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藏|特殊行业排污许可证内容中常见问题及填报要求
3月4日,泉州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福建泉某塑胶有限公司开展排污许可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公司虽然已在全国排污许可证信息管理平台进行了固定污染源排污登记,但其生产过程使用的醇溶型柔性凸版油墨引起了执法人员的警觉——企业是否擅自降级管理呢?
经进一步调查发现,该公司环评显示,生产过程中醇溶性稀释剂现状用量为20吨/年,2020年醇溶性稀释剂单据显示其醇溶性稀释剂年实际使用量约为24.48吨。执法人员当即认真比对《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发现附表中第十八类“印刷和记录媒介复制业23”中明确印刷行业中使用10吨及以上溶剂型稀释剂的包装装潢印刷类应当实行排污许可简化管理。
该企业未按规定申请核发排污许可证,属无证排污。检查还发现,该公司重膜车间未密闭,门窗敞开,吹膜工段未配套有机废气收集处理设施,生产过程中产生的有机废气无组织排放。

醇溶型柔性凸版油墨

吹膜工段有机废气无组织排放
针对福建泉某塑胶有限公司存在的环境违法行为,执法人员依法进行调查取证,泉州市生态环境局结合《福建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分别依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依法立案查处。
3月16日,厦门市同安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结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到厦门欣某工贸有限公司进行检查时发现,该公司主要从事五金喷涂加工项目的生产,虽然已申领排污许可证,但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制定自行监测方案并对废水、废气开展自行监测,涉嫌违反《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十九条之规定。

执法人员对厦门欣某工贸有限公司调查取证
针对厦门欣某工贸有限公司存在的环境问题,执法人员依法进行调查取证,厦门市同安生态环境局当日即予以立案,并依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的规定处2万元罚款处罚。


