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印发实施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裁量标准 12种情形可免于行政处罚

  近日,河北省生态环境厅根据今年以来新出台和修订的法律法规,结合执法工作实际,对《河北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裁量标准》(以下简称《裁量标准》)相关内容进行调整修订,逐一明确裁量因素,细化裁量标准,按照上位法优先于下位法、新法优先旧法的原则,对规定类似的法律条款进行统一合并,共新增加 49 项。其中重点对我省自由裁量免罚情形进行了拓展细化,明确了 12 种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情形,为精准有效服务企业,提升生态环境执法精细化水平,规范生态环境领域执法行为,不断提高执法效能提供了标准与指引。

  深入研究,明确裁量因素

  根据生态环境部《关于进一步规范适用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指导意见》,河北省对新出台和修订的 4 部法律法规进行认真研究,共对 63 项法律规定逐一明确裁量因素,对其中规定类似的法律条款按照上位法优先于下位法、新法优先旧法的原则进行统一合并。通过梳理合并,共新增加 49项,并逐一研究裁量因子的设定。并将原《自由裁量标准(试行)》中与新《固废法》规定不一致的相关内容进行了删除。

  过罚相当,细化裁量标准

  在此次修订的《裁量标准》中,河北省充分考虑违法行为的特点,根据违法行为构成要素和违法情节科学设定裁量因子,实现裁量额度与行政相对人违法行为相匹配,体现过罚相当的处罚原则。其中分别对从重处罚情形、从轻处罚或减轻处罚情形、免于处罚情形进行了明确,突出对严重违法行为的惩处力度、对其他违法行为的震慑作用,突出对企业自觉守法主动治污的鼓励和引导,督导企业即时改正违法行为,提升企业环境守法意识。

  《裁量标准》紧盯违法问题的整改,对违法行为的复查进行了明确规定,要求将企业的整改情况作为裁量因子,在作出处罚告知前对违法行为开展复查。同时对原有的裁量标准进行了规范完善,对违法频次等因素进行具体定量裁量,减少裁量的执法自由裁量权限,保证行政处罚的公正公开,确保严格执法、公正执法、精准执法。

  细化拓展规范免罚

  在此次修订的《裁量标准》中,河北省对前期自由裁量免罚情形进行了拓展细化,由原来的 3 种免罚情形增加到 12 种情形。对建设项目未批先建主动停止建设或拆除未造成污染的、污染物排放超标 0.1 倍以内次日整改的、未设置或未规范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首次发现立即改正的等 12 种违法行为轻微的情形进行了详细规定。

  为进一步确保免罚情形公正严格得以执行,河北省明确要求,严格履行立案调查程序,对符合免于处罚条件的案件,必须经集体研究讨论程序,严格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执法,规范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对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且没有造成环境危害后果的,依法不予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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