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取消了律师见证业务

近日,石家庄市房产交易中心、石家庄市不动产交易中心发布通知称,因拟废止《石家庄市房屋登记条例》,故从废止后不再收取律师见证书。

此举在律师界引起轩然大波。律师见证业务是律师法律服务的一项内容,根据《石家庄市房屋登记条例》第十三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申请人应当办理公证或律师见证手续:

(一)因房屋继承、受遗赠申请登记的,申请人应当提交继承、受遗赠房屋既成事实的公证书或律师见证书;

(二)自然人因处分房屋委托他人申请登记的;

(三)代理人代为申请撤回登记的;

(四)赠与房产的;

(五)处分被监护人房屋的;

(六)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公证或律师见证的其他情形。

随着《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国务院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和自然资源部《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等一系列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的出台,原有的房屋登记规定被不动产登记的前述规定所替代,因此石家庄拟废止《石家庄市房屋登记条例》符合要求。对于石家庄取消房屋登记环节的律师见证业务并非地方的决定,因为自然资源部在《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一、十二、十四条的监护关系、委托代办、继承、受遗赠四种办理不动产登记程序中取消了律师见证,仅规定了公证和生效法律文书两种形式。

笔者认为,自然资源部在《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中取消了律师见证的有关规定,减少了律师的执业范围,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八十条的规定,属于没有依据设定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的规范。

因此,对于自然资源部在《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中的违法做法,可以依法申请国务院改变或撤销该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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