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名称变更后如何处理“三流一致”问题
粉丝来信
(昆明“投融资总监”微信公众号粉丝)亲爱的房老师,原签订合同的单位因内部管理在工商局进行名称变更,履行合同的仍为同一家单位,我公司作为付款方取得了新名称公司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请问,取得变更后公司名称开具的发票是否会影响三流一致,我公司如何应对,双方是否需要重新签订合同?

房老师答疑
亲爱的“投融资总监”微信公众号粉丝,公司改变名称分两种:
一是原班人马及业务不变,注销后重新起名并办理新的营业执照;二是在原公司不注销 的情况下,仅进行名称变更,你们就属于这种情况。
名称变更后原纳税识别号不作变更,也不影响原所签署合同的法律效力,与所谓“三流 不一致”没有一毛钱的关系。
如果合同能修改名称最好,不能修改的话,请对方出具个名称变更说明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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