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

学习《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管理规定》 (14)

第十四条规定的内容是要求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的要求,这一条内容本次有了修改。

原来的内容是规定职业病危害预评价、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和职业危害控制效果评价向监管部门(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申请备案、审核、审查和竣工验收,现在修改为建设单位自己组织。

这样的修改也是落实“放管服”的要求进行的修改,《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安监总局90号令)已经落实了相关的内容,已经要求建设单位组织评审。

就与有专门的《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这个规定没有详细说明具体的要求,“三同时”工作应该依据办法的具体内容执行。

当然目前的《职业病防治法》第十七条,要求医疗机构的放射性设施的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需要卫生行政部门审核或者验收。

另外说一句,《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安监总局90号令)尽管制定的时间不长,但是很多内容已经过时了,也需要修改了。

“三同时”工作与具体的“三同时”监管并不是完全一致,依据《职业病防治法》“三同时”指的是职业病防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三同时”监管的是建设项目的职业病危害因素预评价、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和职业危害控制效果评价,并没有监管到施工过程,这一点和安全设施的“三同时”工作是一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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