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车难题到底能不能用紧急避险解释?——紧急避险分析

电车难题的分析在最后面(避险限度那儿),想要跳过的可以直接到文末直达。

紧急避险有七大构成:分别是①避险意图  ②避险对象 ③避险起因 ④避险客体 ⑤避险时间 ⑥避险可行性(这种行为是迫不得已采取的) ⑦避险限度

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他人的人身财产或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危险,不得已采取的紧急避险行为,造成损害不负刑事责任。对于避险过当的,应减轻或免除。但对于特殊职业和责任的人员除外。

和正当防卫一样,紧急避险也要既考虑主观也要考虑客观,必须要有避险的认识和意志,你必须认识到危险正在发生,你必须是为了保护合法权益。但动机不影响定性。

着火了,我拿仇人家游泳池的水来灭火。虽然我的动机不太高尚,但这也叫紧急避险。

避险起因有三种:①不法侵害  ②自然力侵害  ③动物侵袭

出现了不法侵害可以正当防卫,也可以紧急避险。我被张三拿着刀追杀,我看见李四正在发动摩托车,我把李四从摩托车上推了下去,自己骑着摩托车开溜。这个可以成立紧急避险。

刮台风了,轮船超重,我把别人的货全扔了,自己的一件没扔,这叫不叫紧急避险?这叫,因为你保全了整条船人的命,因为人怎么着都大于货的对吧?

动物除了是他人的犯罪工具可以直接进行正当防卫之外,其他的都是紧急避险,但是要数额较大。

与正当防卫不一样的是,紧急避险对犯罪的预备阶段可以成立。我是房东,半夜听到隔壁两个住客在说明天早上8点要去杀人,我很慌张,打电话给警察,电话打不通,于是我去把隔壁的们锁死了。这里先不讨论是否构成非法拘禁。我在隔壁两个住客犯罪的预备阶段,把他们锁了,这其实是可以成立紧急避险的。但是正当防卫不能对犯罪的预备阶段成立。

正当防卫的本质是正对不正,是损害不法利益来维护我自身的权益;

但紧急避险的本质是正对正,是损害一个正当权益来保护另外一个正当权益。

上面两句是正当防卫和紧急避险的最大差别。

现实生活中有太多的义务冲突。

妈妈和妻子同时掉进河里先救谁?这本质上是义务对义务的冲突,救谁都对,救谁都不对,反正不是犯罪;但妈妈和女朋友同时掉河里,你必须先救妈妈。

张三工作了一天,太累了,回到家喝了半斤白酒解解困,喝完酒之后发现不满一岁的儿子高烧40度,要打车打不着,最近的滴滴离家40公里,救护车120也打不着。张三二话不说就直接开车送儿子去医院。张三的行为属于什么?算不算紧急避险?

还是义务对义务的冲突,他有两个义务:1.孩子生病要送医院 2.自己不能酒驾。那张三酒驾了,这是犯罪吗?构成要件中符合危险驾驶罪的构成要件在违法阻却中被排除。因为如果是你你会这么干吗?有谁不会这么干吗?如果你不这么干,那你的觉悟真是太高了,简直像一个机器人。显然不可能不送,我们是人呢,而且哪个利益更重要?孩子。

一栋居民楼着火了,我在二楼发现一个婴儿,但火势太大,我已经救不出去了,于是我只好把小婴儿从二楼扔了下去,结果摔伤了,我构不构成故意伤害罪?

显然你的常识告诉你,这不定故意伤害罪。理由有两个:

  1. 认为“我”符合了故意伤害的构成要件,但是在违法性中叫紧急避险。但是注意,这个紧急避险很特别,因为紧急避险一般是我为了保护我的权利损害了他人的权利,对吧?但现在我救小婴儿是我保护你的权利,损害的还是你的权利。

  2. 还有一种观点认为这不叫紧急避险,这叫危险降低行为(我不扔这个婴儿很可能会被烧死,但我扔了大概率会存活下来)。既然危险都降低了,那“我”的作为连危害行为都算不上。就是连第一个层次的构成要件都不符合,因为构成要件的前提必须是危害行为。这在第一个层次上就给拦截了。

两种观点都有合理性,第一种观点认为你依然构成故意伤害罪(但被紧急避险排除),第二种观点认为你只是降低了危险。

哪种观点更合理?是理解为危害降低,从而不属于危害行为,还是紧急避险?

