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在无合同约定的情形下挂靠人要求...
最高法院:在无合同约定的情形下挂靠人要求被挂靠人支付工程款,无法律依据,挂靠人因此保全被挂靠人财产应承担赔偿责任。
裁判要旨
1.案涉建设工程系由再审申请人借用承包人名义与发包人签订施工合同,承包人出借资质,由再审申请人自行组织人员实际施工,人员管理、资金来源、工程款收付等均系再审申请人与发包人直接发生关系或直接往来,故再审申请人与承包人之间为挂靠关系。
2.法律并未规定被挂靠人应当向挂靠人承担工程款支付责任,法律亦未规定被挂靠人应对发包人支付工程款承担连带责任。
3.挂靠人明知被挂靠人没有直接向其支付工程款的合同义务,仍申请法院冻结非义务主体被挂靠人的财产,应认定挂靠人主观上存在过错。
4.被挂靠人的银行账户被法院冻结后,为解决资金周转困难,被挂靠人向他人借款,每月按固定比例支付借款利息,被挂靠人提交的股东会决议、借款协议、收据、银行回单等证据,可相互印证其借款并支付利息的事实,由此认定挂靠人申请财产保全使被挂靠人遭受了损失,并无不当。
5.财产保险公司为挂靠人的财产保全申请提供担保,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案件索引
(2021)最高法民申124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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