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法专题第29期——股利分配请求权
本期专题——股利分配请求权
股利分配请求权是股东权利的重要内容。我国《公司法》对股利分配请求权做出了原则性规定,《公司法司法解释(四)》进一步完善了股东利润分配权的司法救济制度,但人民法院在具体案件裁判时依然面临法律适用困境,需要在“尊重公司自治”和“强化司法干预”之间保持平衡。在公司法修订背景下,有必要对股利分配请求权司法实践情况加以全面总结,在此基础上继续深入反思股利分配请求权的理论基础、构成要件、救济路径、裁判逻辑,并为公司法相应规范的修订完善提供建议方案,以期在股利分配方面更好保护股东权利、实现个案正义。
(一)法院如何支持股东的抽象股利分配请求 来自197份商事裁决书的类型化分析
作者:李建伟(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
内容提要:考察司法在“法律与商业”之间的干预立场,最佳试金石非抽象股利分配之诉莫属,因为这需要法官代替商人做出一项商业决策,裁决需要包含分配股利的方式、额度与时间等内容,不仅意味着司法干预商业力度的实质性深化,更考验法官并不擅长的商业智慧。此类司法裁决需要回答两个问题:何种事由支持原告诉请?如何支持之?基于裁决的类型化实证分析发现,关于问题一,法院的整体立场保守,一般不倾向于支持,但少数支持的裁决在适用事由上多有创新之举,裁判困境主要来自问题二,判令公司分配某个金额的股利成为普遍做法,但妥当性受到质疑。在“商业与法律”之间的司法裁判纠结面前,理论研究给予法官的最好帮助是裁判方法的发现与指导。
关键词:股利分配;抽象请求权;商业与法律;股东压制;裁决方式
来源:《中外法学》 2021年第2期
(二)论股东强制盈余分配请求权——兼评“河南思维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与胡克盈余分配纠纷案”
作者:梁上上(清华大学法学院)
内容提要:“河南思维公司与胡克盈余分配纠纷案”存在的问题在于法院仅仅以尊重公司自治为由驳回小股东盈余分配请求并不妥当。目前法院所遭遇的困局不仅与对公司自治的误解有关,也与公司盈余分配制度的立法疏漏有关。公司自治原则存在边界,不能与公司正义原则相违背。法院应该充分发挥主观能动性,对现行公司法存在的制度漏洞在司法裁判中加以弥补。借鉴美、德等国经验,可以看出,强制性盈余分配纠纷案件不能仅有撤销之诉,对这类纠纷的司法审查标准、董事及控制股东的被告地位、盈余分配的具体数额应当明确。对于胡克案,法院应当判决强制公司盈余分配。
关键词:盈余分配请求权;小股东;董事信义义务;公司自治;公司正义
来源:《现代法学》2015年第2期
(三)上市公司现金分红制度的自治与强制——以股利代理成本理论为逻辑基础
作者:朱芸阳、王保树(清华大学法学院)
内容提要:控制股东与小股东之间的利益冲突是我国上市公司中存在的主要问题。我国股利分配失衡问题归根究底在于公司内部缺乏适当的权利制衡机制,存在内部人特别是控制股东侵害小股东合法利益的问题,这是公司治理机制不完善不健全的结果。我国与再融资行为相挂钩的上市公司现金分红制度具固有缺陷。依据股利代理成本理论,公司现金分红是小股东利益保护机制的结果,只有小股东利益保护机制得以有效执行,我国上市公司的股利分配失衡问题才能迎刃而解。应当尊重公司自治原则,通过契约设计和制度创新来增强公司股东对现金分红决策的参与度,对大股东权利的行使形成有效的制衡;同时,强化特定情形下控制股东的诚信义务,发展股东强制股利分配之诉,对上市公司控制股东滥用控制权侵害小股东利益的行为进行责任追究是我国解决股利分配失衡问题的必然出路。
关键词:股利代理成本理论;现金分红;小股东利益保护;强制股利分配之诉
来源:《现代法学》2013年第2期
(四)治理视域下上市公司股利分配法律制度研究
作者:龚博(中南大学法学院)
