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理视野】什么是“领海基线 领海宽度 毗连区” 这些你都造吗?海港、内水、专属经济区、大陆架又是如...

我国可管辖海区示意图
领海
“领海”,通常是指处于某沿海国主权之下,与该国陆地领土和内水邻接的一定宽度的海域。《联合国海洋法公约》规定:沿海国的主权及于其陆地领土及其内水以外邻接的一带海域,在群岛国的情形下则及于群岛水域以外邻接的一带海域,称为领海。
我国《领海及毗连区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领海为邻接中华人民共和国陆地领土和内水的一带海域。

划定领海宽度用的起算基准线称为领海基线。划定领海基线的基本方法有两种:正常基线法和直线基线法。将两种基线法结合使用的称为混合基线法。
正常基线法,也称为低潮基线法或自然基线法,即无论在大陆海岸旁还是在半岛周围或岛屿四周,以落潮时海水退到离岸最远的潮位线——最低低潮线,作为测算领海宽度的基线。《海洋法公约》规定:测算领海宽度的正常基线是沿海国官方承认的大比例尺海图所标明的沿岸低潮线。正常基线法适用于海陆分界明显、海岸线比较平直的海岸。
直线基线法,也称为折线基线法,即在海岸最突出的部位和沿海岛屿外缘选定一系列基点,将相邻基点用直线相连,形成一条沿海岸和岛屿走向的折线,作为领海基线。海岸较弯曲且沿海岛屿较多的国家,大多采用直线基线法,以便于航海者正确地识别领海的外部界限。

我国《领海及毗连区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领海基线采用直线基线法划定,由各相邻基点之间的直线连线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领海基线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公布。
根据海洋法原则,只有沿海国才有权确定一定宽度的海域作为自己的领海。领海宽度由沿海国根据本国地理、经济、政治等因素,在合理范围内自行确定。各国确定的领海宽度差异很大,从3海里到200海里不等。为此,《联合国海洋法公约》规定:每一国家有权确定其领海的宽度,直至从按照本公约确定的基线量起不照过12海里的界限为止。
我国早在1958年领海声明中就宣布:中华人民共和国的领海宽度为12海里。我国在《领海及毗连区法》中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领海宽度从领海基线量起为12海里。
领海是国家领土在海中的延续,属于国家领土的一部分。国家对领海行使主权,对领海的一切人和物享有专属管辖权。国家对领海的主权及于领海的上空及其海床和底土。但是,《联合国海洋法公约》规定:“对领海的主权行使受本公约和其他国际法规则的限制”。即国家在领海的主权并不像在内水中那样绝对,例如,通常不得剥夺外国籍船舶在领海的“无害通过权”。

尽管《联合国海洋法公约》规定了包括军舰在内的一切船舶在他国领海均享有无害通过权,但允许沿海国对外国籍军舰通过领海采取安全措施。我国《海上交通安全法》规定:外国籍军用船舶,未经我国政府批准,不得进入我国领海。我国《领海及毗连区法》则明确为:外国非军用船舶,享有依法无害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领海的权利;外国军用船舶进入中华人民共和国领海,须经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批准。可见,外国军用船舶在我国领海不享有无害通过权。
毗连区
毗连区为领海外邻接领海的一带海域。《联合国海洋法公约》规定:毗连区从测算领海宽度的基线量起,不得超过24海里。
我国《领海及毗连区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毗连区为领海以外邻接领海的一带海域。毗连区的宽度为12海里。毗连区的外部界限为一条其每一点与领海基线的最近点距离等于24海里的线。
毗连区是保护沿海国权利和利益的重要海域之一。沿海国可在毗连区内,为了防止和惩治在其领土或领海内违反其海关、财政、移民或卫生的法律和规章的行为行使必要的管制。
我国《领海及毗连区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有权在毗连区内,为防止和惩处在其陆地领土、内水或者领海内违反有关安全、海关、财政、卫生或者入境出境管理的法律、法规的行为行使管制权。

外国船舶在沿海国毗连区内的过境航行,沿海国通常不具管辖权,船长一般不必考虑是否要接受沿海国的管辖指令。但是,从沿海国内水和领海驶出而进入毗连区的船舶,应当接受沿海国政府或其有关主管机关的管辖,船长应当执行沿海国发出的停航或改航命令。否则,沿海国可以对该船行使紧追权。但沿海国应对错误指令而造成的船期损失承担责任。
“港口”是指港湾或河流上具有天然条件或人工设施的用于船舶停泊、装卸货物和上下乘客的地方。凡位于海岸线上的港口统称为海港。按国际惯例,河海交汇处的第一个河口港也视为海港,如上海港、天津港、广州港、福州港等。对外国籍船舶开放的港口称为对外开放港口或开放港口,否则称为非开放港口。
海港处于内水水域,内水是国家领土的一部分,国家对内水享有绝对的主权,因此港口国可对海港制定一系列法律、法规和规章,对海港内的事务实施排他性的全权管理。我国规定,负责海港内船舶事务的主管机关为国家海事管理机构。

