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5年老员工代打卡被开除 合法!

9月6日下午,海尔集团人力资源平台发布说明称,该公司11时30分至13时是员工自主安排就餐时间,四名违规员工并非在休息时间午睡,而是工作时间在公共接待场合睡觉。海尔表示,上述行为违反海尔员工行为规范,属一级违规,按规定应解除劳动合同。

南都记者梳理发现,海尔公司自成立至今,一直有对员工行为的约束性规定,并不断更新版本,2011年发布的《海尔集团员工行为规范(试行版)》更将员工违规事项细化为105条,给予不同程度的处罚。与此同时,也有多名因违规被解除劳动合同的员工不服被开除,将海尔告上法庭。

以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年4月18日公布的一份二审民事判决书为例,该案中,因代他人打卡,一名在海尔集团旗下公司工作15年之久的员工被公司开除。被开除员工王杰认为该开除违法,并请求法院判令涉事的海尔电冰箱公司支付5.6万余元的赔偿金。

法院查明,自1999年3月份起,王杰在海尔电冰箱公司工作并签订劳动合同。2013年12月份,海尔冰箱平度制造中心调查发现,王杰等四人存在互相代打卡的情况。

根据2013年7月通过的《海尔集团员工行为规范V6.0版》,替人代打卡或要求他人代打卡,虚报考勤属于一级违规。一级违规的后果是,海尔集团将毫无保留地与涉事员工解除合同,并要求其在最长不超过2个工作日内办完离职手续。

据此,海尔冰箱平度制造中心宣布解除与王杰等四人之间的劳动合同。

王杰不服起诉称,自1999年3月到海尔电冰箱公司工作,王杰认真负责,兢兢业业,虽然期间有要求他人代打卡的行为,但王杰当时仍然坚守在工作岗位上,并没有任何的旷工行为,未给海尔电冰箱公司造成任何的经济损失。因此,海尔电冰箱公司以此为由解除合同,显属违法,应根据法律规定承担责任。

王杰在一审中请求法院确认海尔电冰箱公司解除与王杰之间的劳动合同违法,并判令海尔电冰箱公司支付赔偿金等共计5.6万余元。

嘉宾:刘伟律师

劳动法业务部主任

北京京航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方弘:代打卡的行为相信很多公司都有,但是王杰却因此丢了工作十五年的饭碗,这让人感到惋惜的同时,也会觉得海尔电冰箱公司的做法是不是太过了。首先公司解除王杰的合同依据的是《海尔集团员工行为规范V6.0版》,替人代打卡或要求他人代打卡,虚报考勤属于一级违规。一级违规的后果是,海尔集团将毫无保留地与涉事员工解除合同。这个规定合法有效吗?

刘伟律师:用人单位关于员工管理的相关规定是否合法有效,主要取决于该规定是否经过民主程序制定,以及制定完成后是否履行公示或告知劳动者的程序。

换言之,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在制定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进行讨论,并提出方案和意见,经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并且在制定完成后应当在公司内部统一进行公示,或者将制定好的规章制度告知劳动者。

这是对规章制度的程序性要求,若未经以上程序的,则无效。

同时,规章制度的具体内容应当合法,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就本案来讲,海尔公司规定替人代打卡或要求他人代打卡,虚报考勤属于一级违规,公司有权解除合同。

应当说,该规定并没有违反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并且,根据《劳动法》规定,劳动者应当遵守劳动纪律.而劳动纪律中最基本的就是考勤纪律,这是用人单位进行内部管理的基础规则。代打卡或要求他人代打卡,这种行为本身就是对考勤纪律的严重违反。

因此,我认为海尔公司的规定是合法有效的。

方弘:王杰作为公司工作15年的老员工,就因为此被辞退是否在情理上有些说不通呢?

