踩热点,长见识(三)一一大陆法系和海洋法系的区别

法院判决的依据在于于欢的行为造成了一死二重伤一轻伤的严重后果。而大众认为催债人辱母在先,于欢的行为是忍无可忍的人间正义,属于正当防卫。

那法院为什么要严格按照法律判决而不考虑人的情感呢?带着这个疑问,我查阅了相关资料,整理几点大陆法系和海洋法系的知识,以便扫盲。

一,起源及发展:

大陆法系起源于古罗马,十八世纪,欧洲大陆的一些国家颁布法典,列出各种法律分支的规范,逐渐形成成文法法系。19世纪、20世纪后,大陆法系越过欧洲,传遍世界。使用国家有法国、德国、韩国、日本等等。,

海洋法系:又称英美法系或普通法法系。产生于英国,18世纪至19世纪,随着英国殖民地的扩张,英国法被传入这些国家和地区,终于发展成为世界主要法系之一。使用国家有英国、美国、加拿大、新加坡等。

二,立法精神

大陆法系:重视法典的完整清晰、逻辑的严密,系统性和条理性。法官判决要依据国家立法机构依照立法程序制定并经一定形式公布施行的条文形式的法,忠实地执行。

英美法系:注重法典的延续性,以判例法为主要形式,通俗地讲就是以前怎么判,现在还是怎么判。只需要根据根据人们日常生活中形成的约定俗成进行判别谁对谁错,不看重学历威望,由各种人员组成陪审团讨论决定,即便没有明文规定,只要不符合陪审团判别是非的观念就是违法。关于陪审团制度可以看老电影巜十二怒汉》。

三,法官的地位

大陆法系:法官只能依据和服从成文法律审理案件,法官对成文法的解释也需受成文法本身的严格限制,法官只能适用法律而不能创造法。

英美法系:法官既可以援用成文法也可以援用已有的判例来审判案件,在一定的条件下可以运用法律解释和法律推理的技术创新判例。法官不仅适用法律,在一定的范围内也创造法律。

四,诉讼程序

大陆法系:以法官为重心,突出法官职能,而且多由法官和陪审员共同组成法庭来审判案件。

英美法系:以原告、被告及其辩护人和代理人为重心,法官只是双方争论的“仲裁人”而不能参与争论,陪审团主要负责做出事实上的结论和法律上的基本结论(如有罪或无罪),法官负责做出法律上的具体结论,即判决。

总之,大陆法系强调客观性,海洋法系强调主观性。中国基本上属于大陆法系,所以审判于欢案时,法院更多的是依据巜刑法》条文。如果此案重判,在如何界定正当防卫上迈出一小步,那也许是法律改革的一大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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