内容提要:在公司治理的分析框架下,股利分配政策凸显出不同股权结构中委托代理问题的治理效应,又揭示出一国股东权利保护和市场发达程度。在公司治理外部环境成熟的国家,股利分配法律制度以公司自治模式为主,而在证券市场不发达的国家,强制分红制度是强化小股东保护的法定机制。我国有别于这两种模式,采取了“半强制分红制度”的权宜之策,但实际适用效果偏离了立法者的预期效用。这既无法解决问题根源,反而给不该分红的公司造成效率损失。由于市场制度安排上的内在缺陷、股权结构的复杂性以及法律保护制度的不完善,我国证券市场上市公司股利政策蕴含着深层次的运行规律和机理,应当从改进股利分配的信息披露法律制度、引入机构投资者尽责管理义务和完善事后的股利分配司法保障制度,构建效率性上市公司股利分配法律制度。
关键词:公司治理;股利分配政策;股利分配请求权救济
来源:《法学评论》2019年第2期
(五)商业判断规则:发展趋势、适用限制及完善——以有限责任公司股利分配为视角
作者:常健、张强(华中师范大学法学院、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理论法学研究中心)
内容提要:商业判断规则是英美国家司法实践中在公司股权分散、所有权与经营权相分离的背景下发展起来的一项重要的法律规则,其具有董事责任避风港的价值功效,能够有效抵御甚或是攻击股东诉讼。但是,它绝非仅仅对公开公司才有适用的必要,即使是闭锁公司里的经营决策也能触发其适用。可是,当其同等适用于有限责任公司时,其不仅面临有限责任公司异质性导致的诸多限制,甚至可能成为股东压迫的工具。合理预期标准作为一种判定股东压迫是否存在的新型司法规则,能够有效地完善商业判断规则在有限责任公司中的适用。我国可选择以商业判断规则为主、合理预期标准为辅来重构商业判断规则的适用标准,以期实现股东利益与董事裁量自由之间的衡平。
关键词:公司法;商业判断规则;有限责任公司;股利分配;合理预期标准
来源:《法商研究》2013年第3期
(六)有限公司股东股利分配权的司法救济
作者:龚博(中南大学法学院)
内容提要:有限公司股利分配权的救济制度是在公司自治失灵时,通过司法介入的方式强力匡正公司秩序,终极目的是在不影响公司效率的前提下,实现公司法上的实质公平。各地近年来的股利分配诉讼样本反映出我国法院对该类纠纷的审理中存在受理范围狭窄、司法能动性发挥不充分和举证责任分配失衡等问题,导致在大股东滥用控制权过分提取任意公积金进行利益的自我输送时,权利受损的中小股东无法获得保护。我国应该以合理期待原则作为股利分配请求权之司法救济制度的法理基础,谨慎地确立公司提取任意公积金的合理性裁判标准,同时提高程序规则的科争性和有效性,以期实现股东利益与公司自治之间的平衡。
关键词:有限公司;股利分配;司法救济
来源:《法学》2016年第12期
(七)有限公司强制分配股利之诉的法理基础
作者:李建伟、茅院生(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中国人民大学商学院)
内容提要:多数股东滥用权利决定长期不分配股利政策的情形下,多数股东的股利分配权遭受实质侵害,法律应当给予救济。强制分配股利之诉作为可能的一种救济途径,是司法在尊重公司自治之基础上对权利滥用与公司法基本规则被损害时的必要矫正措施。相比于其他救济方式,强制分配股利之诉不仅具有实体法的正当基础和现实可行性,在特定场合下也具有其制度优势。
关键词:股利分配请求权;强制分配股利;司法救济;裁量权边界
来源:《当代法学》2010年第2期
(八)公司盈余分配纠纷的司法裁判规则
作者:张辉(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
内容提要:在公司从未召开股东会审议利润分配问题,或者股东会决议中从未涉及利润分配议题等情况下,法院受理“公司盈余分配纠纷”应以股东权利行使为前提,即股东会的召集权和提案权,但股东书面一致同意可以替代股东会的利润分配决议。全体股东关于利润分配标准的约定除了对签订协议的股东有效之外,在新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形成之前,对公司、董事等也应有效。因股东会决议不分配而产生的公司盈余分配纠纷,要审查股东会决议的效力,并应区别股东会决议程序瑕疵和内容瑕疵而做不同处理。在股东会分配决议被确认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应对所有股东一体适用财产返还责任。法院确定利润分配的标准时,可以借助审计报告或者司法会计鉴定报告。