刘伟律师:如上文所说,海尔公司的制度规定并不违法。但从情理上来讲,确实让普通人有些难以接受,毕竟代打卡相比较迟到、早退、旷工等违纪行为还是有实质区别的。员工有可能本人也在现场,只是一时懒惰或者有其他特殊情况。

但是,实践中很多代打卡行为只是表面现象,实质是通过此种形式来规避或掩盖迟到早退旷工的事实,严重破坏了企业的管理秩序。因此,很多企业都倾向对代打卡或要求他人代打卡的行为零容忍。

一审判决显示,王杰败诉。王杰不服,提起上诉

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该案中,被上诉人为严肃劳动纪律,根据《海尔集团员工行为规范V6.0》的相关规定,依法作出解除与上诉人之间的劳动合同并履行正当程序,符合劳动合同法相关规定。

故此,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山东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年的一则判例中,则鲜有地出现海尔旗下公司败诉的情况。该案例中,涉事女员工因先兆流产等原因向公司请病假,被公司按旷工处理,随后因旷工违反海尔集团员工行为规范被开除。

法院查明,因先兆流产等原因,卧龙电气章丘海尔电机有限公司员工,李书萍方曾于2016年10月24日向公司请病假两周,但未获公司批准。公司对其按旷工处理,共扣除工资800元。此后,公司以李书萍自2017年3月16日起旷工为由,与李书萍解除劳动关系。李书萍随后提起诉讼,要求公司支付拖欠的工资和经济补偿金等。

该案一审法院未支持李书萍的相关请求。一审法院认为,海尔集团员工行为规范、章丘海尔电机员工管理手册等规定,连续旷工3天或年内旷工5天视为直接离职,员工在未得到批准的情况下以生病为由擅自休息视为旷工等。

方弘:李书萍因为先兆流产请病假,公司没有批准的行为是否违法?

刘伟律师根据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治疗期间,在规定的医疗期间内由企业按有关规定支付其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可以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但不能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80%。

由此可见,员工在生病时不但有休息权,而且有取得病假期间报酬的权利,这是员工的法定权利。

本案中,海尔公司作为用人单位虽然有权对员工请病假的程序作出相应规定,但在员工持有医院开具的有效病休证明提出病假申请时,无权予以拒绝审批,即使不予批准,员工也同样有权正常休病假。

方弘:李书萍该如何维权?

刘伟律师:首先,对于公司扣除李书萍病假期间工资的行为,李书萍可以拖欠工资为由进行仲裁,要求公司补发病假期间的工资。

而对于公司以旷工为由将其辞退的行为,李书萍既可以要求撤销公司关于解除劳动合同的决定,并继续履行劳动合同,也可以要求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

本案中,虽然一审法院没有支持李书萍的请求,但李书萍仍然可以向上一级法院提起上诉。

二审法院予以改判,称李书萍2016年10月24日至2016年10月31日期间因妊娠反应确实需要病休,且其丈夫持医院诊断证明向公司提出了病假申请,卧龙公司以该申请不符合公司内部规定为由不予批准,不符合女职工保护的有关规定精神。

因此,二审法院认为,李书萍2016年10月因病假未上班,并不存在旷工情形,卧龙公司应根据相关规定支付病假工资1240元,经济补偿金4.5万余元。

方弘:员工对于管理手册上规定有质疑怎么办?

刘伟律师在员工管理手册制定的初始阶段,如果员工对其中个别条款存有质疑,可以直接提出个人意见,也可以通过职工代表或工会提出意见,要求予以解释说明或者修改。

在员工手册已经实施后有所质疑的,则可以向人力资源部或工会进行反映,要求进行必要的修正。

另外,根据《劳动合同法》第38条规定,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劳动者可以此为由提出解除合同并主张经济补偿金。

因此,员工也可以该条为依据提出解除合同并诉诸法律程序,请求仲裁委和法院确认员工手册的个别条款违法。

嘉宾:刘伟律师

劳动法业务部主任

北京京航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0)

相关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