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南子》的推类理论解析

《淮南子》是我国文化思想史上一部划时代的学术著作,该书内容丰富,思想深邃,所富含的逻辑思想上承先秦,下启魏晋,以逮明清,在类与推理问题上,《淮南子》$继承了公孙龙《墨辩》和《吕览》的类推思想,并有所发挥,深入类的内涵研究,倡导(类可推)和(类不可必推),尤其对于(类不可必推)作了具体的分析,推动了中国逻辑的发展,对《淮南子》的推类理论进行系统的整理和分析,有助于了解中国古代推类思想的发展,加深对中国逻辑传统的理解和认识。

一、推类的基础

推类是基于类概念上的推理,其依据是事物“现象间的类同”类异关系和作为逻辑上的类概念,在前期墨家思想中就已出现,墨子强调“知类”“察类”,其后的公孙龙注意类的内涵研究%,《墨辩》《吕览》也都对类概念作了进一步的分析,《淮南子》继承了先秦逻辑对类的重视,认为“知类”是“推类”的基础,如果不知道物类的性质和物类间的同异变化,在不知类的情况下强行以推,就会发生“异形殊类”,易事而悖的错误,只有“知类”,掌握了物类间的同异属性,才能够进行有效的推类,因此,《淮南子》对类作了深入的分析。

第一、类是平等的。《淮南子.主术训》说:“名各自名,类各自类,事由自然,莫出于己。”反映事物的名和事物的类都是自然的客观存在,并非出于人的主观臆造,宇宙间万类芸芸,各依于阴阳之气而生,阴阳之气同出于元气。“方以类别,物以群分,性命不同,皆形于有。万物虽然性质命运不同,但都是从有形产生的,它们之间是平等的,既无贵贱之分,也无上下之分,《淮南子.泰族训》有云:“阴阳四时,非生万物也.雨露时降,非养草木也。神明接,阴阳和,而万物生矣。故高山深林,非为虎豹也.大木茂枝,非为飞鸟也.流源千里,渊深百仞,非为蛟龙也。”这一段话清晰地阐述了物类之间,不具有目的关系,彼此平等。

第二、物类有同有异。类的不同不仅在于外延的大小,而且在于质的差异。万物“同出于一,所为各异。有鸟有鱼有兽,谓之方物。方以类别,物以群分。”是说物类都产生于(太一),但所形成的物种是各不相同的,同类事物聚集在一起以相分别,万物又进一步按照群体加以分类,我们必须掌握事物的类同类异,不能混淆,《淮南子.缪称训》有云,“今谓狐狸,则不知狐狸。是故谓不肖者贤,则必不知贤。谓贤者不肖则必不知不肖者矣。”狐和狸本是同类,但有差别,是同中有异,而人们以为狐狸是同一种动物,合称为狐狸,是不知道它们的区别。“不肖”和“贤”本是异类,人们说“不肖者贤”“贤者不肖”,是不知道两者之间的差别,把它们混淆了。《淮南子》还认识到类不是固定不变的,它随条件的变化而改变其类属关系.类的不同,不仅在于外延的大小,而且在于内涵,在于质的差异,如“慈石能引铁,及其于铜则不行也。"铜、铁都同属于金属类,但铁有磁性,而铜却没有,此时磁石与具有磁性的铁为同类,与不具磁性的铜则为异类。《淮南子》基于客观事物的复杂性,特别注意物类的同、异和物类的质的差别,混淆了事物性质的同异就不能“明类”、“察类”,也就不能“知类”正确的推类也就无从谈起。

