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疑】火灾毁损存货是否进项税额转出问题
1、物业公司收取业主不明款项的税率问题
(安徽”投融资总监”微信公众号粉丝)亲爱的房老师您好,我司是物业公司,管理面积较大,业主户数达3万户,实际业务中会出现很多业主汇款到我司账户,有的因信息不全,无法确认业主具体信息,导致无法开票,这些款含物业费、水电费、日常装修押金等(主要是日常经营性收入、代收水电费方面。日常处理全部在待查汇款中,一般年度清理(实在无法确认信息),转入营业外收入,请问老师,这些待查汇款可能涉及到各项税率(如6%、10%、5%等),但我司主营税率为6%,是否涉及流转税问题?那如果涉及应该按照主营税率吗?
解答:
亲爱的”投融资总监”微信公众号粉丝,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三条,纳税人兼营不同税率的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应当分别核算不同税率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销售额的,从高适用税率。所以,你们如果不分辨款项分类,按最高税率10%计税还是有依据的。
同时我们认为,物业公司虽然业务范围包含多项,但主营业务与非主营业务还是有一定比例关系的,也是大致能分清比例的。比如主要业务是物业费,由于小区住户的面积具有一定的雷同性,所以物业费是不难辨别的。又由于装修押金一般是整数且额度较大,也不难辨别。
对不明款项实在辨别不清的,建议按目前账面不同项目的比例分配这些款项。
2、火灾毁损存货是否进项税额转出问题
(江苏”投融资总监”微信公众号粉丝)亲爱的房老师,请问火灾后仓库里被烧毁的存货,是否需要做进账税转出?消防大队鉴定报告为火灾是意外发生,不是认为恶意纵火。
解答:
亲爱的”投融资总监”微信公众号粉丝,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二)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以及相关的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
(三)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不包括固定资产)、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
《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四条解释,条例第十条第(二)项所称非正常损失,是指因管理不善造成被盗、丢失、霉烂变质的损失。
你们因火灾损失的存货不在限制性抵扣范畴,为此不需要进项税额转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