归纳一下DCS本国注释与国家标准的差别
“分散型工业过程控制设备”在我国税则列于本国子目8471.4991。该列目伊始,具体为何一种用于过程控制的机组会作为自动数据处理设备归类的缘由及背景笔者已无从考据。今天主要是谈谈8471.4991本国子目注释所称“三点一线”的结构与国家标准GB/T 33009有关规定之间的差异。

命名上,“distributed control system(DCS)”在GB/T 33009中的标准名称其实是“集散控制系统”,而不同于本国注释的“分散型工业过程控制设备”或“分散型控制系统”。

构成上,本国注释虽指出“子目8471.4991分散型工业过程控制设备,即分散型控制系统(DCS)”,但其归纳的“三点一线”式结构却与国家标准给出的典型构成有着显著的差异。

具体来讲,国标显示典型的DCS含过程监控层、现场控制层、现场设备层等,其中过程监控层基本涵盖了本国注释“三点”里的“操作员站”和“工程师站”,现场控制层对应于“三点”中的“现场控制站”,但以各种现场仪表为主的现场设备层在本国注释中却未予提及。于是这里就引出了一个问题,本国注释称“三点一线”是DCS的“核心”结构,则归入该子目的商品是否还可包含现场仪表等“三点一线”之外的“非核心”结构呢?

细节上,国家标准仅要求过程监控层——操作员站和工程师站——须配备技术手段齐备和功能强的计算机系统及各类外部装置,而本国注释的规定则更为“细化”,如其要求操作员站须具有“打印功能”等。那么,由不具备打印功能的操作员站构成的DCS难道就不符合8471.4991本国子目注释的规定了吗?

综上所述,8471.4991本国子目注释虽指出该子目所列“分散型工业过程控制设备”就是DCS,但不论在系统构成与功能描述上该款注释其实都与DCS的国家标准GB/T 33009有着很大的差异。由于在确定归类时,本国子目注释的效力要高于国家标准,这就导致很多在行业中显然被归为DCS的机组看上去并不符合列为DCS之税则号列的本国注释,故建议对有关注释予以修订,以贴合行业中DCS的认知。

最后,可能还会有人反驳如果完全依据国标框定8471.4991的子目范围,是否存在超出品目84.71之范围的风险。所以这样问的人难道以为按照现行本国注释的规定,“分散型工业过程控制设备”的硬件结构和功能就没有超出上级品目的范围了吗?

文中部分图片来源网络
若涉嫌侵权请联系删除
·END·
一个研习商品归类的小世界
微信号:guilei_keke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