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投资经理口头承诺回报率,亏损后能要求赔偿吗?

在大众的普遍意识里,银行总是值得信任的,因此在银行购买理财产品时也总是柜员说什么就信什么。

可是当购买的产品未达到预期收益或者亏损时再去找银行,却往往难以得到令人满意的答复。
孙女士就是某银行的忠实客户,自2014年起就在该银行购买理财产品,当时银行曾对孙女士进行过风险评估,结果显示孙女士为平衡型投资者。
其后,孙女士一直通过该银行的理财经理购买风险评级低、年化收益率也较低的理财产品。
近日,该银行理财经理又向孙女士推荐了一款新的理财产品,并委婉的告知张女士尽快购买。

认购后发现产品问题

由于长期合作所累积下来的信任,孙女士便一口答应,并委托该理财经理代为购买。其后该理财经理在其电脑上共为孙女士购买了3款理财产品,都为股票型基金,投资金额共计900万元,内部风险评级均为高风险。

赎回未果亏损严重

一周后孙女士发现该理财产品不符合自己的投资方向,找到银行要求理财经理为其赎回上述3种理财产品,当日这三种理财产品的账面资金为852.8万元。

但是理财经理并没有为孙女士办理赎回,直到半个月后孙女士再次来到银行要求立刻赎回时,账面已经亏损了265.7万元之多。一气之下,孙女士将该银行告上了法庭。

那么银行应当承担对孙女士损失的赔偿责任吗?

一审法院认为:

根据银行对孙女士进行的风险等级评估,孙女士为风险承受能力较弱,属于平衡型投资者,而涉案理财产品显然不符合孙女士的投资标准。银行罔顾此事实,主动向其推介该产品,不符合监管部门的有关规定。

但是孙女士作为一名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当对自己的行为具有认知和判断能力,即孙女士应当能够判断该理财产品的风险度,因此也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一审判决结果

因此一审法院判决该银行承担第一次未赎回损失的30%,共计14.1万元。

对此孙女士不能接受,在经历了二审和再审之后,再审法院判令该银行对孙女士损失本金265.7万元承担80%的赔偿责任,即赔偿孙女士212.6万元,孙女士自行承担20%的责任。

再审法院认为

该银行在对孙女士推介高风险的理财产品时,未重新进行风险评估测试。也未向孙女士以书面形式告知本次购买的产品内容、风险提示以及购买和赎回方式等事项,没有对孙女士做书面的风险承受度评估。违反了相关的监管规定,负有过错,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对此周律师提醒:孙女士能够最终胜诉确实非常不容易,在很多情形下,大众购买理财产品的时候,银行柜员总是做出口头的承诺,在亏损后投资者往往无法拿出证据证明,给后期的维权带来了很大的障碍。
所以消费者在购买理财产品时一定要根据自己的能力选择恰当的产品,不要轻信销售人员的口头承诺,一定要签订书面的承诺协议,才能有效的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

运营:经瑞

编辑:赵静

审核:董主编

本文部分图片来源网络,版权问题请联系本单位

(0)

相关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