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语良言|《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一般纳税人适用)》设计上似有一个重要缺陷
金语良言
《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一般纳税人适用)》
设计上似有一个重要缺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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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15号),于2019.3.21深夜公之于众,老司机挑灯夜读了公告、研究了新增值税申报表及其填表说明,然后很沮丧的看到,有一个对于纳税申报实务工作来说很重要的申报表设计缺陷,尽管是经过了多次公告修改增值税纳税申报表(版本),这一次还是没有得到纠正!
首先我们来看一下《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一般纳税人适用)》(以下简称“主表”)销售额板块中,前三小栏,在纳税申报实务中,有很多时候是这样列示的:

看到这里,你会很神奇的发现,不管是本月数,还是本年累计栏目下,“(一)按适用税率计税销售额”不等于“其中:应税货物销售额、应税劳务销售额”的合计数。咦?这是为什么呢?
下面我们再来看一下2019年第15号公告附件《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一般纳税人适用)》及其附列资料填写说明》中,关于应税劳务销售额的解释:(十七)第3栏“应税劳务销售额”:填写纳税人本期按适用税率计算增值税的应税劳务的销售额。查阅《增值税暂行条例》(2017年修订)第一条,对于增值税劳务专指“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下简称劳务)”。
那么问题就来了,既然 “应税货物销售额、应税劳务销售额”不等于本月数和本年累计栏目下“(一)按适用税率计税销售额”,那么这里多出来的这部分数据从何而来呢?令众多报税会计难以理解。老司机认为,这不能不说是主表设计上的一个重要缺陷!
其实,这里的奥妙,就在于“(一)按适用税率计税销售额”这一栏中的数据,竟然,(注意我用了“竟然”这个词)包括营改增后按一般计税方法,计算申报的销售服务、销售不动产和无形资产的销售额!在增值税申报实务中,很多报税会计一茬接一茬的做到这里时,都处于蒙圈儿的状态!甚至有很多报税会计将销售服务、销售不动产和无形资产的销售额,填写在第2栏”应税劳务销售额”中。老司机对于很多报税会计提出的这个问题的解答和回复不下过十几次!
下面我们再来看一下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一)(以下简称附表一)中,关于一般计税方法计税,全部征税项目栏次的设计是这个样子的:

填写附表一后,相关的销售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的销售额,会自动传导到主表(一)按适用税率计税销售额”中去,这部分数据与“其中:应税货物销售额、应税劳务销售额”的数据合计起来,才能等于(一)按适用税率计税销售额”。也就是说。主表中,这个“其中:应税货物销售额、应税劳务销售额”,与(一)按适用税率计税销售额”之间的关系,不是等量合计关系,仅仅是部分包含关系!
在实务操作中,人为的将货物和劳务的销售额分开填写列示,其实意思一点也不大。很多报税会计实际上都将这两项销售额填写到第1栏“应税货物销售额”上,快速报完税拉倒,因为并不影响系统比对通过以及纳税申报的最终结果!
上面说了一大堆看似啰嗦的话,其实是对于理解这个问题有作用的。老司机在这里想问设计者的是:既然附表一,可以将货物及加工修理修配劳务的销售额放在一栏内填写,那么为什么主表不能放在同一栏内显示,而将第3栏的位置让给“销售服务、销售不动产和销售无形资产的销售额”,从而使得“其中:应税货物销售额、应税劳务销售额、应税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销售额”与 ”(一)按适用税率计税销售额”成为等量合计关系呢?其实,如果设计者略动脑子,将主表略加调整,多站在申报者的角度考虑一下,即可变成如下表这样清晰的显示,而不必让报税会计抓耳挠腮的浪费掉那么多的脑细胞了。

大家这样看起来,是不是感到很爽、很清晰?我相信各项应税销售额这样填写和显示后,再也不会有人在报税时晕倒了。。。。。
——金SIR 2019-03-23深夜 于大连
财税微波 “金语良言”专栏撰稿人
大连金SIR 简介

金明鉴 先生,大连金硕财务管理咨询有限公司董事长。恢复高考制度后,东北财经大学首期全国统考本科毕业、留校教师,实力派老会计师;麾下弟子和学生众多,颇受众多会计从业人员的欢迎与拥戴。
金先生担任过十几家中小企业的财务顾问;尤其擅长解决中小企业的财务、税务疑难杂症。
金先生举办过多期财税实战培训班,受邀给很多企业做过财税讲座。
金先生从业32年,从来不敢懈怠,始终保持学习和把握最新财税政策的状态,精于研究、善于发现、笔耕不辍、热心交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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