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裁判观点】发包人现场代表、承包...
【最高法院裁判观点】发包人现场代表、承包人项目经理作出的签字,原则上应当认定有效,除非有证据证明对方明知该人员无相应权限!
【裁判理由】
结合在案证据,黄茂河与黄继钢系案涉项目的管理人员,其签字确认三项损失费用的效力及于案涉项目发包方恒远公司。2013年4月23日的《图纸会审和设计交底记录》等证据中,案涉项目的项目部领导或项目部负责人处载有黄茂河的签字且盖有恒远公司的印章,《乙供材料设备核价申报/审批表》等证据的项目经理表格处载有黄茂河与黄继钢的签字,2014年1月5日的会议纪要项目总经理处载有黄茂河的签字,项目总经理处载有黄继钢的签字。上述证据能够综合证明黄茂河与黄继钢是代表恒远公司案涉项目部的管理人员,履行项目管理职责,黄茂河与黄继钢的签字代表案涉项目发包方恒远公司。
【案件索引】
最高人民法院(2019)最高法民终198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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