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人民的名义,反对醉驾从宽免刑

文|进击的熊儿子
本文系我说的都对(ID:jjdxez001)原创文章
转载请联系授权
昨天,正当我优哉游哉地享受周末时光的时候,突然听说@越秀检察 在微博上秀了一把。
定睛一看,他娘的,这都在玩些什么?怎么醉驾也能从宽免刑?还社区服务不到三天就能不被起诉?难不成是在开历史的倒车?


由于反对声音太大,这条微博已经从越秀检察的首页彻底消失

对越秀检察的这个骚操作,我粗略看了下微博,发现个很有意思的事儿。
就是几乎所有检察系统的人全在自发“洗地”。
比如,@假装是检察官的小丸子 就认为:
1.对于危险驾驶案件,检察院有权不起诉。
2.什么样的危险驾驶案能够不起诉不是检察院一家之言。
3.越秀检查的此项创新具有积极意义。

另外,微博认证为“法律人”的@养猫的菠菜哥哥 也发布微博表示:
自己坚决反对酒驾和醉驾,开车不喝酒,喝酒不开车,这是共识。不仅如此,对暴力犯罪他一向持严惩、顶格打击的态度。
但是,对醉驾从宽免刑一事,他以为适用条件极其严格并且措施具体,针对的是没有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犯罪嫌疑人,并且后续惩罚和教育依然有。


所以@养猫的菠菜哥哥到底认同什么?
可以说,倘若改法治为人治,且凡事都能依照理论上进行,那么就此条新规我举双手认同。
但现在的问题是,监管力量没配套跟上,就急急忙忙搞“人性化”执法,最终极有可能沦为藏污纳垢的恶法。

必须声明的是,诚如@假装是检察官的小丸子 所言,确系情节轻微、危害不大的酒驾行为可以判决免于刑事处罚。
但要注意的是,作出判决的是法院,地方检察院只是采取不起诉。
换句话说,@越秀检察 自作主张决定“社区服务”,这个操作很像是撇开法院另立公堂。
在我等看来,一个行为是否属于犯罪,应该受到什么处罚,如果够罪由法院判,不够罪由公安进行行政处罚,与检察院的关系其实不大。
现在检察院想要越俎代庖,直接设置免于刑事处罚的权限,而一旦决定不提起公诉,那么本该的开庭审判程序也不会有了。
进一步说,现在的争议焦点恰恰在于认定情节轻微的标准模糊,自由裁量空间过大,且在实际办案中,会有多少人情以及其他因素的干扰——轻微不轻微怎么界定?会不会划线不够硬给人钻空子?怎么监督界定工作?缺乏有效监督会不会形成新的利益输送?公益服务的时长怎么计算?有钱人花钱雇人替自己做行不行?
其实我非常认可@潘一先生 的观点:
好的制度设计,不是事后的严厉处罚,而是在制度设计上避免权力失控。
直白点说就是,好的法律不该是事后惩戒,而是从源头上斩断犯罪的念想。

细究起来,其实所谓的轻微醉驾,更像是@越秀检察 自行发明的词汇。
而倘若追溯过往,我们就会发现,其实醉驾入刑是诸多法律人不断努力的结果。
2011年,醉驾被列入《刑法》“危险驾驶罪”(刑法修正案八)。
其中明确说明:
1、醉驾行为是故意犯罪,且有明显的社会危害性。
2、醉驾行为是行为犯,无需考量其危害结果,只要实施既应追刑。
3、醉驾行为有明确的认定标准(血液酒精含量0.8mg/ml)。

越秀检察自己的微博里其实也有说明
不但如此,越秀检察的这番操作也有违法之嫌。
据@专业戳轮胎熊律师 科普:
决定不起诉并非给予检察院随便不起诉的权力,首先必须符合情节轻微,根据刑法不需要判处刑罚,才“可以”做出不起诉决定。
需要注意的是,这里的“可以”才是酌情,“不需要判处刑罚”这个前置条件没有任何酌情的选项。
直白点说,像侮辱罪或者寻衅之类,标准比较模糊的,酌情也就酌了。半杯啤酒什么的酒驾也能忍了,但醉驾这标准已经写入刑法,凭什么酌情?难不成下位法还能干烂上位法?

在我看来,对醉驾这类存在主观故意,对社会具备特大危害性质的犯罪行为,更应该加大处罚。
决不能说,直接起诉的方式没有震慑力,有人酒驾二进宫,就整些什么社区服务的幺蛾子。
当法律不能震慑宵小,也就成了摆设,因此,以人民的名义,坚决反对醉驾从宽免刑。
六月三十日。
本文观点来自@养猫的菠菜哥哥、@假装是检察官的小丸子、@法医秦明、@饼干姐、@张忆安-龙战于野、@潘一先生、@新蜜蜂alex182、@专业戳轮胎熊律师、@椒江叶sir 等。
— 事实辅以逻辑,矫正认知偏差 —
如有启发,欢迎打赏转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