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土地流转“五不得”,了解清楚,别碰红线

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我国农村土地流转现象越来越多,但土地流转需符合法律法规,才能保障各方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农村土地流转不得”

1.不得损害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我国农村土地实行集体所有权、农户承包权、土地经营权“三权”分置。农村土地属于集体所有。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是在承包方与发包方承包关系保持不变的前提下,承包方依法在一定期限内将土地经营权部分或者全部交由他人自主开展农业生产经营的行为。在土地流转过程中,不得损害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

2.不得破坏农业综合生产能力和农业生态环境土地流转是为了提高土地利用效益,流转用途不得破坏农业综合生产能力和农业生态环境,受让方在使用过程中也不得造成农业综合生产能力和农业生态环境破坏,比如造成土地污染、水土流失等。如果有给土地造成严重损害或者严重破坏土地生态环境的情况发生,承包方可单方解除土地经营权流转合同。

3.不得改变承包土地的所有权性质土地经营权流转应当坚持农村土地农民集体所有、农户家庭承包经营的基本制度,保持农村土地承包关系稳定并长久不变,土地流转不得改变土地所有权的性质,流转期限不得超过承包期的剩余期限。

4.不得改变农业用途,确保农地农用,制止耕地“非农化”、防止耕地“非粮化”。禁止占用耕地建窑、建坟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采石、采矿、取土等。禁止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发展林果业和挖塘养鱼。对违反规定造成耕地“非农化”、“非粮化”的,《农村土地承包法》规定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5.不得闲置、荒芜耕地为了避免闲置、荒芜耕地的情况发生。《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规定,弃耕抛荒连续两年以上,承包方可单方解除土地经营权流转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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