固定总价合同在工程未全部完成时即终止,如何结算工程款?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疑难问题的解答》第 25 条规定:“约定工程价款实行固定总价结算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在未全部完成施工即终止履行,承包人已施工的工程质量合格,承包人要求发包人支付工程价款的,由双方协商确定已施工的工程价款,协商不成的,由鉴定机构根据工程设计图纸,施工图纸,施工签证.交接记录等资料以及现场勘验结果对已完成工程量占合同工程量比例计算系数,再用合同约定的固定价款乘以该系数确定发包人应付的工程价款。”

 建永观点 

该解答规定按照已完成工程量占合同工程量的比例计算系数、然后乘以合同约定的价款,来固定已完成部分工程的工程价款,在工程量系数能够计算出来的情况下,是合理、公平的;

但有的时候,特别是合同包含多个工程项目、且没有清单无法确定各单个工程项目的价格时,已完工程量的系数难已计算,即使计算出已完工程量系数,也无法确定工程造价。

这个时候,在鉴定时也只能适用定额或市场价等方式来确定工程价款了。

编者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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