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简析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退税
《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以下简称39号公告)规定了自2019年4月1日起,试行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退税制度。笔者编了一个小案例来一起学习下。
某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5年成立,同年被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增值税按月申报,纳税信用等级为A级,无出口业务。2019年3月期末留抵为10万元,2019年4-9月已抵扣的进项税额全部为认证抵扣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申报情况如下:

解析:从申报数据反映,与2019年3月底相比,该企业连续六个月新增加的期末留抵税额均大于零,第六个月增量留抵税额为68-10万=58万元,符合“自2019年4月税款所属期起,连续六个月(按季纳税的,连续两个季度)增量留抵税额均大于零,且第六个月增量留抵税额不低于50万元;”,同时该企业申请退税前36个月未发生骗取留抵退税、出口退税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情形的,也未因偷税被税务机关处罚两次及以上的;未享受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政策。
该企业应在2019年10月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留抵税额。允许退还的增量留抵税额=增量留抵税额×进项构成比例×60%。进项构成比例,为2019年4月至申请退税前一税款所属期内已抵扣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含税控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解缴税款完税凭证注明的增值税额占同期全部已抵扣进项税额的比重。由于该企业2019年4-9月已抵扣的进项税额全部为认证抵扣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因此进项构成比例为100%,允许退还的增量留抵税额=58×100%×60%=34.8万元。
该企业取得退还的留抵税额后,应相应调减当期留抵税额,2019年9月的期末留抵由68万元变为68-34.8=33.2万元。
假设2019年10月,11月,12月,2020年1月,2月,3月连续6个月增量留抵均大于零,且第六个月即2020年3月增量留抵税额不低于50万元,该企业如果同时符合其他条件,则再次满足退税条件,可以继续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留抵税额,但需要注意:一是计算连续期间时不能把2019年4-9月算上; 二是如果以虚增进项、虚假申报或其他欺骗手段,骗取留抵退税款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骗取的退税款,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等有关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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