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树英说】专业律师参与法律制度顶层设计责无旁贷
2016年伊始,全国律协建房委和河南省律协在郑州市举办连续两天的《建设工程优先受偿权问题研讨会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司法解释(二)的业务研讨会》。据了解,这也是今年全国律协各专业委员会组织专题研讨活动的第一家。本次会议形成的论文集,是在座诸位建房委委员和专业律师的共同结晶,是中华全国律师协会、最高人民法院诸多领导大力支持的硕果。在此,我谨代表全国律协建房委向各位表示衷心的感谢;对为会议的成功召开做出辛勤努力的河南省律协建房委和河南荟智策源律师事务所表示衷心的感谢。
——朱树英在全国律协建房委《建设工程优先受偿权问题研讨会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司法解释(二)的业务研讨会》上的讲话

一、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是我国一项需要完善的重要法律制度。
1、我国《合同法》建立与国际接轨的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制度。
1999年我国《合同法》第286条首次规定了“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制度”,该项法律制度借鉴了国外的工程价款法定抵押权和先取特权制度而设立,是开创了我国债权物权化的一项重要法律制度,是一项超前的立法。但由于我国缺乏相应实践,故立法对该条款的规定过于原则,缺乏操作性,例如:什么是协议折价?是否要登记?登记什么?该向谁申请拍卖?在建工程停工能否拍卖?不宜折价或拍卖的范围是什么?上述问题都不明确,导致在司法实践中难以实施。直到2002年6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问题的批复》出台,该项制度才得以初步落实。至今十多年过去了,我国建筑房地产业历经起落的多次变化,建筑房地产纠纷处理的司法实践出现了不少新的疑难复杂的法律问题,如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主体范围如何把握、受保护的价款范围如何界定、哪些工程可以作为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行使的客体、优先受偿权的起算时间如何确定等等。
2、当前形势下完善工程价款优先受偿制度具有重要意义。
连续几年的宏观调控以及房地产业的不景气、国内建筑能力的过剩等原因,已影响到整个建筑业,使之逐渐滑入萧条境地。尽快解决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制度的实务操作,已成为司法实践的迫切需要,有关地方法院针对当地司法实践相继出台了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的指导意见,对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实施做了一些具体化的规定。有鉴于此,最高人民法院正在研究制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以下简称司法解释二)的起草工作,将专题规定有关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问题。
3、最高人民法院已总结有一系列司法裁判的主流意见。
最高人民法院在司法实践中已处理了一批有关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纠纷案件,积累了相当的司法实践经验和案件裁量处理的主导思想和主流观点,在司法解释(二)对此作出专门的司法解释已具备条件。
二、专业律师能够为我国法律制度的顶层设计多作贡献。
1、建设工程专业律师广泛接触相应司法实践,了解实际情况。
广大建房委委员接触大量的专门司法实践,切实了解建设工程法律实践的新情况、新问题。从此次建房委征集专题论文的情况看,资深委员、浙江省宁波市律师协会建房委主任周丽霞二天内就拟出论文选题,几天内申报选题的委员就多达20多人。短短二个月,委员和广大律师及专家踊跃投稿,我们收到的专业论文和案例分析共有20余篇,并最终形成本次会议的专题论文集。这个情况充分说明,建房委有能力、也有条件为完善此项法律制度和准确实施贡献自己的法律才智。建房委委员和广大的律师都理应结合实务积极参与,为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起草工作提供第一手的意见和建议。
2、建房委把主动参与最高院制定相关司法解释作为责任。
(1)早在2002至2004年,本人曾有两年半时间全程参与最高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司法解释的修改、讨论工作。
(2)去年,建房委主动争取最高院刑二庭的支持,由副主任林镥海具体负责,筹备在杭州专题举办研讨会,推进最高院关于建设领域犯罪行为司法解释建议稿,并促进浙江省高院己出台相关规定。
(3)参与制定司法解释(二),推进工程价款优先受偿制度设计。
建房委经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同意,积极向最高人民法院建议,由专业律师起草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二)》的建议稿,该建议稿已于2013年底提交给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经过近两年的调研讨论征求意见,现正在进一步对该司法解释中涉及的建设工程优先受偿权问题进行深入调研。
去年11月中旬,经过建房委的申请,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同意由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在已提交的《司法解释(二)》(建议稿)的基础上,进一步提交有关“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问题纠纷处理的解释”之建议稿,供其出台司法解释参考;负责主持起草《司法解释(二)》的关丽法官也给予了大力支持。在获得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及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的同意后,建房委于2015年11月20日着手筹备《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问题的解释》(建议稿)的起草工作,考虑到时间较为紧张,在成立专题课题组的同时,就律师在司法实践中遇到的有关建设工程优先受偿权纠纷处理的疑难复杂法律问题征集论文;课题组成员克服了种种困难,于2015年12月7日按时提交了高质量的专题论文,之后又进行反复交叉修改定稿;最后,课题组结合原来的司法解释建议稿、最高院的司法解释二征求意见稿、专题论文观点及目前研讨的相关热点问题,形成《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问题的解释》(建议稿)初稿,经建房委委员讨论修改,形成相对较为完整的建议稿并将再次提交今年1月9-10日在郑州召开的专题研讨会讨论审议。
古语云:“纸上得来终觉浅,绝知此事要躬行”。来自全国近十个省的课题组成员,根据自身承办或熟知的建设工程施工专业领域的法理知识和实务案例,就处理建设工程优先受偿权纠纷中遇到的新的疑难复杂的法律问题及其解决办法提出了各自的见解,其观点不仅局限于理论,且来源于实践,具有较强的实务性,他们所完成的论文具有独特的价值。同时,论文集中涉及到的建设工程优先受偿权的主体、客体、范围、催告要求、行使时间等问题,也与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现已起草的《司法解释(二)》(建议稿)中有关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纠纷一节所关注的问题相一致,具有较强的针对性及实用性。因此,我相信此论文能够集思广益、博采众长,对《司法解释二》的起草工作做出律师的贡献,为我国建筑业的法治建设添砖加瓦。
早起的鸟儿有虫吃。朱树英认为: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在司法实践中能够起到规范、统一各级法院的司法审批活动的作用,专业律师也能够通过积极参与司法解释的起草制定工作,为法律制度的顶层设计发挥自己的作用。本论文集是各位建房委委员、专业律师的结晶,是中华全国律师协会、最高人民法院诸多领导大力支持的硕果。
最后,朱树英谨代表建房委向各位委员、专业律师表示衷心的感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