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事务丨《进出口货物减免税管理办法》修订的几个问题

Q1
减免税货物的申请人和主管海关分别是怎么规定的?
A1
在《办法》总则中,主要修订的是减免税申请人办理各项减免税手续的受理海关由原来的所在地海关修订为主管海关,减免税申请人与主管海关的定义,依据《办法》第三十五条第二款规定,不同的减免税申请人对应不同的主管海关。
Q2
减免税业务还可以委托办理吗?
A2
可以。总则中删除了原《办法》中委托办理减免税业务的相关内容,但在实际操作中减免税申请人仍能委托办理减免税业务,只是因为委托事宜属于民事法律范畴,故从原《办法》中删除。
Q3
原《办法》中减免税备案相关条文被删除,那实际办理中还需要办理减免税备案手续吗?
A3
减免税备案的环节在海关实际操作中已经取消,所以此次《办法》修订将相关条文进行了删除。但考虑到减免税申请人的实际需要,允许其仅就免税主体资格、项目信息、免税额度(数量)等信息提前向海关进行确认。
Q4
原《办法》中的减免税审批为什么变成了为减免税审核确认?
A4
海关办理进出口货物减免税手续属于国务院规定的“具有政策扶持和资金扶持的其他权力事项”,不属于行政审批范畴,因此将原《办法》中的减免税审批修订为减免税审核确认。
Q5
减免税审核确认需要提交的材料有什么变化?
A5
《办法》第四条第二款中,对申请人证明材料的要求做了修订,企业营业执照不再作为证明材料。
Q6
减免税审核确认比原来的减免税备案加审核的模式是不是更方便?
A6
是。《办法》第五条规定“主管海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确认并制发《征免税确认通知书》”(第五条第二款情形除外),较原《办法》中备案和审批各10个工作日缩短了一半的时限。
Q7
减免税货物税款担保的适用情形有变化吗?
A7
《办法》第九条新增了一项减免税货物税款担保的适用情形,即“有关进出口税收优惠政策或者其实施措施明确规定的”情形也可申请办理有关货物凭税款担保先予放行手续。
Q8
减免税货物税款担保手续有什么变化?
A8
《办法》第十条、第十一条规定,减免税申请人应当在货物申报进出口前向主管海关提出申请,并随附相关材料。
主管海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对符合《办法》第九条规定情形的,制发《准予办理担保通知书》,并通知申报地海关;不符合有关规定情形的,制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不准予办理减免税货物税款担保通知书》。
申报地海关凭主管海关制发的《准予办理担保通知书》,以及减免税申请人提供的海关依法认可的财产、权利,按照规定办理减免税货物的税款担保手续。
Q9
减免税货物税款担保延期审批有什么变化?
A9
《办法》第十二条规定,减免税货物税款担保期限不超过6个月,主管海关(原《办法》中规定为直属海关关长或者其授权人)可以延期1次,延长期限不得超过6个月。特殊情况仍需要延期的,应当经直属海关(原《办法》中为海关总署)审核同意。
Q10
减免税货物中货物的监管年限有何变化?
A10
减免税货物除飞机、船舶、机动车辆外的其他货物监管年限由原《办法》中规定的5年减少至3年。
Q11
减免税货物的使用情况报告有什么新规定?
A11
一是将报告期限由原来的每年第一季度延长至每年6月30日前(含当日);二是对减免税申请人未按照规定报告其减免税货物使用状况的,除不予受理其向海关申请办理的减免税审核确认、减免税货物税款担保、减免税货物后续管理等相关业务外,海关还将按照有关规定将其列入信用信息异常名录;三是新增了“减免税申请人补报后,海关可以受理”的规定。
Q12
在海关监管年限内,减免税货物退运出境或出口、转让、提前解除监管以及减免税申请人发生主体变更、依法终止情形有什么新的便利?
A12
《办法》修订时为便利企业,规定减免税货物退运出境或出口、转让、提前解除监管以及减免税申请人发生主体变更、依法终止等情形,在补缴税款及补办许可证件(如需)等相关手续办结后,减免税货物自动解除监管,不再要求申请人向海关申请办理解除监管手续。
Q13
减免税货物的处置可能涉及犯罪吗?
A13
可能。《刑法》规定:未经海关许可并且未补缴应缴税额,擅自将特定减税、免税进口的货物,在境内销售牟利,构成犯罪的,以走私普通货物罪论处。
文康海关团队
文康海关团队专注于进出口企业海关领域法律服务,团队成员具备海关、外贸、法律等专业背景,精通对外贸易和海关监管法律法规,熟悉海关调查办案程序和具体业务操作。能够为各类行业客户提供走私犯罪辩护、海关纳税争议解决(包括归类、审价、原产地)、加工贸易监管、海关稽查应对、海关行政处罚等专业服务,致力于为行业客户提供从内部合规到争议解决以及司法救济在内的全流程专业法律服务。
作者介绍
裴吉科
高级合伙人、海关部主任
裴吉科律师曾长期在某海关从事海关业务、公职律师等工作,专注于海关事务法律服务及企业贸易风控合规,对海关、海商、港口交叉部位疑难事项处置有成熟经验。裴律师代理的多起走私犯罪案件,获评青岛关区年度十大案例;代理涉及海关归类、海关审价的纳税争议案件和复杂海关行政处罚案件,取得良好社会效果。
裴吉科律师长期担任大型外贸集团、物流集团、港口公司、生产型企业、货代公司等多家企业常年法律顾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