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投资经理口头承诺回报率,亏损后能要求赔偿吗?
在大众的普遍意识里,银行总是值得信任的,因此在银行购买理财产品时也总是柜员说什么就信什么。

认购后发现产品问题
由于长期合作所累积下来的信任,孙女士便一口答应,并委托该理财经理代为购买。其后该理财经理在其电脑上共为孙女士购买了3款理财产品,都为股票型基金,投资金额共计900万元,内部风险评级均为高风险。
赎回未果亏损严重
一周后孙女士发现该理财产品不符合自己的投资方向,找到银行要求理财经理为其赎回上述3种理财产品,当日这三种理财产品的账面资金为852.8万元。
但是理财经理并没有为孙女士办理赎回,直到半个月后孙女士再次来到银行要求立刻赎回时,账面已经亏损了265.7万元之多。一气之下,孙女士将该银行告上了法庭。

一审法院认为:
根据银行对孙女士进行的风险等级评估,孙女士为风险承受能力较弱,属于平衡型投资者,而涉案理财产品显然不符合孙女士的投资标准。银行罔顾此事实,主动向其推介该产品,不符合监管部门的有关规定。
但是孙女士作为一名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当对自己的行为具有认知和判断能力,即孙女士应当能够判断该理财产品的风险度,因此也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一审判决结果
因此一审法院判决该银行承担第一次未赎回损失的30%,共计14.1万元。

再审法院认为
该银行在对孙女士推介高风险的理财产品时,未重新进行风险评估测试。也未向孙女士以书面形式告知本次购买的产品内容、风险提示以及购买和赎回方式等事项,没有对孙女士做书面的风险承受度评估。违反了相关的监管规定,负有过错,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运营:经瑞
编辑:赵静
审核:董主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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