第三、同类相动,异类不感。万物皆由阴阳二气形成,属于同一类的物,“气”相同能互相感应,本标相应,“夫阳燧取火于日,方渚取露于月,天地之间,巧历不能举其数,手征忽恍,不能览其光。然以掌握之中,引光于太极之上,而水火可立致者,阴阳同气相动也。”《淮南子》认为阳燧、太阳、火属阳,方渚、月亮、水属阴,用放于手掌中的阳燧、方渚,在太极之上招引太阳、月亮的光芒,火、水便可以立即得到,这是阴阳物类之间“气”)相同互相感应造成的,但异类的事物之间则不能相互感召。《淮南子.览幂训》中就提到,在药物中,地黄主管健骨,而甘草主管生肌,我们不能用地黄健骨的功效,去要求它生肌,或用甘草生肌的功用,却要求它健骨,因为它们是不同类的,为异类,属性、功用各不同。“若夫以火能焦木也,使销金,道行矣。慈石之能连铁也,而求其引瓦,则难矣。”"慈石与铁都具有磁性,为同类,因而相互吸引  磁与瓦则是异类,不能互引,正因为“同类相动,异类不感”,从而引出了一个重要的逻辑推理问题,是类可推又不可必推。

二、类可推

推类思想是中国逻辑史上的重要思想,先秦逻辑学家非常重视类的推论。《淮南子》继承这一传统,强调“推理而行。”(《兵略训》)“以推明事”。(《要略》)《淮南子》认为,“自然之类是客观存在的,并非出于人的主观臆造",而人们是可以认识这些物类的。《淮南子.本经训》有云,天地虽大,可以矩表识也;星月之行,可以历推得也。人们要“察物色,课比类。”做到知类,况且《淮南子》认为世界万物由阴阳二气构成,同类相动,异类不感,根据物类相动,本标相应,具有类同关系的事物就可以进行推类,因而我们在了解并掌握了事物、现象间的类同、类异,在“明类”“知类”的前提下,就能够以类推之,"类可推也"如《淮南子.览幂训》中提到的,“火能焦木也"因使销金,则道行也,这就是以类为推,在《淮南子》中提推类,归纳起来主要有以下几种:

1、引譬援类的类比法

《淮南子.要略》篇对于“引譬援类”(或称之为譬喻)的推理形式非常重视,认为,“不引譬援类,则不知精微。”“知大略而不知譬如,则无从推明事理。”这种推理与惠施的譬、《墨辩》的“辟”涵义一样",其特点是“假象取耦",是以两物’(或两类事物)的特征或属性的类同关系为依据进行的推理,如“治国譬若张瑟,大弦绠则小弦绝矣,”“以一世之度制天下,譬犹客之乘舟,中流遗其剑,遽契其舟桅,暮薄而求之……"这种推理相当于现在普通逻辑学的类比推理,是根据两个或两类对象在某些属性上的同或相似,推断出它们在其它属性上也相同或相似的结论的推理形式。

2、“以小明大”、“以近论远”的简单枚举归纳法

《淮南子.说山训》中提到“尝一脔肉知一镬之味、悬羽与炭而知燥湿之气,以小明大,见一叶落而知岁之将暮,睹瓶中之冰而知天下寒,以近论远”以及《说林训》篇中“见象牙知其大于牛,见虎尾乃知其大于狸,一节见而百节知也",此外,《淮南子》还提到,“见微知明,观小节而可以知大体。"等等,从《淮南子》所举的例子可看出这些都是指从个别特殊的事物或事物的部分这些前提,推出一般的具体的或关于事物的整体的结论。这种推理相当于现今普通逻辑学中的简单枚举归纳法,即以经验的认识总结为主要依据,从某事例多次重复出现而未发现相反事例推出一般的结论。

3、“以类取”的探求因果联系的归纳法

《淮南子》继承了《墨辩》的“以类取”思想,强调“以类取”之。如“视书上有'酒’者,下必有'肉’上有'年’者,下必有'月’。"以类取之,“见 木浮而知为舟,见飞蓬转而知为车,见鸟迹而知著书"以类取之“,”狸头愈鼠,鸡头已瘘,虻散积血,斫木愈龋"此类之推也,这些例子中,酒与肉有着饮食上的联系,"年与月有着时间上的联系,“木”“飞蓬”“鸟迹”和“舟”“车”“书”有着功用上的联系,而“狸头”“鸡头”“虻蚊”“斫木”与其能治愈的疾病也都有着内在的病理联系,因而,“以类取之”。其依据是事物、现象间客观存在的内在联系,主要是因果联系,这种推理相当于普通逻辑中的探求因果联系的不完全归纳法。

