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德经》中严重误解老子的一章
老子《道德经》第65章这一部分,是被人们严重错解的内容。其历来被作为《老子》推行愚民政策的最主要的罪证。以下简释分析,为老子平反。
译 文
第六十五章【通行版】:
古之善为道者,非以明民,将以愚之。民之难治,以其智多。故以智治国,国之贼;不以智治国,国之福。知此两者,亦稽式。常知稽式,是谓玄德。玄德深矣,远矣,与物反矣,然后乃至大顺。
【通行版译文】:
古代善于为道的人,不是教导人民知晓智巧伪诈,而是教导人民淳厚朴实。人们之所以难于统治,乃是因为他们使用太多的智巧心机。所以用智巧心机治理国家,就必然会危害国家,不用智巧心机治理国家,才是国家的幸福。了解这两种治国方式的差别,就是一个法则,经常了解这个法则,就叫做“玄德”。 玄德又深又远,和具体的事物复归到真朴,然后才能极大地顺乎于自然。(注:1、贼:伤害的意思。2、稽式:法式、法则,一本作“楷式”)。
第六十五章【帛书版】:
故曰:为道者非以明民也,将以愚之也。民之难治也,以其知也。故以知知邦,邦之贼也。以不知知邦,邦之德也。恒知此两者,亦稽式也。恒知稽式,此胃玄德。玄德深矣、远矣,与物反矣,乃至大顺。
【帛书版译文】:
因此说:为道者不认为(以:认为)自己比普通民众聪明(明民:明于民),而是认为自己比普通民众愚钝(愚之:愚于之。之:代“民”)。民众的难治,是因为民众自以为很聪明很有机谋。所以侯王若以那些所谓的机谋来治理国家,那将是国家的不幸(伤害)。如若不以那些所谓的机谋来治理国家,那就是国家的福德。要领悟这两点的奥秘,这两点也属于安邦治国的法则。将这个法则用于“治世”,是谓“玄德”。“玄德”又深又远,它和同具体的事物在不停反复地运作、变化,直至达到“大顺”(平衡、和谐)的境况。
此章可通译为:
因此说:依道而行的君主,不认为自己比民众高明,而是认为自己比民众愚钝——民众之所以难治,是因为侯王想通过智谋来进行治理(侯王以为自己比民众高明)。因此,(侯王若是以为自己比民众高明,妄图以自己的)智谋来治理邦国,将会对邦国造成损害(用智谋治国导致民之难治);(侯王若是不将自己放在比民众高明的位置)不(妄图)以(自己的)智谋来治理邦国,将造福于邦国。是否一贯了解(坚持)这两条,是对侯王的衡量标准之一。一贯了解掌握对侯王的(那些)衡量标准,叫做玄德。玄德深远,与大家对事物的通常理解相反,由此而达到天下顺治。
总结:
老子大智慧的地方, 不把自己当作圣人, 而是把众人都当作圣人, 恰恰体现了老子 “平等” 的思想。同时, 老子并不排斥智和法, 而是追求大智和大道至简, 让法回归于最简单的面目,让百姓生活在幸福简单、轻松自由的状态,道法自然。
简 析
故曰:为道者非以明民也,将以愚之也。民之难治也,以其知也。故以知知邦,邦之贼也;以不知知邦,邦之德也。
此从帛书甲本,帛书乙本与世传本均非“故曰”,多数注家认为“故曰”置于文首无所着落而多从帛书乙本或世传本。但此理由未必站得住脚,因为:一则《老子》本不分章,此“故曰”承接前文之“能辅万物之自然,而弗敢违。”于文于理可通;二则,如沈善增先生所分析,“故曰”引出前人所之语作为“重言”亦可通。而且这句话无论采何版本,于文意均无大碍。故从帛书甲本,甲本、乙本从总旨上无甚差别。
本章的关键,同时也是被曲解最严重的内容在于“为道者非以明民也,将以愚之也。民之难治也,以其知也。”。
对于此句如何解译,历来有两类代表性的意见。
一类如任继愈先生所理解的“从来贯彻“道”的原则的人不是用“道”来教人民聪明,而是用“道”来教人民愚昧。”。
一类如陈鼓应先生所理解的“不是教人民精巧,而是使人民淳朴。”。第一类解释尽管从文字训释的角度看似乎显得言之凿凿(实际未必真正能够经得起考问),但在整个《老子》的主旨和本章的逻辑上都是有无法调和的矛盾的;第二类解释,尽管可上溯到河上公,则明显注入了太多译者的主观臆断,从文字上很难让人信服。
要正确理解此段的意思,可从思想逻辑和文字训释两方面着手。
