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案件审判依据
法院
法院裁判的依据,学理上称为法的渊源,即可以作为法律推论三段论的大前提。
首先,按照我国《行政诉讼法》第63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以法律和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为依据。地方性法规适用于本行政区域内发生的行政案件。人民法院审理民族自治地方的行政案件,并以该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为依据。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参照规章。”,人民法院在裁判行政案件时,可以适用的法律渊源有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并可以参照规章。
其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100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的,应当在裁判文书中援引。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可以在裁判文书中引用合法有效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按照该条的规定,司法解释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也是我国法院审理行政案件的裁判依据。
再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案例指导工作的规定》第7条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指导性案例,各级人民法院审判类似案例时应当参照。”因此,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指导性案例,虽然不作为裁判的依据,但是也是我国行政审判的法律渊源之一。
又次,《行政诉讼法》第101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关于期间、送达、财产保全、开庭审理、调解、中止诉讼、终结诉讼、简易程序、执行等,以及人民检察院对行政案件受理、审理、裁判、执行的监督,本法没有规定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因而,法院在裁判行政案件时,在某些情形下应当适用《民事诉讼法》的规定。
最后,按照最高人民法院最新出台的行政协议的司法解释第27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行政协议案件,应当适用行政诉讼法的规定;行政诉讼法没有规定的,参照适用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行政协议案件,可以参照适用民事法律规范关于民事合同的相关规定。”所以,《合同法》等民事合同的规范也是我国法院裁判行政案件的渊源之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