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娶朋友妻子后死亡,万万没想到…近千万房产曝光真相
男子黄某“假离婚”买房后身亡
留下一笔银行贷款无人偿还
那么问题来了!
贷款该由谁还?
是黄某的“原配”还是“现任”?
近日,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就审理了这样一起案件
小编友情提醒:
请记一下这张图
便于后续厘清案件人物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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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3月22日
黄某与S银行签订《个人住房(商业用房)抵押借款合同》,借款981万元用于购置上海市一套房屋,并将该房产抵押给该银行用于借款抵押担保。
2017年3月30日
该房屋被过户至黄某与王某名下,两人共有该房产,同日该房屋进行抵押登记,权利人为S银行,抵押人为黄某与王某,抵押债权金额为981万元。
2017年6月1日
银行将981万元汇入房屋出卖方账户。
2018年7月11日
黄某与王某签订《离婚协议书》,约定所购房屋归黄某所有,所有房贷由黄某归还,两人还对该离婚协议书进行了公证。同日,黄某与王某登记离婚。
2018年7月12日
双方各自与原配偶耿某、陈某复婚。黄某、王某与S银行签订的《关于变更个人住房借款合同及抵押合同的协议(变更抵押物共有人)》,确认房屋抵押人变更为黄某。
2019年10月
该房产变更登记至黄某一人名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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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是假,结婚是真,共同债务背上身。房屋贷款发生于黄某与王某婚姻存续期间,根据法律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若基于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
离婚协议对于夫妻共同债务的承担约定,未经债权人同意,即使经过公证,亦不能对抗债权人。虽黄某与王某的离婚协议约定系争债务由黄某负责偿还,但该约定并未得到债权人的确认,债权人仍有权就夫妻共同债务向王某主张权利。
债权人同意将房屋抵押人变更为黄某一人,
是否意味着债权人放弃对王某主张债权?不是!
抵押担保关系和债权债务关系是不同的法律关系。债权人同意变更抵押物的抵押人为黄某一人,不代表债权人放弃对王某的债权。通常银行出具同意变更房屋抵押人的文件,仅是为配合变更房屋权利人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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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 上海闵行法院 新闻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