蓝敏点评:税总局2016年80号公告

蓝敏点评:2016年80号公告

正确学习文件,需要知道来龙去脉。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80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16-12-09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有关规定,现对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蓝敏老师评点

从后文看,本公告依据的,主要是《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36条和第13条。本公告是合法的。

一、关于企业差旅费中人身意外保险费支出税前扣除问题

企业职工因公出差乘坐交通工具发生的人身意外保险费支出,准予企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蓝敏老师评点

如果没有这个文件,超过60%的会计还以为本来就可以扣除。实际上,《所得法实施条例》第36条规定“……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规定可以扣除的其他商业保险费外,企业为投资者或者职工支付的商业保险费,不得扣除。”

之前,机票、车票购买的保险许多公司实际上是报销和扣除了的。但依法本不能扣除。以前我讲课时,只能说:“不得扣除,除非保险是强制购买的。但既然金额小可以看着办。”

现在这个文件一出,相当于税务总局依条例规定行使了一个允许扣除的权力,的确有利于企业和员工。赞1个。

二、企业移送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

企业发生《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28号)第二条规定情形的,除另有规定外,应按照被移送资产的公允价值确定销售收入。

蓝敏老师点评

公允价值本是企业所得税收入确认的基本原则,《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三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所称企业以非货币形式取得的收入,应当按照公允价值确定收入额。

按说,所得税非货币收入的公允价值计量是非常明确的,但2008年828号文在制定时,却鬼使神差地采取了原来增值税的确认方式:自制的销售价,外购的采购价

其实上,第二年就发现这一规定有问题了:比如,如果赠送外购房产,用以前的买价确认收入,税务就吃大亏了。所以,2010年国税函148号文打过一次不彻底的补丁,该文件规定,前述828号关于价格的规定:“是指企业处置该项资产不是以销售为目的,而是具有替代职工福利等费用支出性质,且购买后一般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处置。”这样的规定让外购货物的收入作价变得复杂了,一般理解就是:一年内用买价,一年外用公允价 。

现在80号文彻底否定828号文这一规定,是非常果断的作法,回归了条例第13条的公允价值。

这样回归后,有什么影响呢?我举个形像点的例子:

公司2016年购入餐盘4千个,每个10元,共4万元。用于周年庆活动对外赠送,共对外赠送2千个,则应视同销售,在汇算时进行调整。。

视同销售收入=2千个×10元=2万元 

视同销售成本=2千个×10元=2万元

结果是,相当于没有增加所得额。但要注意,增加了收入总额,可以多扣一点点招待费。

2017年春节,又购入同款餐盘1千个,用于促销,单价降为6元,花费6千元。春节一共送出去3千个,即去年周年庆没有送完的2千个也送出去了。

此时,餐盘的公允价格是6元,降了,但成本必须遵循历史成本。所以,视同销售,在汇算时调整。

视同销售收入=3千个×6元=1.8万元

视同销售成本=原2千个×10元+现1千个×6元=2.6万元

这样会形成0.8万元的亏损,是的,这种降价的情况下,视同销售可以少缴2000元企业所得税。

同理,如果涨价了,就要多交企业所得税。

  三、施行时间

本公告适用于2016年度及以后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28号)第三条同时废止。

蓝敏老师评点

现在就是2016年,相当于,以前的处理不予追溯调整。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

2016年12月9日

蓝敏老师税务课堂继续开讲“税的实务与规则”系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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