如上所述《淮南子》所用的推类方法主要是归纳法,对大量相类的事例进行观察、归纳、总结,从而推出结论",能使人们得到新的知识,先秦时期",推理的这一使用价值就受到重视,《淮南子》继承这一传统,认为推类具有重要的认识作用,“见者可以论未发,观小节可以知大体,”是说人们由已经获得的知识,通过推理能获得未知知识,可以从结果推原因、从部分推整体、)从已知推出还未发生的情况,《淮南子》还强调推类能使人们正确判断事情的或利或害,从而决定自己的行事,指导和规范自己的行为,具有重要的社会实用价值。

三 、类不可必推

推类是基于类的外延关系进行的从特殊到特殊的推理形式,具有某种或然性",先秦逻辑学家在重视类的基础上,对类概念逐渐深入研究的过程中,发现了推类中的问题。公孙龙对从类的外延作推论提出了问题,他注意到类的外延在推类中的不可靠性",认为单凭以类为推",而忽视物指的关系",就会发生“狂举”的错误,他重视类的内涵,企图以内涵逻辑代替外延逻辑,使推类更为可靠。其后的《墨辩》逻辑学说,也注意到类概念的外延的大小问题,提出推类的困难,"推类之难"说在名之大小。《吕氏春秋》从客观世界存在的许多具体事例,看到物类构成的复杂性和认识的局限性,"在《别类》篇中提出并论证了“类固不必可推知”的命题,强调“类不可必推”,但没有具体说明,何种情况下,类是推理的可靠依据",何种情况下,类不可必推,《淮南子》在前人的理论基础上对“类不可必推”产生的原因及“类不可必推”的各种情况作了进一步的具体分析。

为什么类不可必推?先秦的墨辩只一般的指出是因为言“多方、殊类、异故。"《吕氏春秋》也只一般地指出,由于物类本身复杂性的客观存在以及人们主观认识能力的局限性,类不可必推。《淮南子》则进一步注意到事物间的类属关系并不是固定不变的",而是根据具体环境)、条件的改变而变化,类的不同",不仅在于外延的大小",而且在于其内涵变化",在于质的差异,如果无视类的质变和演化,就会使推理陷入错误。从辨类、知类的困难的角度来看",由于“物类之摩近而异门户者",众而难识也。故或类之而非",或不类之而是,或若然而不然者,或不若然而然者。"物类相似若然而不可以从外论者,众而难识也。因而类不可必推。《淮南子》对类不可必推的情况进了详细分析",总结起来有以下几种:

首先,事物间无必然联系,不可必推。我们只有在正确掌握了事物之间的因果联系、必然联系后,才能有正确的推类。如“膏之杀鳖",鹊矢中猬,烂灰生蝇,漆见蟹而不干,此类之不推者也。”"油脂杀鳖",鹊屎打中刺猬",腐烂的木灰能生出苍蝇,清漆遇到蟹而不能干燥",这都是偶然出现的现象并无必然联系,此时我们不能仅仅根据这一两次偶然经验的事实就推出“膏必杀鳖,鹊矢必中猬,烂灰必生蝇,漆见蟹必不干,这样一般性的结论",若强行以推,就会犯相当于普通逻辑中“轻率概括“或”以偏概全”的错误。

其次,事物的属性不同,不可必推,如在《淮南子.览幂训》中以地黄、甘草为例",这两种植物虽同属药材,但药性不同,地黄主健骨,而甘草主生肉,如果“以其属骨"责其生肉以其生肉"论其属骨”则是“失论”,是错误的推理。《淮南子.说林训》有云,“人食石而死,蚕食之而不饥,鱼食巴菽而死",鼠食之而肥。"类不可必推。因为人与蚕,鱼与鼠各有其生活环境、生理特征,所适用的食物就不同,不能进行类推。又如铁和瓦,虽同属固体,但两者的属性不尽相同,如果从磁石可吸铁而推出磁石能吸瓦,这也是错误的推理。这些错误推理相当于现今普通逻辑学中的“机械类比”的错误,即在应用类比推理时,两事物可能同属一大类,有一些相似的属性,但在某些属性上又各异,不属于同一小类,这时如不注意两者的属性差别,仅仅根据这两个或两类事物之间表面的某些相同情况,而推出另外某一情况也相同,就犯了"机械类比”的逻辑错误。

