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继续工作 能认定劳动关系吗

□ 河北法制报记者 刘帅

近年来,随着社会经济水平的提高及人口老龄化问题的加剧,越来越多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人员再次或继续就业。那么,劳动者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继续工作的,与用人单位之间能建立劳动关系吗?前不久,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就审理了这样一起案件。

王某于2011年11月份开始到承德某食品公司工作,日常工作由食品公司统一进行管理,王某的工资由被告为其发放,2017年1月1日,王某与该食品公司签订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截至2019年4月,食品公司一直依法为王某缴纳工伤保险和养老保险。2019年4月12日,因王某达到法定退休年龄,食品公司不再为王某缴纳工伤及其他社会保险。王某退休后继续在食品公司处从事原来的工作。2020年7月5日,王某骑摩托车上班,当行驶至食品公司门口时,被同向行驶的轿车撞伤,并住院治疗。交警认定王某负此次事故的次要责任。王某认为自己长期从事的工作是食品公司业务的组成部分,但公司没有按照规定给自己缴纳工伤保险。现在王某为进行工伤鉴定,需确认与食品公司的劳动关系,王某向宽城满族自治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确认双方之间存在劳动关系。2020年9月18日,宽城满族自治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以原告已过法定退休年龄,主体不适格为由发出不予受理案件通知书。原告不服上述仲裁结果,依法诉至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要求确认其与食品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关系。

法院经审理认为,此案中原告王某至2020年4月13日已过法定退休年龄,虽然在被告食品公司处继续工作,但被告在原、被告之间的劳动关系中不再具备劳动者的法定主体资格,原告与被告的劳动关系自超过退休之日起终止。综上所述,法院依法判决原告王某与被告食品公司自2011年11月开始至2020年4月12日止存在劳动关系,2020年4月13日开始双方不存在劳动关系。

说法

此案争议的问题是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继续工作,应否认定劳动关系。

劳动关系是指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体经济组织(统称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个人之间,依法签订劳动合同,劳动者接受用人单位的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工作,成为用人单位的成员,从用人单位领取报酬和受劳动保护所产生的法律关系。劳动合同法第七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此案中,原告与被告之间的劳动关系自2011年11月开始建立。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劳动合同期满的;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劳动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的;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的;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合同终止。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是为了贯彻实施劳动合同法而制定。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六)项的授权,以及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合同终止。同时,《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对十三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第6979号建议的答复》明确指出: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合同终止。对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者,愿意继续工作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的关系可以按劳务关系处理。此案中,原告于2020年4月13日起,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双方开始不存在劳动关系。原告在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在用人单位工作的,其与用人单位之间不构成劳动关系,而是按照雇佣关系处理,此时,用人单位无须为其办理社会保险。在审判实践中,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者与其他劳动者的权利也存在一定的差别,基于目前相关法律的规定,用人单位无法为超龄劳动者办理养老、医疗、工伤等社会保险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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