我们来想一下,“我”把小婴儿从二楼扔了下去摔伤了,如果“我”后面回到一楼时发现他躺在地上,"我”要不要送她去医院?按照“做好事做到底”的原则肯定还是要的对吧?因为你把他扔下去的同时意味着你单独创造了另外一个危险,就力推你有救助义务。简而言之,如果你赞同要把小婴儿送医院,那就默认你赞同了第一种紧急避险的观点。

如果你赞同了第二种观点,那就等于你认为不必一定要送医院,因为这种危险降低连行为都算不上,就自然没有救助义务。

从逻辑上看,是不是第一种观点更合理?

但是话说回来,这只是两种观点,都有合理之处,可以解决具体问题,我们都尊重两种观点。

紧急避险不能针对职务上有特定职责的人。

消防队员不能因为火太大就不去救火;发生海难时船长和船员不能先走,必须等乘客先走,自己坚守到最后,因为这是职责的期待。

人类的卑劣是随处可见的,但是人类的高尚也只有在紧要关头中才能体现。

泰坦尼克号中,坐头等舱的人非富即贵,在面对有限的救生艇上,他们把位置让给了妇女和小孩。轮船上的一支乐队看了这一幕,为他们演奏了一首曲子,轮船在曲子中逐渐沉没。2012年伦敦奥运会上,这首曲子被作为开幕曲,以纪念当时的伟大时刻。

你觉得是先有权利还是先有义务?很多人觉得应该先有权利。

有个新闻这么报道的:一名大学生说,我大一,我妈妈为什么一个月不给我2万块钱的生活费?我有权利要两万块钱。但是你想想,你的权利是不是一定得有人承担义务?如果没有人承担义务,你的权利是根本无法主张的。所以一定是义务在前,权利在后。一定是有人承担了道德义务,你才可能拥有法律上的权利。

从上面的权利和义务这个意义上来想,责任和幸福哪个更重要?其实责任更重要,只是我们这个时代的人更喜欢追求幸福而忘记了责任,但其实责任是那么重要。我们这个时代只需要从内心中真正散发出的真心、正直、勇气和善良,责任比幸福更重要。法律人更是如此,一定要注意我们身上的责任,因为中国走向复兴,一定要建设法治国家,每一个同学准备参加的法考,其实都是为了中国能够真正的,建设完备的法治国家而去努力。

避险限度

紧急避险所保全的利益必须大于损失的利益,否则会造成避险过当。也就是说只能是大于号,不能是小于号或者是等于号。

我为了保全我的生命而去损害他人生命,叫不叫紧急避险?不叫。

我为了10个人的生命而牺牲一个人的生命,叫不叫紧急避险?不叫。

就好像电车难题中,走左边火车脱轨有可能危及全车人,走右边会剥夺那个被绑在铁轨上的人生命。

很多人在讨论,有人认为这是一车人>1的问题,或者说是-1>-一车人的问题。

但这种观点就默认生命用来量化。仔细想想,这种观点是不是有点恐怖?因为可以量化的话,后果不堪设想。

紧急避险所保全的利益必须大于损失的利益。两边都是人的生命,这是个等于号,不是大于号或小于号。所以,电车难题是无解的,因此才叫难题。

英国航海史上有个著名的案件——mignonette号事件,四个人在船上身处绝境,其中有个17岁奄奄一息的小仆役,剩下三个人进行了民主投票,二比一通过了靠小仆役的血和肉维持生存的决定。后来船上三人上岸后,法院直接把投了赞成票的两个人定故意谋杀罪,处以绞刑。后来英女王特赦了这两个人。

是3>1?还是-1>-4?

避险过当可能会构成犯罪,但可以减免甚至免除。这也就可以解释英女王对那两个人实行特赦了。法律不能强人所难,但在定性上依然要体现对生命尊重这个基本理论。

张三家的工厂着火了,里面有价值两万块的货。于是张三把水管插进了隔壁李四家的鱼塘里用来救火,导致李四家价值两万块的鱼苗全死了。事后张三承认是为了报复才用鱼塘里的水的。有人说这是等于号呀,这就不能叫紧急避险了。但我们依然认为这叫紧急避险,为什么呢?

张三救的不仅仅是他两万块的货,还是公共安全。

两万块+公共安全>两万块吧?  依然成立紧急避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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