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法专题第37期——股东出资义务加速到期
本期专题——股东出资义务加速到期
2013年我国《公司法》确立了公司资本认缴制,但并未规定相应的配套制度。股东出资义务加速到期作为一种平衡股东出资自由与保护债权的措施,是否有必要引入我国公司法,意见不一。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九民纪要》主张认缴制下股东出资义务原则上不能加速到期,但存在两种例外情形。《九民纪要》确立的司法裁判导向是否合理,深值探讨。在我国公司法全面修订之际,厘清认缴制背景下股东出资义务的性质、内容及相关责任,并对“股东出资义务加速到期”这一命题进行更为深入的理论反思和制度检讨,进而完善相关立法规范、优化相应司法政策甚为必要。
(一)股东出资加速到期的理论证成
作者:钱玉林(华东政法大学经济法学院)
内容提要:“股东出资加速到期”这一命题并不足以涵盖公司债权人请求出资未到期的股东承担责任的全部现象。股东对公司的出资义务既是约定义务,又是法定义务。从约定义务的角度,股东应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向公司交付出资标的的财产,同时对公司享有出资期限尚未届至的抗辩;从法定义务的角度,股东应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该认缴出资额构成以价值形态而非以股东出资方式存在的公司财产,公司债权人可申请强制执行股东认缴出资范围内的该部分公司责任财产。在非破产情形下,所谓股东出资加速到期的本质不是股东丧失出资期限利益而履行约定的出资义务,而是股东应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承担对公司出资的法定义务,是股东有限责任的实质内容。公司法司法解释所规定的股东对公司债权人的补充赔偿责任,其本质是股东以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的责任。完善股东出资义务规则,应增加规定股东违反出资义务的延迟赔偿责任,并以公司资产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为界限,确立公司法第3条的适用条件。
关键词:认缴资本制;出资加速到期;出资期限利益;公司责任财产;补充赔偿责任
来源:《法学研究》2020年第6期
(二)论股东出资义务之“加速到期”——认可“非破产加速”之功能价值
作者:蒋大兴(北京大学法学院)
内容提要:股东出资义务的履行期限并非“完全自治”的事项——出资期限的设计应不影响公司的正常经营(包括偿债)。当公司存在“不清偿到期债务”之情形,应允许债权人主张加速股东出资义务之履行。这不是对“契约严守”的背离,而是对契约诚信的遵守。在合同法上,“非破产加速”存在可能空间:一则,按照合同的相对性原理,“契约严守”不能约束债权人;二则,合同权利不得滥用。在公司法上,“有限责任对价加速”、“法人格否认加速”以及“非破产清算补资加速”等均为“非破产加速”提供了制度解释空间。最高法院有关强制执行规范也事实上许可了“非破产加速”。支持“非破产加速说”有助于形成“理性的股东认缴秩序”及“理性的公司偿债秩序”;“非破产加速说”也是交易成本更小的“加速到期方法”,应优先得到适用。因此,“非破产加速”与“破产加速”的适用情形不尽相同,它可填补“破产加速”衍生的规制漏洞——透过给股东施加清偿压力,解决“主观清偿不能”的公司赖债现象。而且,“非破产加速”的弊端也完全可以通过破产撤销权的运用控制在合理范围内,不必担心不合理的“偏颇给付”所衍生的“公平清偿”问题。
关键词:公司;股东;出资;破产;加速到期
来源:《社会科学》2019年第2期
(三)认缴制下股东出资责任加速到期研究
作者:李建伟(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
