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库精选】最新农业优惠政策及农产品进项税额抵扣、扣除、加扣一览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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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农税收十个税种的优惠政策
1.增值税
1)《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六条规定:
①直接从事植物的种植、收割和动物的饲养、捕捞的单位和个人销售的的自产农业产品免征增值税;
②对上述单位和个人销售的外购的农业产品,以及单位和个人外购农业产品生产、加工后销售的农业产品,不属于免税的范围。
2)销售饲料,可以享受10%的增值税优惠税率(《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二条)。
除豆粕以外的其他粕类饲料产品,均免征增值税。(国税函〔2010〕75号)
3)从事蔬菜批发、零售的纳税人销售的蔬菜
自2012年1月1日起,根据《关于免征蔬菜流通环节增值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137号,全文有效),免征蔬菜流通环节增值税。
对从事蔬菜批发、零售的纳税人销售的蔬菜免征增值税。蔬菜是指可作副食的草本、木本植物,包括各种蔬菜、菌类植物和少数可作副食的木本植物。经挑选、清洗、切分、晾晒、包装、脱水、冷藏、冷冻等工序加工的蔬菜,属于所述蔬菜的范围。
各种蔬菜罐头不属于本通知所述蔬菜的范围。蔬菜罐头是指蔬菜经处理、装罐、密封、杀菌或无菌包装而制成的食品。
备注:纳税人既销售蔬菜又销售其他增值税应税货物的,应分别核算蔬菜和其他增值税应税货物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的,不得享受蔬菜增值税免税政策。
4)部分鲜活肉蛋产品
自2012年10月1日起,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免征部分鲜活肉蛋产品流通环节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75号,全文有效)的规定,对从事农产品批发、零售的纳税人销售的部分鲜活肉蛋产品免征增值税。
①免征增值税的鲜活肉产品,是指猪、牛、羊、鸡、鸭、鹅及其整块或者分割的鲜肉、冷藏或者冷冻肉,内脏、头、尾、骨、蹄、翅、爪等组织。
②免征增值税的鲜活蛋产品,是指鸡蛋、鸭蛋、鹅蛋,包括鲜蛋、冷藏蛋以及对其进行破壳分离的蛋液、蛋黄和蛋壳。
上述产品中不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所规定的国家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鲜活肉类、蛋类产品。
备注:从事农产品批发、零售的纳税人既销售本通知第一条规定的部分鲜活肉蛋产品又销售其他增值税应税货物的,应分别核算上述鲜活肉蛋产品和其他增值税应税货物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的,不得享受部分鲜活肉蛋产品增值税免税政策。
2.企业所得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规定:
(一)企业从事下列项目的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
l.蔬菜,谷物、薯类、油料、豆类、棉花、麻类,糖料、水果、坚果的种植;
2.农作物新品种的选育;
3.中药材的种植;
4.林木的培育和种植;
5.牲畜、家禽的饲养;
6.林产品的采集;
7.灌溉、农产品初加工、兽医、农技推广、农机作业和维修等农、林、牧、渔服务业项目;
8.远洋捕捞。
(二)企业从事下列项目的所得,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1.花卉、茶以及其他饮料作物和香料作物的种植;
2.海水养殖、内陆养殖。
※注意点:企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条件分析
①如果公司被认定为农业生产者,可以免征增值税,也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
②如果公司不能被认定为农业生产者,但符合农产品初加工范围,不能免征增值税,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
③如果公司不能被认定为农业生产者,也不符合农产品初加工范围,不能免征增值税,也不能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
3、个人所得税
对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从事种植业、养殖业、饲养业和捕捞业(以下简称“四业”),其投资者取得的“四业”所得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4、契税
根据《契税暂行条例细则》(财法字〔1997〕52号)第十五条规定,承包荒山、荒沟、荒丘、荒滩土地使用权,用于农、林、牧、渔业生产的,免征契税。
5、印花税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民专业合作社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81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保险公司征收印花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地字〔1988〕37号)规定,农民专业合作社可享受的印花税优惠主要包括:
(一)与本社成员签订的农业产品和农业生产资料购销合同,免征印花税。(财税〔2008〕81号)
(二)农林作物、牧业畜类保险合同,免征印花税。(国税地字〔1988〕37号
6、耕地占用税
根据《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耕地占用税平均税额和纳税义务发生时间问题的通知》(财税〔2007〕176号),农民专业合作社可享受以下税收优惠:
(一)建设直接为农业生产服务的生产设施占用的农用地(林地、牧草地、农田水利设施用地、养殖水面以及渔业水域滩涂等),不征收耕地占用税。(《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第十四条)
(二)占用林地、牧草地、农田水利用地、养殖水面以及渔业水域滩涂等其他农用地的适用税额,可适当低于占用耕地的适用税额。(财税〔2007〕176号)
7、城镇土地使用税
