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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飞行程序在低温下运行的影响越来越明显,局方在2019.10.11下发飞行程序低气温运行咨询通告意见稿,读者可以都看看,有意见或者建议可以向局方提交!
一、低气温分类
在通告中,将气温分类四类:
2.1 正常气温
对应大气温度 ISA 偏差+30℃到-20℃。其低温端在标准海平面相当于 15℃到-5℃,在 900 米(3000 英尺)标高(我国东北、新疆、内蒙相当部分低温机场标高在此附近,下同),约相当于 9℃到-11℃。
2.2 一般低气温
对应大气温度 ISA 偏差-20℃到-40℃,平均 ISA 偏差为-30℃。在标准海平面相当于-5℃到-25℃,在 900 米(3000 英尺)标高约相当于-11℃到-31℃。
2.3 超低气温
对应大气温度 ISA 偏差-40℃到-60℃,平均 ISA 偏差为-50℃。在标准海平面相当于-25℃到-45℃,在 900 米(3000 英尺)标高约相当于-31℃到-51℃。
2.4 极低气温
ISA 偏差-60℃以下。在标准海平面相当于-45℃以下,在 900 米 (3000 英尺)标高约相当于-51℃以下。
二、飞行程序低温运行
3.1 飞行程序一般低气温运行
机场场面温度处于一般低气温范围内的运行。机场营运人应当根据机场的标高,确定一般低气温运行的温度范围,并将飞行程序的运行限制在相应的一般低气温范围内。
3.2 飞行程序超低气温运行
机场场面温度处于超低气温范围内的运行。机场营运人应当根据机场的标高,确定超低气温运行的温度范围,并将飞行程序的运行限制在相应的超低气温范围内。
3.3 飞行程序极低气温运行
除非经过特殊审定和批准,任何机场营运人不得允许本机场的飞行程序在极低气温条件下运行。机场、飞机和其他地面车辆、设施、人员等的运行或活动不受此限制,但应符合其他规范的要求。
三、飞行程序一般低气温运行或的实现和安全保障
飞行程序一般低气温运行方式需要采取特别的措施,并应接受相应的监管,否则不应允许飞行程序在该条件下允许。机场营运人可以采取以下措施之一或组合:
4.1.1 没有公布低温限制的飞行程序
对该类程序应当实施低气温条件下的超障评估。涉及的飞行程序包括但不限于:离场程序、航线飞行程序、过渡程序、进场程序、起始进近程序、中间进近程序、传统非精密进近程序、RNP APCH(LNAV)进近程序、精密进近程序的气压决断高度和气压程序高度、目视盘旋
程序、复飞程序等。如果评估发现某一飞行程序在一般低气温范围下限条件下不能保证安全超障,则该飞行程序必须公布足以保证安全超障的最低温度限制,并将该飞行程序的运行限制到不低于公布的温度。
4.1.2 已公布温度限制的飞行程序
对该类飞行程序应将其运行限制在不低于公布的温度,同时不得超过一般低气温的下限。涉及的飞行程序包括但不限于:RNP APCH程序的最后进近段、RNP AR 程序的最后进近段等。
4.1.3 专门设计的低气温运行飞行程序
该类程序一个显然的好处是可以在不明显增加机组工作负荷的情况下保证低气温运行的安全。对该类飞行程序应将其中运行限制在公布的温度范围内。如果该类程序中有未经过低温补偿或低温超障检查的程序段,则仍然需要按4.2.1 的要求对这些程序段进行检查和并在必要时增加额外的温度限制,以保障飞行程序运行安全。
4.1.4 人工或自动修正
