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央视网评打球撞倒老人被免责#认为这是“...
#央视网评打球撞倒老人被免责#认为这是“自甘风险”责任自负的强行普法。结论并不失当,但论证逻辑似乎值得商榷。
《民法典》第1176条规定,“自愿参加具有一定风险的文体活动,因其他参加者的行为受到损害的,受害人不得请求其他参加者承担侵权责任;但是,其他参加者对损害的发生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活动组织者的责任适用本法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至第一千二百零一条的规定。”
这就是通常所说的“自甘风险”条款。这里需要注意一个主体范围限定的问题就是,“自甘风险”的行为人是“自愿参加具有风险文体活动”的人,也就是场内的player,而不是场外的观众。如果按照武汉中院的解释,那么自甘风险行为人无疑是做了扩大的解释,其实并非必要如此解释。
以打篮球为例,根据1176第1款规定,假入场内的詹姆斯被韦德的防守动作搞伤了手腕,那么詹姆斯是无权请求韦德给予赔偿的。但是,韦德的防守动作仅限于尽一个职业篮球运动员的合理判断和职业素养所做出的行为才行,如果是恶意犯规,那照样需要赔偿。
根据1176第2款规定,场外的观众如果因为观看比赛受伤该如何处理?比如詹姆斯一个飞身救球冲出场外砸到陪小贝看球的贝嫂身上给贝嫂砸伤了,那就不能说看球的贝嫂是“自甘风险”,当然也不能向詹姆斯索赔,而是应该像作为赛事组织者的美职篮提出索赔要求。
本案中,李婆婆还不是看客,而是故意穿行篮球场的行人,对于球场上的风险当然应当有所认知,就跟横穿马路可能被车辆碰到是一个道理。不必非要说成是“自甘风险”,按照侵权责任法律制度“无过错则无责任”的原则,一样可以解释得通。场内打球的学生没过错,没有赔偿的法律依据。
而且,如果一概认为穿行大学球场的人都是“自甘风险”的行为人,那相当于校方的法定安保义务可有可无,可能会弱化校园安全监管,不利于保障大学校园的整体安全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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