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中国前三十年的工资制度(三)

三、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分配制度的改革

战争年代,共产党领导下的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解放军部队指战员、老解放区的公营企业,都实行的是军事共产主义式的供给制。

艰苦年代,能弄到什么吃什么,弄不到食物和布料时,饿着、冻着的也得过。有时后勤部门弄到钱了,给每人发些零用钱。

至抗日战争后期,由于中央倡导的大生产运动和毛泽东提出的“发展经济,保障供给”方针,各根据地供给经费的来源扩大了,财力相对充足了,供给标准逐渐提高,供给项目也逐渐增加。伙食费和津贴之间的差别也开始有所扩大。例如,在伙食费上,开始分为小灶、大灶两种标准。1942年,陕甘宁边区政府财政厅规定:各主要机关首长和住院的伤病员享受小灶待遇,凡享受小灶待遇者,每人每月伙食费比大灶待遇者多1元钱。1945年,陕甘宁边区政府财政厅又规定:各主要机关首长、病员、残废军人、保育院儿童,以及经边区政府批准的文化技术人员,可以享受小灶待遇,享受小灶待遇的,每人每月比享受大灶待遇的多二斤猪肉、半斤油。

抗战胜利后,经济条件比较好了,各根据地在小灶和大灶之间又增加了中灶,规定团级和专员级人员享受中灶待遇,旅级和边区委员级以上干部享受小灶待遇。到了解放战争初期,为了节约一切财力用于前线,各解放区都普遍降低了供给标准,如晋绥边区,取消了小灶和中灶,所有人员一律改吃大灶;山东解放区,原来吃小灶的改吃中灶,原来吃中灶的改吃大灶。

到了解放战争后期,各解放区的财力越来越强,供给制又有了变化:(1)供给的对象越来越扩大,不仅包括了干部、工作人员、解放军指战员本人,也包括了其父母和子女在内的所有家属;(2)供给的项目不断增多,开始时只包伙食和服装,以后逐渐发展到涉及衣、食、住、行、学、生、老、病、死、伤、残等生活的各个方面;(3)供给水平逐渐提高;(4)供给标准从无差别到有差别,例如,原来对革命队伍里的技术人员,与其他人员一视同仁,后来,给技术人员专门发放技术津贴,再后来,在技术人员中又依据各人的技术水平高低和贡献大小,分成不同等级,发放不同标准的技术津贴,等等。

新中国建立以后,随着形势的发展变化,供给制越来越不适应新形势的要求。首先,实行供给制的老解放区公营企业,其职工实际生活水平明显低于实行工资制的新解放区企业职工,老解放区企业的职工感到不公平;其次,随着和平环境的到来、生活水平的提高,人们生活方式也开始要求多样化,人们开始不满足于供给制下大家吃一样的饭、穿一样的衣服的那种生活,要求将原供给制的以实物供给为主的分配方式,改为发放货币为主,以便自己到市埸购买自己喜欢的消费品,按自己喜欢的方式生活。再次,在战争年代,加入革命队伍的干部带家属的很少。解放以后,许多原来撇下家庭参加革命的干部陆续与老家的父母、妻儿取得了联系,新增了大批干部家属,都要求享受供给制下的供养待遇,而那些没有家属、光棍一条的干部,与那些有一大堆家属的干部相比,在供给制下的实际所得的差别非常大,也引起前一类干部的不满。因此,在行政机关、军队和老解放区公营企业中进行分配制度的改革,取消供给制,实行工资制,已是势在必行。

原老解放区的公营企业的工资制改革比较容易,只要套用本行政区新解放区企业1952年工资改革后的工资制度,对本企业的职工一一评定工资等级就可以了。至于行政机关人员的分配制度改革,当时则分为三步走:

1、第一步:“小包干”

1950年7月,财政部制定了《中央直属各机关一九五0年度暂行供给标准》,规定把实行供给制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生活费(包括粮食、菜金、煤炭、细粮补贴、鞋袜、棉被补贴、过节费、轻病号补贴等项)及其他津贴,一律折米包干供给。分为大灶、中灶、小灶三种标准。享受大灶待遇的,每人每月折米130斤,中灶165斤,小灶225斤。这里所说的“折米”,实际上是指按发放当月的“米”的市埸价格,折算成货币发给。这一文件下发后,全国各地的行政工作人员都比照此一标准执行了(各地所参照的“米”的种类和牌号不一样)。

同时,该文件还规定:原来供给制下的服装、技术津贴、保健费、老年优待费、妇婴费(妇女卫生费、生育费、婴儿保育费、托儿费、保姆费、6至15岁孩子生活费等),以及住房、水电、家具等项,都按原来供给制的供给办法和标准,照旧供给。

此次改革的内容,只是将原来供给制中的伙食费和津贴单独拿出来,按大、中、小灶三种标准发给个人,包干使用、自由支配。其他部分仍由公家供给,所以后来被称为“小包干”。

2、第二步:“大包干”

1952年3月至7月,扩大包干范围,除小孩保育费、保姆费两项外,其余的服装费、各种津贴费一律包干发给个人。也就是说,原来供给制下,家庭多1口人就可以多领取1份的办法,现在只能是谁参加工作谁才能领取包干费了。

伙食费的发放,仍分大灶、中灶、小灶三种标准;服装费的发放是所有人都一样,无差别;其余津贴则合在一起,分为29个等级,按各人职务、参加革命工作年限、贡献大小确定每个干部的津贴等级,津贴的标准也有相当大幅度的提高。

3、第三步:正式实行工资制度

1955年1月,军队干部全部改行工资制。同年8月,国务院发布了《关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实行工资制和改行货币工资制》的命令,决定从当年7月份起,将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实行的包干制(包括企、事业单位中实行包干制的人员),一律改为实行工资制。与此同时,提高了国家机关行政人员和工程技术人员的工资标准。国家机关行政人员的工资共分30个等级,最高等级与最低等级的工资差距为31倍。

供给制改为工资制以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及其家属的生活费用,一律由个人负担,住、用公家的房屋、家具、水电的,一律缴租、付费。供给制改工资制后,一些家属人数较多的干部家庭生活水平有所下降,个别家庭陷于困难者,由所在单位给予生活补助,或者,单位设法安排其家属就业,以增加家庭收入。

(待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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