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薪阶层向左,跨境阶层向右

2019年个人税改革之后首个年度申报期已到。税务居民个人也进入汇算清缴时代。根据纳税人身份(税务居民/非居民)、收入来源(境内/境外)以及收入性质(综合所得/经营所得/分类所得)三个维度进行区分,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体系分成了综合所得汇算清缴、经营所得汇算清缴、境外所得汇算清缴三大体系。三大体系内纳税人范围和申报信息范围差别巨大。
综合所得汇算清缴体系下的信息限于境内综合所得(图示如下)。

综合所得汇算清缴体系下的纳税人限于取得境内所得,不取得境外所得的居民个人。大多数情况下,由于预扣预缴阶段按累积预扣法计算,扣缴义务人已经如数扣缴税款,纳税人并不需要进行申报。只有在年中换工作、兼职、存在多种收入来源、无扣缴义务人或者扣缴义务人未扣缴等特殊情况下纳税人才需要汇算清缴。即使落入以上列举的情形,纳税人如果计算出该年度存在应退税额并且放弃退税,或者应补税额小于400元,也可以免于申报。
经营所得汇算清缴体系下纳税人包括取得境内经营所得的居民和非居民纳税人;申报的信息限于境内的经营所得(图示如下)。

境外所得汇算清缴体系下,只要取得境外所得,纳税人几乎所有的收入都要体现在年度申报表中(图示如下)。

有人说这种设计体现了税务机关意在最大范围收集境外收入信息。其实不尽然。真正的原因在于境外所得申报往往涉及境外税收抵免,抵免的计算过程中会用到全方位信息必须反映在申报表上。在抵免计算中用不到的境内分类所得信息并不要求申报。
举个例子。中国税务居民刘先生2019年度从境内取得工资和房产租赁所得,从境外取得讲课费,则刘先生需要在境外所得体系下进行汇算清缴。该体系下,刘先生填报《抵免明细表》时,需要将境内的工资收入填入“境内工资薪金收入”一列下的“收入额”一栏,最终形成“境内综合所得收入额合计”;将境外的讲课费乘以80%填入“劳务报酬”一列下的“收入额”一栏,最终形成“境外综合所得收入额合计”;两项合计体现为“综合所得收入额合计“数额。据此计算综合所得抵免限额时,会用到“境外收入额合计”除以“综合所得收入额合计”得出的比例。至于境内房产租赁所得,因为属于来源于境内的分类所得,不参与抵免计算,因此不需要填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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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看出综合所得体系和境外所得体系是冰火两重天。前者从窄从简,后者从宽从繁。原因之一在于综合所得征管依靠扣缴,境外所得申报依靠自行申报。原因之二在于境外所得申报需要用到的信息较多。不管原因如何,实行的结果一定是跨境收入者受到的监管更为严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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