1、根据《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第六条规定,直接用于农、林、牧、渔业的生产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财政部另行规定的免税水利设施等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2、财税[2006]186号:在城镇土地使用税征收范围内经营采摘、观光农业的单位和个人,其直接用于采摘、观光的种植、养殖、饲养的土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第六条中“直接用于农、林、牧、渔业的生产用地”的规定,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8、房产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具体征税范围解释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9〕44号)规定,农林牧渔业用地和农民居住用房屋及土地,不征收房产税。
9、车船税
根据《车船税法》第三条规定,捕捞、养殖渔船免征车船税;农村居民拥有并主要在农村地区使用的摩托车、三轮汽车和低速载货汽车,定期减征或者免征车船税。
10、车辆购置税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用三轮车免征车辆购置税的通知》(财税〔2004〕66号)规定,农用三轮车免征车辆购置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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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产品进项发票开具方式
农产品的收购发票
农产品收购发票是指收购单位向农业生产者个人(不包括从事农产品收购的个体经营者)收购自产免税农业产品时,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的发票。
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产品,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而开具的普通发票
主要有下面两种情况:
1、农场和农村合作社等销售自产农产品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而开具的普通发票。对农民专业合作社销售本社成员生产的农业产品,视同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业产品免征增值税。
2、农业生产者个人销售自产农产品,到税务机关代开的免税普通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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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产品发票的开具及抵扣方式
1、以农产品销售发票或收购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10%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
案例:北方企业2018年9月购进用于生产销售税率10%货物的农产品,取得一般纳税人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票面金额20000元,税率10%,税额2000元,则北方企业当期抵扣进项税额2000元。
2、从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照3%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的小规模纳税人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以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金额和10%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
案例:北方企业2018年9月购进用于生产销售税率10%货物的农产品,从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照3%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的小规模纳税人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票面金额9708.74元,税率3%,税额291.26元,则北方企业当期抵扣进项税额=9708.74*10%=970.87元。
3、取得(开具)农产品销售发票或收购发票的,以农产品销售发票或收购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10%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
即:以免税的“金额”计算进项税额
案例:北方企业2018年9月购进用于生产销售税率10%货物的农产品,取得农产品销售发票,票面金额20000元,税率为免税,税额0元,则北方企业当期抵扣进项税额=20000*10%=2000元。
4、纳税人购进用于生产销售或委托加工16%税率货物的农产品,按照12%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
1)、购进时抵扣: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10%
案例:北方企业2018年8月购进用于生产销售税率16%货物的农产品,取得农产品销售发票,票面金额20000元,税率为免税,税额0元,则北方企业购进时抵扣进项税额=20000*10%=2000元。
2)、于生产领用当期按2%计算当期可加计扣除的农产品进项税额,加计扣除农产品进项税额=当期生产领用农产品×2%
案例:北方企业2018年9月生产领用全部购入农产品,则生产领用当期抵扣进项税额=20000*2%=4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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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意点
1、购进农产品既用于生产销售或委托受托加工16%税率货物又用于生产销售其他货物服务的,应当分别核算农产品进项税额。
未分别核算的,统一以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上注明的增值税额为进项税额,或以农产品收购发票或销售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10%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
【未分别核算后果很严重,取得3%小规模专票只能按3%抵扣】
2、非农业生产者取得增值税普通发票不能抵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