由空管指挥(ATC)指令或在航图加注释等方式强制要求机组人员对特定飞行程序进行人工或自动低温修正(目前绝大部分主流飞机没有自动修正能力),并将最低运行温度限制在机场公布的限制范围内。如果需要使用机载系统进行自动低温修正,机组需要准确和全面了解机载自动低温修正系统的使用程序、修正范围和可能的影响。一般这类自动低温修正仅对从起始进近定位点 IAF 到复飞等待的过程进行修正,并需要特定的机组操作程序进行配合。对自动修正系统修正范围以外的飞行程序段,仍需要机组进行人工检查或修正并保持对低温超障安全的高度警觉。如果需要对飞行程序进行人工温度修正,机组需要准确掌握相应的方法和程序,并密切注意增加的机组工作负荷对驾驶舱资源管理和飞行安全可能产生的负面影响!人工修正不适用于依赖 VPA 进行垂直导航来保证安全越障的飞行程序(例如 Baro-VNAV 程序和 RNP AR 最后进近段)的下滑角度 VPA;但可用于非精密进近的 CDFA 方式的下滑角度修正。
4.1.5 机组报告
如果机组对飞行程序高度进行了人工或自动低温修正,需将修正量或修正后的高度通知 ATC,但飞机已过 FAF 点进入最后进近段时除外。如果机组从安全考虑,可以不接受空管指挥(ATC)给出的某个高度指令或仪表飞行规则(IFR)的高度,但需要通知 ATC 本机组将不执行该高度指令或 IFR 高度。如果机组接受了 ATC 给出的高度指令,则不需再次进行温度修正。
4.1.6 空管指挥(ATC)
空管指挥(ATC)给出的高度引导指令(如雷达引导高度),应当包括温度修正量,飞行员不需要再次进行低温修正,但可以进行检查和评估。当机组认为收到的指令高度不够安全时,可以不接受该高度指令并通知 ATC 本机组将不执行该高度指令。如果 ATC 认为机组采用的飞行高度(如程序公布的未修正高度或机组修正后的高度)或修正量不足以保证安全,则应当给出安全的包含温度修正量的高度指令。
4.1.7 其他保障
其他的地面或空中保障、设备使用、系统操作等方面应当满足相应规范或手册的要求。低气温条件下的地面保障可参考《航空器驾驶员低温冰雪天气运行指南》(AC-91-FS-2013-18)的所有要求。
四、超低温运行的实现和安全保障
飞行程序超低气温运行方式需要采取特别的措施,并应接受相应的审批和监管。机场营运人应优先采用设计并公布专业超低气温和低气温运行飞行程序的方法来实现飞行程序超低气温运行。合理设计的该类程序一个显然的好处是可以在几乎不增加机组和空管指挥人员仅在特殊需求(例如救灾等应急飞行)的条件下,才考虑使用人工或自动温度修正实现飞行程序的超低气温运行。且其要求同一般低气温运行,但所有运行相关人员如机组、ATC、机场等都应对超障安全保持高度警惕性。对于极地温度,未经特殊评估和特殊批准,不得在极低气温条件下运行。
五、温度修正方法
六、培训要求
4.5 管制指挥(ATC)人员培训
机场营运人应当完成对管制员的与低气温运行相关的培训,培训包括初次培训和复训。
4.5.1 初次培训
初次培训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1)低气温对飞行程序和飞行安全的影响。
2)机场低温运行限制、相关程序和应急措施。
3)本通告的内容。
4)地面低温运行的相关文件的内容。
4.5.2 复训
在每年进入低气温运行季节前至少半个月应当进行复训,以做好低气温运行指挥准备。
4.6 飞行员培训
航空承运人如果申请在低气温条件下运行,需要完成与低气温运行相关的培训,培训包括初次培训和复训。
4.6.1 初次培训
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1)低气温对飞行程序和飞行安全的影响;
2)机场低温运行限制和相关应急措施;
3)本通告的内容;
4)飞行程序低温限制的判读和遵守;
5)相关机型在低温条件下所适用的修正方法、特定机组操作程序和限制。
6)《航空器驾驶员低温冰雪天气运行指南》(AC-91-FS-2013-18)的内容。
4.6.2 复训
在复训中在模拟机上进行至少2 次低气温进近和2次超低气温进近(如果需要在该条件下运行)。其中必须包含 1 次着陆,1 次复飞,1 次进场阶段的人工温度修正。
文中内容,摘自局方通告意见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