泛指的“内水”系指由一国领海基线和陆上国境线所包围的水域,包括湖泊、河流及其河口、内海、港口、港湾、海峡以及其他位于领海基线以内的水域。陆地内的水域称为内陆水,领海基线与陆地之间的水域称为内海水。谭老师地理工作室综合整理海洋法将内海水简称为“内水”。
《联合国海洋法公约》规定:领海基线向陆一面的水域构成国家内水的一部分。我国《领海及毗连区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领海基线向陆地一侧的水域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内水。《海上交通安全法》中的内水同样是指内海水,也叫做“内海”。我国1958年领海声明指出:在基线以内的水域,包括渤海湾、琼州海峡在内都是中国的内海。
内水同陆地领土一样,是沿海国领土的组成部分,沿海国对其拥有完全的排他的主权。沿海国有权制定自己的内水制度,有权禁止外国籍船舶进入其内水航行。按照国际惯例,外国籍船舶在内水不享有无害通过权。外国籍船舶在一国内水时,应当遵守该国的有关法律和规章。
专属经济区
根据《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专属经济区是领海以外并邻接领海的一个区域。专属经济区从测算领海宽度的基线量起,不应超过200海里。专属经济区是既非领海,又非公海的特殊海区,受《联合国海洋法公约》规定的特定法律制度的限制。一国的毗连区与专属经济区相重的,两者的法律地位互不影响。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专属经济区,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领海以外并邻接领海的区域,从测算领海宽度的基线量起延至200海里。

其他国家在专属经济区享有船舶航行和飞机飞越自由,铺设海底电缆和管道的自由,以及与这些自由有关的海洋其他国际合法用途。但这些自由不得妨碍沿海国的权利。
大陆架是沿海国陆上领土在海底自然延伸的部分。根据《联合国海洋法公约》,沿海国的大陆架包括其领海以外依其陆地领土的全部自然延伸。扩展到大陆边外缘的海底区域的海床和底土,如果从测算领海宽度的基线量起到大陆边的外缘的距离不到200海里,则扩展到200海里的距离。还可依据本公约有关规定扩展到350海里。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大陆架,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领海以外依本国陆地领土的全部自然延伸,扩展到大陆边外缘的海底区域的海床和底土;如果从测算领海宽度的基线量起至大陆边外缘的距离不足200海里,则扩展至200海里。

沿海国对大陆架的权利不影响上覆水域或水域上空的法律地位。沿海国对大陆架权利的行使,绝不得对航行和本公约规定的其他国家的其他权利和自由有所侵害,或造成不当的干扰。
我国对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的人工岛屿、设施和结构行使专属管辖权,包括有关海关、财政、卫生、安全和出境人境的法律和法规方面的管辖权。
我国主管机关有权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减少和控制海洋环境的污染,保护和保全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的海洋环境。
任何国家在遵守国际法和我国的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在我国的专属经济区享有航行、飞越的自由。
附加几个重要概念
1.领土
领土是指国家范围以内的领陆、领水和领空的总称。
2.领陆
领陆是指国家国界范围内的陆地及底土(地面以下的部分)。领陆既包括大陆部分,又包括其所属岛屿。国家有权对所属陆地、地表及以下无限深度的资源进行勘探、开采、修建隧道、铺设管道和经营其他事业。领陆只是领土的一部分。
3.领水
领水是指国家主权管辖下的全部水域及其底土,领水中的“水”有内水和领海两部分。因此领海只是领水的一部分。其中内水包括河流及其河口、湖泊、港口、内海等水体,如我国的长江、黄河、鄱阳湖等都属于内水。这里值得一提的是内海,它主要指一国领海基线以内的海域,包括领湾[海岸属于一国,湾口距离不超过24海里(1海里=1852米)的海湾]和领峡(两岸属于同一国家领土,宽度不超过该国领海宽度1倍的海峡)。如我国的渤海、琼州海峡,日本的濑户内海等。
4.领海
领海是指沿海从海岸基线向外伸展一定宽度,并处于该国主权管辖下的海域,是领水的主要组成部分。与内水不同,在一国领海内,外国非军用船舶享有无害通过权(不损害该国的和平、良好秩序或安全)。1982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规定全球144个沿海国家的领海为12海里。
在领海的概念中提到“海岸基线”。海岸基线不同于海岸线,它是指沿海国划定其领海外部界限的一条起算线。在国际实践中,有三种划分方法:
(1)低潮基线,在退潮时海水退出最远的那条海岸线,也称正常基线。适合海岸线平直的国家。
(2)直线基线,在大陆上和沿海外岛屿上选定适当点作为基点,然后将相邻的基点用直线连接起来,所构成的连续折线。适用于海岸线曲折的国家。
(3)群岛基线,连接群岛最外缘各国和干礁的最外缘各点的直线。适合于一些群岛国家。
我国1958年9月4日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关于领海的声明》中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领海宽度为12海里”,“中国大陆及其沿海岛屿的领海以连接大陆岸上和沿海岸外缘岛屿上各基点之间的直线为基线,从基线向外延伸12海里的水域是中国的领海”。
人们还会经常提到“专属经济区”的概念,专属经济区是指该国自海岸基线向外延伸200海里的海域。在专属经济区内享有勘探、开发、利用、保护、管理海床上露水域及其底土自然资源的主权。如我国对东海油气田的开发就属于在此区内作业,具体图示如下:

以“低潮基线”为例的理想领水图
5.领空
领空是指国家领陆和领水的上空,国家有权禁止任何外国飞机在其领空飞行,但是各国可以通过缔结双边或多边协定,进行定期空中往业,或允许民用飞机临时进入和通过。对于领空的上限,国际上还没有统一规定,大概有以下三种意见:
(1)以不同的空气构成作为领空的划分依据(各种气体比例、成分等);
(2)以航空器向上飞行的最高度(距地面30—40千米)为限;
(3)以人造卫星离地面的最低高度(千米)为限。
越来越多的国家赞同第三种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