内容提要:公司资本制度的设计具有彰显政府的投资政策取向与提供严谨的责任规范体系的双重维度。2013年公司法修正引入的资本认缴制,反映了更加自由化、激励股东创业的资本制度政策,但保护债权人的相应责任规范有所缺失,由此带来的一个司法适用难题是:在非破产的场合下,能否裁判加速到期未届期的股东出资责任?对此,存在很大的理论争议,本文论证了加速到期的法理正当性,并指出在现行公司法律体系下,建构债权人追究未届期股东出资责任的法律规范依据有四种路径,包括公司法的立法完善、法律解释、扩张性司法解释与合同法路径选择等。
关键词:资本认缴制;补充赔偿责任;责任加速到期;债权人保护
来源:《人民司法》2015年第9期
(四)股东出资义务加速到期研究
作者:刘铭卿(中国政法大学)
内容提要:2013年我国《公司法》修改后,公司资本缴纳制度变为认缴制度,股东获得前所未有的出资自由,同时,我国法律并未规定相应的配套制度,理论界和实务界因而为此争议不断。反对股东出资义务加速到期的学者提出了部分替代路径,这些路径并不能完全解决公司债权人的保护问题,作为一种平衡股东出资自由与保护债权的措施,是否要将其引入我国公司法,有不同的观点。有加速到期制度与股东出资自由相匹配,是公司法资本原则的具体体现,也是在股东有限责任原则之下维护公司债权人利益的手段。在规范适用上,由于我国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和司法解释,应当适用我国《公司法》第3条第2款和扩张解释《最高人民法院<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13条第2款。股东出资义务的加速到期的实质是在公司之后承担补充责任。股东出资义务加速到期仅仅指的是出资时间点尚未届至的情况。股东出资期限既可以理解为时间点,也可以理解为期限,以具体的公司章程约定或者出资的协议而定,若为期间则可随时出资,不受具体时间点的限制。
关键词:公司法;出资;认缴;替代路径;债权人保护
来源:《政治与法律》2019年第4期
(五)再论股东未届期出资义务的履行
作者:王建文(南京航空航天大学人文与社会科学学院)
内容提要:我国2013年《公司法》确立认缴资本制以来,关于出资未届期公司的债权人就股东出资义务主张权利的问题,理论界与实务界提出了不少解决方案,主要包括加速到期、基于公司资本显著不足适用法人格否认、债权人代位权、破产倒逼提前出资等。但破产程序是唯一具有法律依据的在出资未届期情形下实现债权人救济的手段。还应强调的是,债权人不得通过执行程序,变更执行对象,使未届期出资股东提前履行出资义务,从而间接实现“加速到期”目的。在股东未届期出资公司的破产程序适用方面,对破产原因作出准确的解释可谓破产程序的适用前提。若未届期出资股权发生了转让,应回到合同法的框架下,在法律适用时应区分不同情形,分别判断出资义务的履行主体。
关键词:未届期出资;提前履行;股权转让
来源:《法学》2017年第9期
(六)认缴制下公司存续中股东出资加速到期责任研究
作者:张磊(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
内容提要:2013年我国公司资本制度开始采用资本认缴制,股东享有约定认缴出资额及出资期限的自治权,这给债权人的交易安全带来了不利影响。公司非破产状态下,出资未届期的股东是否负有加速到期责任,为公司债务向债权人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的问题,理论界与实务界存在很大争议。认为加速到期因剥夺股东出资期限自由且无法律依据而不应得到支持的“否定说”存在严重缺陷。认为加速到期应视情况而定的“折衷说”不具备现实操作性。“肯定说”主张股东出资义务在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时应加速到期的观点应得到赞同,只是理由并不充分,应从公司法宗旨、资本充实责任、权利义务对等、股东优先责任等方面做理论补充与拓展。