从思想逻辑上来分析,让我们先从本段“故以知知邦,邦之贼也;以不知知邦,邦之德也。”入手,这句话无论采用哪一个版本,各路注家得出的结论可说是完全的一致,即“因此,以智谋来治理邦国,将会对邦国造成损害;不以智谋来治理邦国,将造福于邦国。”之意。显然,此句的行为主体应当是“侯王”,对于此,均无异议。不过,大家似乎都无可奈何的忽略或逃避了“故”字,因为无论采用上述的哪类解释,都是认为“民之难治也,以其知也。”中的“其”是指代“民”,而对于民的知所导致的民的难治何以能够“故”出侯王的“以不知知邦,邦之德”,都无法有一个合理顺畅的逻辑解释。实际上,“故”字已经非常明确的提示我们,这两句的行为主体应当是一致的,只有,也只有,如此理解才能在文理和义理两方面都解释得通,即“民众之所以难治,是因为侯王想通过智谋来进行治理。因此,以智谋来治理邦国,将会对邦国造成损害(用智谋治国导致民之难治);不以智谋来治理邦国,将造福于邦国。”(因此,我在对此章的断句上使用了“——”,以表明其间的论说层次。)如此理解亦与世传本七十五章“民之难治,以其上之有为,是以难治”的思想相一致。顺利的理解了这两句是在讲侯王不能以知治国及其之所以得出此结论的原因,我们便不难推断“为道者非以明民也,将以愚之也。”应当是在讲侯王不应“以知”,或者说,联系到文本涉及侯王与民两个方面,是在讲侯王与民的知的比较关系的问题。但推理毕竟只是提供了一种逻辑上的可能,如果不能找出文字训释方面的依据,势必亦将如上述第二类理解那样陷入主观。
从文字训释上分析,沈善增先生在《还吾老子》中做出了突出的贡献,得出了可以说是决定性的结论。沈先生遍查《老子》中“以”后面跟动词的十四个句子,分析后归纳出“以”+动词都能够改成“以”+名词或短语+动词的形式。由此可见,“以明”、“以愚”作“使明”、“使愚”解,在《老子》文本中没有依据。而其中最有说服力也是最可比照的证据是“大邦以下小邦”和“小邦以下大邦”中“以”后的动词“下”作“下于”解(各注家均持此解而无异议)。故在此“明”、“愚”当作“明于”、“愚于”解。我认为沈先生的考证翔实充分,可以为据。
其实从楚简版《老子》文本中可以读出,老子根本没有这样的思想,先秦文献如《尚书》、《左传》等中也未见有“愚民”的思想,老子是被冤枉的。
另提供两点作为参考:
一、“明”、“愚”作“使明”、“使愚”的用法,在《老子》之前的先秦其他文献中未见作证;
二、先秦文献如《尚书》、《虞夏书》、《商书》、《周书》、《左传》、《国语》等中均未见有愚民思想。
另外需要特别说明的是,此处的“知”与“不知”,如果结合上下文来理解的话,明显应当是一个比较级的概念,也就是说侯王在主观认识层面相对于民众是将自己摆在一个“知”的位置上还是摆在一个“不知”的位置上。以往的的注家都就字论字断章取义不考虑上下文之间的关系将“知”与“不知”理解为绝对意义上的对于“知”的态度,如此则难免得出一个奇怪的所谓“治国不需要智能”的结论了。
至此此段可通译为:
因此说:依道而行的君主,不认为自己比民众高明,而是认为自己比民众愚钝——民众之所以难治,是因为侯王想通过智谋来进行治理(侯王以为自己比民众高明)。因此,(侯王若是以为自己比民众高明,妄图以自己的)智谋来治理邦国,将会对邦国造成损害(用智谋治国导致民之难治);(侯王若是不将自己放在比民众高明的位置)不(妄图)以(自己的)智谋来治理邦国,将造福于邦国。
恒知此两者,亦稽式也。
两者,当是指“故以知知邦,邦之贼也;以不知知邦,邦之德也。”
稽:考也。稽有考核意(此意现仍沿用,如稽查),《书.大禹》“无稽之言勿听。”
式:法也。
稽式:考核的标准,衡量的法则。对此各注家多有不同但总旨无异。
需要特别一提的是“亦”,多数注家都忽略了该字,同时又不约而同的将下句“恒知稽式”译为“恒知“此”稽式”之意,好像“稽式”就是特为“此两者”量身定做的一般。我认为这是忽略了老子思想在平凡处的深刻。为了突出“亦”我将之翻译为“……之一”。
此段可通译为:
是否一贯了解(坚持)这两条,是对侯王的衡量标准之一。
恒知稽式,此谓玄德。玄德深矣,远矣,与物反矣,乃至大顺。
为突出在理解上的不同,实际也是尊重老子的本意(也许是我个人理解的老子的本意),我将“恒知稽式”理解为:一贯了解掌握对侯王的(那些)衡量标准
玄德与物反矣,孔德之容唯道是从,大曰逝,逝曰远,远曰反。老子之文,呼应多矣。
顺:《说文》“顺,理也。”
此段可通译为:
一贯了解掌握对侯王的(那些)衡量标准,叫做玄德。玄德深远,与大家对事物的通常理解相反,由此而达到天下顺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