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朋友问,《非法放贷意见》之前的高利贷行为,之后继续收回本息的,是否属于非法经营罪?答案是,并不会。...
有朋友问,《非法放贷意见》之前的高利贷行为,之后继续收回本息的,是否属于非法经营罪?
答案是,并不会。
行为人非法发放贷款在《意见》施行前,收回本息在《意见》施行后的,并不会被认定为非法经营罪,如果行为人在《意见》施行之前、之后均有非法放贷行为的,只能对施行后的行为适用《意见》相关规定定罪处罚。
具体可以看最高法法官撰写的关于《非法放贷意见》的理解与适用,写的非常清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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