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男女朋友、情人之间情人节红包、转账、礼物的法律性质


正文

今天,一年一度的情人节这个盛大而隆重的节日拉开序幕,比我国的传统节日有过之而无不及。此时微信里的红包、转账信息飞来飞去,数额小的5.20、13.14,数额大的5201314(不知道能不能转,反正我微信上没那么多钱),还有那些送房、送车、送奢侈品包包、化妆品之类的,数不胜数。千金博一笑,不博就吵闹的戏码轮番上演,真是听者伤心、闻者落泪,不知几家欢乐几家愁。本就因支出了大笔压岁钱而空瘪的钱包,这下更是空空如也了。

闲话扯完,步入正题:在这个特殊的日子里,法律对上述红包、转账、礼物的性质是如何界定的呢?其实不能一概认定是赠与行为,需要分而论之:

1、夫妻之间,若未签有婚前或婚内财产协议,约定各人财产归个人所有的,因为夫妻双方婚内所得的工资、奖金、投资收益等均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夫或妻一方通过红包、转账等方式将财产转给另一方,就如把左手的东西换到右手,这种转移不属于赠与,不能认定转移的财产归由夫或妻一方所有,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但今天该转还得转,哈哈);若签署了婚前或婚内财产协议,约定各人财产归个人所有的,此时夫或妻一方通过红包、转账等方式将财产转移给另一方则属于赠与行为;

2、男女朋友之间上述行为的认定则需根据转移人的年龄和数额等情况予以区别界定:由于现在早恋的现象很多,如果是属于限制民事行为的未成年人,其转账给另一方的数额巨大,则其行为属于效力待定的赠与行为,需要其监护人的追认方为有效;若属于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只要不偷不抢,不是违法所得,其通过红包、转账等形式将财产转移给另一方,则属于赠与行为,受法律保护(给了就要不回来了,请三思一下数额);

3、情人之间(此处“情人”作狭义解释,即有配偶者与其有不正当关系的异性)的红包、转账等转移财物的行为,或有配偶者将其属于个人的财产转移给情人,属于赠与(虽合法有效,但本人坚决抵制该行为);若有配偶者将属于夫妻共同的财产转移给情人,则属于无权处分,未经其配偶追认,则对其配偶不发生法律效力,情人可以催告赠与人的配偶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予以追认,但估计很少有这么明目张胆的情人,若有,请唾其面!

另需提醒的是,用钱能砸出来的多半不是真爱情,但努力拼搏挣钱是应该的。转述一下三毛和荷西的一段情话,祝大家情人节快乐:

END

若有不尽不详之处,欢迎诸位指正!谢谢!


作者:@薛命煌律师,一位值得信赖的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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