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违反防疫规定致他人隔离染病可被索偿
来源:广州日报

6月8日,广东省人大常委会委员、省律师协会副会长刘涛表示,进行健康上报、服从抗疫管理是每个公民和组织的法定义务。公民或组织不配合健康上报和抗疫管理的,根据法律和司法解释,将可能面临相关行政、刑事和民事等三种法律责任。
行政责任方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拒不执行人民政府在紧急状态情况下依法发布的决定、命令的,会被处以警告、罚款或拘留。
刑事责任方面,对于不配合抗疫管理的行为,情节严重的,还可能构成妨害传染病防治罪、危害公共安全罪、妨害公务罪。
民事责任方面,《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七十七条规定,单位和个人违反本法规定,导致传染病传播、流行,给他人人身、财产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也就是说,如果某个人拒不配合流调、拒不如实进行健康申报,导致别人被传染上新冠肺炎,那么被传染的人可以通过民事诉讼等方式,要求他人来承担赔偿经济损失、身体损害的民事责任。“包括因此成为密切接触者需要被隔离导致的经济损失。”刘涛说。(广州日报·新花城记者方晴、周洁莹、何颖思、王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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