股东认缴而未缴出资的行为使公司责任财产减少,当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时,股东就侵害了公司债权人利益,公司法应强制将股东之间约定出资期限加速到期,股东出资义务构成,公司债权人有权直接请求股东为公司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公司债权人请求权成立应满足三个要件,即公司未向公司债权人履行到期债务、股东未向公司缴纳全部出资、公司债务依法强制执行无效果。股东加速到期责任范围只限于未缴纳出资本金,不及于利息。股东加速到期责任可通过扩张适用我国《公司法》第3条第2款、扩张解释《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第13条第2款、适用我国《民法总则》的公平原则与诚实信用原则以及完善我国公司法及司法解释等四种法律路径实现。
关键词:资本认缴制;不能清偿;股东出资加速到期;补充赔偿责任;公司债权人保护
来源:《政治与法律》2018年第5期
(七)非破产下股东出资期限利益保护限度实证研究
作者:陈妮(西南政法大学)
内容提要:公司法实行注册资本认缴制后,股东在出资期限届满前可不实际缴纳出资。股东出资期限利益具有法定性、自治性、契约性,在公司经营正常时,应受保护。然而,其获取具有无对价性及负外部性,故对其保护不应被绝对化。当公司经营发生重大变化时,公司可以解除权对抗股东出资期限利益,向股东主张出资债权,未出资股东应向公司履行出资义务;公司债权人可以代位权、请求权、撤销权对抗股东出资期限利益,未出资股东应对公司债权人承担出资责任。
关键词:注册资本认缴制;股东出资期限利益;公司经营重大变化
来源:《法学评论》2020年第6期
(八)公司资本缴纳制度评析——兼议认缴制下股东出资义务加速到期的困境与出路
作者:卢宁(中国政法大学)
内容提要:公司资本缴纳制度的主要类型分为全额缴纳制和分期缴纳制。在比较法上,无论何种类型,公司对资本的催缴制度都呈现为各国制度的共性。我国《公司法》资本缴纳制度的变革经历了由实缴制到分期缴纳制再到目前的认缴制阶段,随着法律对资本缴纳的限制不断放宽,对于债权人保护问题的担忧也浮出水面。认缴制下股东出资义务能否加速到期的问题成为学理和实践中的重大争议,当前也遭遇到了法律解释和适用上的困境,需要在立法论上寻找适当的出路。我国《公司法》亟需借鉴欧美国家的立法例,引入公司董事会对股东出资的催缴制度,保障股东、公司和债权人的利益平衡。
关键词:资本缴纳;认缴制;加速到期;催缴
来源:《中国政法大学学报》2017年第6期
(九)论资本认缴制下的股东出资责任——兼评“上海香通公司诉昊跃公司等股权转让纠纷案”
作者:彭真明(海南大学法学院)
内容提要:认缴出资的安排是理性投资决策的结果,也是公司对外实施公平交易的基础。认缴制适用股东承诺的有限责任,是对现代公司法的发展和完善,同时也对配套制度的跟进提出了要求。加速认缴到期责任须以公司缺乏持续偿债能力为前提,区分对待公司债务总额与净资产相对大小和自愿债权人与非自愿债权人不同情况。公司认缴出资未到期时实施减资,应当从程序性要件和实体性要件分别把握法律规制的尺度,正确厘清减资导致的财务会计变动。股权转让中,发起人未到期的出资比照债务承担方式由新股东继受认缴责任,对可能危及债权人利益的股权转让行为,可以从完善转让程序入手进行有效规制。
关键词:公司法;公司资本制度;认缴制;出资责任
来源:《法商研究》2018年第6期
(十)股东出资责任加速到期制度的法律适用
作者:付慧姝、范成龙(南昌大学法学院)
内容提要:2013年的公司法改革确立了完全的认缴资本制度,扩大了股东的自治权限,取消了法定的出资期限。在此背景之下,股东出资责任加速到期制度成为公司存续期间保障债权人利益的重要制度,势在必行。该制度在适用中应以法定债务理论为基础,在立法中明确股东间对出资期限约定的自由权利,用客观标准来认定股东未出资或未完全出资,对补充赔偿责任的承担应赋予股东先诉抗辩权,细化诉讼中的举证责任并适用举证责任倒置原则。
关键词:出资责任;加速到期制度;债权人保护;资本认缴制;补充赔偿责任
来源:《江西社会科学》2016年第12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