的购药发票认定为256940元,虽然司法鉴定中心作出的x号《司法鉴定意见书》中载明由医患双方共同承担,但本案被告x省肿瘤医院作为一家从事肿瘤疾病治疗的专业医疗机构,其过错导致侯某某未能及时准确用药,对原告因此遭受的医疗费损失存在较大过错。

本院在综合案件实际情况及被告方过错大小的基础上酌定由被告方承担60%责任,即256940元×60%=154163元;关于鉴定费,根据原告提交的司法鉴定意见认定为15000元;关于精神损害抚慰金,本院结合被告方在为候细平进行医疗过程中存在的过错程度及给原告造成的精神伤害等因素,酌情认定为10000元。上述损失共计154163元+15000元+10000元=179163元。

七、法院判决

二〇二〇年三月三十日法院判决,被告x省肿瘤医院赔偿原告各项损失共计179163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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