再次,事物变化有质的区别,不可必推。事物因变化而产生的区别,决定于变化的质。如“小马大目,不可谓大马,大马之目眇,可谓之眇马。”物因有似然而似不然者,故决指而身死,或断臂而顾活,类不可必推。小马大眼睛,不能称作大马,大马的眼睛瞎了,可以叫做瞎马。万物中本来有象这样而不是这样的。因此有的断手指而身体会死去,有的断臂却能够活下来。当情况的变化使事物的本质特征功用改变时,就不能再以不变推万变,否则必然是错误的推类。

再如,小马非当作亦大马之类也,小知非大智之类也。小智似乎也是智,通常称之为小聪明,而小聪明事实上不是什么聪明,而实为其反,愚蠢。所以不能决然以大小辨类。大小有时指示量的差别,有时却标志质的差别,此时不能以之推类。如若强行类推,由小马是大马之类推出小智是大智之类,就犯了相当于普通逻辑中的"机械类比”的推理错误。

最后,事物有名同实异,名异实同,有异类而同功,相类而殊异的,不可必推。有些事物表面相近似,但实际不相属,有名称相同而实际内容不同的,如"狂者东走,逐者亦东走,东走则同,所以东走则异。溺者入水,拯之者亦入水,入水则同,所以入水者则异,故寒颤惧者亦颤,此同名而异。也有名称不同,但其内容属性却相同的。如《淮南子.说林训》中"或谓冢,或谓陇,但指的都是坟墓,有相异类但在某些功用上是相同的,如梨桔枣栗不同味,而皆调于口。还有表面相类但实际区别很大的,如狠者类知而非知,愚者类仁而非仁,憨者类勇而非勇,这些都不可必推,如不分辨清楚,仅根据物类间的某些表面情况相似而强行类推,就会犯类似于普通逻辑中的"机械类比”的错误。

既然类可推又不可必推,那么如何知道类的可推或不可推,从而避免强行以推,提高推类的可靠性?《淮南子》提出"得隋侯之珠,不若得事之所由、得和氏之璧,不若得事之所适、其中得事之所由和得事之所适,就是说要分析事物间的因果联系,要根据时间、地点、条件对事物作具体分析,才能明确其类同、类异并得到何者可推、何者不可推的认识。也就是说,能够审其所由,具体掌握事物间的因果联系,那么"可推”与"不可推“问题也就可迎刃而解。

《淮南子》的推类理论对后人很有启迪,它对类的分析比前人更进一步,不但注意到类的形量,而且注意到类的实质,不仅在类的外延上注意,而且注重在类的内涵上下功夫,使人们能更准确地了解、掌握物类。《淮南子》对“类不可必推”的分析非常具体,在现今普通逻辑学中,对"机械类比“这种错误推理产生的原因阐述得非常简单抽象,远不如《淮南子》对其分析得详细具体。《淮南子》能够提出探求事物的因果联系以解决类的"可推“与"不可推“,为解决类之是否可推指明了方向,在逻辑思想史上是值得重视的,而且《淮南子》为了解事物的"所适"、“所由”,"审其所由,对大量具体事物和现象进行观察、分析、归纳和总结,从而在广度和深度上发展了我国古代归纳逻辑思想,这是《淮南子》推类理论的一大贡献$。当然,《淮南子》的推类理论也存在不足之处,如对"事之所由“及"事之所适“,就只限于一些经验知识,未从理论上进行分析、说明,也没有科学的方法去考察事物间的因果、必然联系。但总的来说,《淮南子》推类理论中对类的分析以及对类的可推和不可推的逻辑分析比先秦诸子更进了一步,丰富了我国古代关于推类的理论内容,发展了我国古代归纳逻辑,从而启发后人,促进了中国逻辑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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