企业有许多排放口,排污许可有监测频次要求,非主要排放口大部分都是每年监测一次,而环保税要求每季度申报,又要求每季度监测一次,大大提升了企业的监测费用负担,请问确切的监测频次以排污许可证为准还是环保税要求为准,如果以排污许可证为准,环保税申报又如何处理?
根据《排污许可管理办法(试行)》的有关规定,排污单位应当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安装或者使用符合国家有关环境监测、计量认证规定的监测设备,按照规定维护监测设施,开展自行监测,保存原始监测记录。实施排污许可重点管理的排污单位,应当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安装自动监测设备,并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
根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有关规定,国家对排污单位实行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对污染物产生量、排放量或者对环境影响较大的排污单位实施排污许可重点管理;对污染物产生量、排放量和对环境影响较小的排污单位实施排污许可简化管理;对污染物产生量、排放量和对环境的影响程度都很小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填报排污登记表,不需要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需要填报排污登记表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上填报基本信息、污染物排放去向、执行的污染物排放标准以及采取的污染防治措施等信息。
企事业单位应该对照《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2019年版),根据本单位所属行业类别、产品类型、产能等判断是否需要纳入排污许可管理以及管理类别,然后通过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进行注册、登录、在线填报排污许可证申请表,提交到生态环境部门审核,生态环境部们审核后符合要求即可核发排污许可证。如果在申领过程中有任何疑问,可随时联系市生态环境局以及辖区分局,我们的咨询电话均在济南市生态环境局官方网站公布,欢迎广大企事业单位来电咨询。
一是依法取得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批准文件,或者已经办理环境影响登记表备案手续;
二是污染物排放符合污染物排放标准要求,重点污染物排放符合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批准文件、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要求;其中,排污单位生产经营场所位于未达到国家环境质量标准的重点区域、流域的,还应当符合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关于改善生态环境质量的特别要求;
三是采用污染防治设施可以达到许可排放浓度要求或者符合污染防治可行技术;
四是自行监测方案的监测点位、指标、频次等符合国家自行监测规范。
目前企业在生态环境保护主体责任落实、环境管理制度执行、排污许可制度执行、大气和水污染治理等方面还存在短板和不足。部分企业“持证排污”意识不足,为了申领而申领,敷衍应付,存在排污许可申报不规范、执行报告填报不规范、各类台账记录不规范等问题。登记管理类还存在违规登记、重复登记、内容不全等问题。部分中小企业“自证守法”主体责任不明晰,对排污许可证的认识仍停留在“有证就行”,许可证也就是“墙上挂挂”。企业信息公开离制度要求还有较大差距,有的避重就轻、报好不报差。
下一步,排污许可证将作为固定污染源监管执法的主要依据,加强污染物排放量监管,强化执行报告台账记录检查,强化监管执法信息公开等。实现监管、监测、执法有效联动、闭环管理。建立企业环境守法和诚信信息共享机制,强化排污许可证的信用约束。对发现的无证排污、不按证排污、逃避监管等行为予以严厉打击,对排污单位日常管理中不按期提交执行报告、不开展自行监测等不规范行为予以处罚,对排污许可违法典型案例,依法严惩、公开曝光、强化震慑。通过以上措施,将排污治理的责任回归企业,督促企业落实污染治理的主体责任,推动企业从“要我守法”向“我要守法”转变。
第一,严格按照现行法律法规规定,进一步明确企业持证排污的责任和义务,这些责任和义务也是通过全面梳理环保法、水污染防治法、大气污染防治法等关于企事业单位排放污染物管理的有关要求,也包括自行监测和达标判断的责任和义务等,将排污许可制度改革的试点经验和做法进一步法律化、制度化、长期化、稳定化。
第二,通过实行分类管理,《条例》专门设立了登记管理制度,为占大多数的中小微型企业带来了便利。通过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半小时内即可完成登记,这个便利性是非常明显的。
第三,通过“一证式”管理,一个平台管理,有利于减少对企业的扰动,保障排污单位生产经营的稳定预期。另外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开展“一网通办”、“全程网办”等现代科技手段,实现了不见面办理。我市排污许可证核发、延续、变更后,均通过邮政快递邮寄给企业,确保排污许可“零跑腿”,切实方便企业,减轻企业负担。
填报要求:依据企业设施清单及实际生产情况,查清本单位的污染源,对所有产排污环节进行全面梳理。
填报要求:依据《火电行业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输煤转运站须采用封闭措施并配置袋式除尘器;氨罐区应设置有防泄漏围堰、氨气泄漏检测设施,应安装氨(氨水)流量计;石灰石仓储上应设置布袋除尘器或其他粉尘收集处理设施。
填报要求:结合火电发证规范及自行监测技术指南,脱硫废水污染物种类为pH值、总砷、总铅、总汞、总镉。
填报要求:依据《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执行》(GB 37822-2019),油罐装料口处NMHC应执行相应排放限值(监控点处1h平均浓度值6mg/m3;监控点处任意一次浓度值20mg/m3)。
填报要求:脱硫废水用于冲渣和烟道蒸发,实现回用,但依然是车间排放口,须进行规范化整治,设置排口标识牌,定期开展废水相关一类污染物监测。
填报要求:依据火电行业发证规范,选取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烟尘排放绩效值,按照规范中明确的核算公式进行计算绩效法许可排放量,并与最新环评批复总量比较,取二者小值作为申请许可排放量。
填报要求:污水处理厂从泵房、格栅到污泥间各个工段都有可能产生恶臭气体;厂外进水和厂内进水需要分开填报。
填报要求:按照设计值进行填报,设施名称、设施编号、设计水质、设计参数、药剂使用情况为必填项,具体可以参照《水处理行业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中附录A.3至A.33。
填报要求:不同的污泥处理设施需要填写不同的设施参数,根据《水处理行业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中4.5.2内容,压滤机、离心机、干化机等填报功率,浓缩池填报容积,干化场填报面积等。
填报要求:根据污水处理厂接管协议梳理接入的工业废水排污单位,或根据其他行业持证单位排污许可证中出水信息倒排接入的污水处理厂。
填报要求:根据计算公式E j,许可 = Q * Cj,许可 *10-6进行计算,E j,许可为废水污染物年许可排放量限值,Cj,许可为许可排放浓度,Q为排水量;排水量应取近三年实际排水量的平均值或预期排水量,但不可以超过环评设计值,再生利用水量不算在总量计算时的排水量内。
填报要求:参照《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水处理》(HJ1083-2020)确定监测污染物种类和频次。
填报要求:应按照核发规范要求补充完整相应内容,可参考MSDS报告或检测报告填报,按设计值或上一年生产实际值填写。
填报要求:排污单位应填报生产设施对应的排污环节名称,不能缺填漏填。
填报要求:补充产排污环节污染物种类,炼胶生产单位的污染物种类填写颗粒物、非甲烷总烃、臭气浓度等,硫化生产单位的污染物种类填写非甲烷总烃、臭气浓度等。
填报要求:厂区内污染物种类有非甲烷总烃,按照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执行(GB 37822-2019)。
填报要求:根据国家或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意见要求,按照从严原则确定许可排放浓度。
填报要求:涉及电镀工序、锅炉、合成树脂、汽车零部件及配件制造、印刷工序等,应按要求填写其他行业类别。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