关键词:盈余分配;股东会决议;司法裁判
来源:《社会科学》2014年第11期
(九)论股东盈余分配请求权的司法救济
作者:刘敏、王然(华中师范大学法学院、华中师范大学企业社会责任研究中心)
内容提要:股东盈余分配请求权得以实现的前提是公司盈余分配决定权的正当行使。现实中,公司大股东出于自身利益考虑而滥用盈余分配决定权以至于侵犯到中小股东盈余分配请求权的现象层出不穷。由于公司内部救济途径在大股东的控制下很难发挥实效,行政管制又具有明显的局限性,故以司法途径保护中小股东的盈余分配请求权显得极有必要。目前司法介入公司盈余分配的空间过窄、救济手段不足,我国立法应采用合理期待标准拓宽司法介入空间,在完善现有股份回购请求权制度的基础上构建强制分配股利之诉,但要注意控制司法介入公司盈余分配的限度,避免司法对公司商业活动的过度干涉。
关键词:股东盈余分配;商业判断规则;股东压迫;合理期待;强制分配股利之诉
来源:《社会科学研究》2015年第3期
(十)我国有限责任公司盈余分配诉讼实证研究
作者:王艳梅、张祎芮(吉林大学法学院)
内容提要:我国的有限责任公司盈余分配纠纷是有限责任公司股权纠纷的典型争议之一。经济欠发达地区的法院明显比经济发达地区更加倾向于对股东的分配请求权的保护,控股股东与中小股东在司法实践中的胜诉率基本没有差别。股东的请求权基础主要是公司恶意不分配,分配请求权得不到法院支持的原因中,不具备股东资格或分红资格的案件数量最多。
关键词:有限责任公司;盈余分配;请求权;实证研究
来源:《社会科学战线》2014年第3期
(十一)司法可否介入公司股利的分配
作者:马胜军(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
内容提要:股利分配属于公司行为,需要由公司作出意思表示。我国《公司法》将股利分配方案以及是否分配的决议权交由股东会来行使,是因为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股利分配和收益关乎股东的最大切身利益,与股东有着密不可分的联系,而董事会制订的股利分配方案是否能够迎合多数股东的利益需求,需要通过股东会的审议来最终确定。本文通过研究甘肃冶金兰澳进出口有限公司诉河南神火煤电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盈余分配纠纷案来探讨人民法院能否裁判公司分配股利(又称红利或盈余)给股东这一问题,其涉及公司股利分配行为的性质、股东股利分配请求权的救济方式和股利分配中的自治与司法干预,研讨我国股利分配请求权的救济途径,探究司法介入公司股利盈余分配及救济中小股东实现公司正义的方式。
来源:《法律适用》2013年第8期
(十二)论有限公司强制分配股利之诉
作者:李建伟、吴冬(中国政法大学)
内容提要:公司自治原则要求法律对公司内部事务不予干涉,股利分配决定权的行使自然由股东在法定的范围内自主约定,公司机关决定是否分配股利及如何分配股利,都应受到尊重。但权力的运行存在边界,受权机关作出股利分配的决定应当受到司法审查,股东股利分配请求权正是少数股东对多数股东滥用股东权利进行欺压的救济。本文拟通过国内国外的比较法研究探讨股利分配请求权的救济与强制分配股利之诉,对我国强制分配股利之诉的价值选择、现实可行、制度构建进行研究,寻找司法介入公司自治的边界。
来源:《法律适用》2008年第8期
(十三)美国公司盈余制度及变迁的启示:法律与会计关系处理、债权人保护
作者:冯兴俊(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
内容提要:美国公司法上的盈余制度具有限制公司资产分配、保护债权人的功能,它体现了法律在财务会计领域的权威;我国应重新审视法律与会计的关系,应建立法律在会计领域的权威,中国法学院亟需开展财务会计基础教育,法律人在财务会计领域的研究大有可为。以偿付能力标准替代利润盈余标准体现了公司的动态信用观;需要建立应用于普通公司的动态偿付能力标准,并明确董事和股东在违法分配时的法律责任。
关键词:盈余;利润分配;股份回购;偿付能力;董事责任
来源:《河北法学》2019年第7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