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0张美琪:导师评聘缺陷下研究生权益保障的信息支持

近日,“教育部回应充分采纳'给予导师决定研究生毕业自主权’”事件引起热议。多数人对此表示反对,原因是个别反映导生关系的极端事件揭露研究生导师的师德与职责标准模糊,评价制度有待提升的问题,而若给予导师决定学生毕业的大权更易激化师生矛盾,损害处于弱势的学生的合法权益。那么,现有研究生教育规范政策指导下的导师遴选与评价制度现状如何,问题何在,改革方向如何?笔者试进行分析。
一、导师遴选的缺陷:重身份轻能力
大部分高校文本规定,导师年龄的上限为55-57岁。没有指出年龄限制的高校也规定研究生导师需在退休前完整地指导一届学生。值得注意的是,部分高校究生导师在专业建设明确有实际需求、个人科研贡献重大的情况下可申请延长年限或不受年龄限制。在学历上,各高校的制度文本明确规定研究生导师学历至少为硕士学历(大部分高校规定为博士学历)。在职称要求上,不同制度文本呈现出一定的差异,但不具有高级职称的学者不能指导博士研究生是一种共性的标准。部分高校为充分激发青年教师的积极性,对职称要求逐步放宽,但对其教育成效仍在严格观察。从文本分析来看,院校官方对于导师的遴选标准着重点在“身份”,虽在年龄、职称等方面放宽限制,但也严格考察导师候选人的其他“身份”,如重要项目参与者或主持者、重大基金获得者等。总的来说,官方文本显示出的导师遴选标准侧重身份资质考察,缺乏能力,尤其是教学能力、人格素质的考量。
二、导师评价的缺陷:重研究轻“教”“导”
为保证导师须“有较高的学术造诣和丰富的科研工作经验,具有相对稳定的研究方向,学术水平应居国内本学科的前列,能及时掌握本学科的前沿领域及发展趋势”,各院校的政策文本均对研究生导师的研究成果制定了细致的量化考量标准,内含论文发表篇数与级别、专著、科研奖励、课题数量与经费等。而对于导师教学评价标准则比较模糊,仅为有教学指导经历且无责任事故、承担课程指导工作量、主题讲座开设、教材编写等。而在思想引领与生涯规划指导方面,院校官方文本的界定则更为模糊,除了借鉴教育部相关政策对于师风师德要求的表述外,没有详细的考核条例和明确的操作办法。而由于导师的立德树人行为难以被量化测度,大多数高校采用了“民不举官不究”的“底线”评价。总的来说,在院校的官方政策文本中,对于导师研究方面考核细致,量化程度高,而在教学与德育方面,除了详细考核条例的缺乏,更有评价主体——研究生被轻视,学生的评价地位与评价意见在官方政策文本是匮乏、缺失的。此评价制度漏洞而引发的各类研究生权益受侵害事件便有因可循了。
三、研究生权益保障:基于电子档案袋的监控
导师遴选标准需对人格素质、教学能力等进行补充考量与培训外,对于导师工作的过程性评价更为重要。有可行性的建议是建立研究生电子档案袋。电子档案袋包含学生与导师的基本信息、与导师的沟通记录、课程作业与论文初稿、导师评议稿和最终稿、定期的学习计划与学习日志、对导师的评议等。建立研究生电子档案袋不仅为研究生培养效果的过程性评价提供依据,同时也为导师的评价提供有力证据。当然,电子档案袋发挥导师评价作用的前提是,学校设立建立完善的申诉与监督机制,充分保证研究生评议教师的权益,严格禁止导师干涉学生真实意见表达的行为,同时检阅人员也许遵循职业道德规范,秉持公平公正的原则。
参考文献:肖灿,王传毅.我国导师评价制度的计量分析——以研究生院高校为案例[J].学位与研究生教育,2020(04):30-3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