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采购87号令|解读(第二十五条)招标文件违法如何处理?
原创 岳小川

第二十五条 招标文件、资格预审文件的内容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标准、政府采购政策,或者违反公开透明、公平竞争、公正和诚实信用原则。
有前款规定情形,影响潜在投标人投标或者资格预审结果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修改招标文件或者资格预审文件后重新招标。
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标准和政府采购政策都会明示对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的强制性要求和禁止性规定。违反了这些要求和规定,都属于违法违规行为。例如《政府采购法》规定,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不得少于二十日,这是强制性要求。如果某项目招标文件规定的截止之日时间不足二十日,就属于违法行为。再如《计量法》规定,制造、修理计量器具的企业必须取得《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或者《修理计量器具许可证》,这也是强制性要求。如果招标采购计量器具时允许未取得《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或者《修理计量器具许可证》的厂家的计量器具投标和销售,也属于违法行为。
还有一些行为,在法律法规上找不到直接对应的禁止性规定,但是只要违反公开透明、公平竞争、公正和诚实信用原则,也属于本条禁止的行为。例如,有的采购人要求外地投标人在当地设有分支机构。虽然法律法规没有明确禁止这种行为,但是这种行为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供应商,违反了公平竞争的原则。
出现以上违法违规行为,其后果大多数会影响供应商投标或资格预审的结果。例如采购人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只有15天,由于时间太短,就会影响一些投标人参加投标。在这种情况下,采购人就应该修改招标文件后重新招标。重新招标的,采购人应重新发布资格预审公告或招标公告,向投标人提供修改后的招标文件。对于已经购买原招标文件的,采购人应该免费向供应商更换为修改后的招标文件。
也有一些违法违规行为并没有影响供应商投标或资格预审的结果。例如,招标文件规定采购人确定中标人之前,采购人将对供应商进行考察,根据考察结果有权取消中标候选人的资格。这项规定违反了《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关于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不得通过对样品进行检测、对供应商进行考察等方式改变评审结果的禁止性规定。但是这个后果还没有发生,且不会影响供应商投标。此时,采购人只需修改招标文件,按照原定计划继续完成招标程序即可。
本条所述的招标文件违法是指开标之前由采购人主动发现或通过投标人质疑发现招标文件违法的情况。如果是开标之后采购人发现,或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发现,应该请评标委员会对招标文件存在的违法情形予以认定并作书面记录。采购人据此修改招标文件后重新组织采购活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