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甲烷总烃(小于3kg/h)是否可以经有组织收集后不经处理直接排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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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
非甲烷总烃是否可以经有组织收集后不经处理直接排放?
内容:
根据《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2019)中提及的“VOCs排放控制要求-10.3.2 收集的废气中NMHC初始排放速率≥3kg/h时,应配置VOCs处理设施,处理效率不应低于80%”。现有项目使用聚乙烯树脂作为原料,通过吹膜工序生产塑胶膜。其产生的非甲烷总烃排放速率小于3kg/h。那对于该工序的非甲烷总烃废气,是否可以不经处理通过有组织收集后直接排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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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复单位:
广东省生态环境厅
答复内容:
您好,企业产生的非甲烷总烃排放速率若小于3kg/h,仍需进行收集,收集后若符合相关标准要求,可直接排放,若不符合相关标准要求,则仍需治理达标后再排放。感谢您的关注与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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