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总则/法人/一般规定57—75)

第三章 法人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五十七条 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
  第五十八条 法人应当依法成立。
  法人应当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住所、财产或者经费。法人成立的具体条件和程序,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设立法人,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经有关机关批准的,依照其规定。
  第五十九条 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从法人成立时产生,到法人终止时消灭。
  第六十条 法人以其全部财产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第六十一条 依照法律或者法人章程的规定,代表法人从事民事活动的负责人,为法人的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以法人名义从事的民事活动,其法律后果由法人承受。
  法人章程或者法人权力机构对法定代表人代表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第六十二条 法定代表人因执行职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法人承担民事责任。
  法人承担民事责任后,依照法律或者法人章程的规定,可以向有过错的法定代表人追偿。
  第六十三条 法人以其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为住所。依法需要办理法人登记的,应当将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登记为住所。
  第六十四条 法人存续期间登记事项发生变化的,应当依法向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第六十五条 法人的实际情况与登记的事项不一致的,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第六十六条 登记机关应当依法及时公示法人登记的有关信息。
  第六十七条 法人合并的,其权利和义务由合并后的法人享有和承担。
  法人分立的,其权利和义务由分立后的法人享有连带债权,承担连带债务,但是债权人和债务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六十八条 有下列原因之一并依法完成清算、注销登记的,法人终止:
  (一)法人解散;
  (二)法人被宣告破产;
  (三)法律规定的其他原因。
  法人终止,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经有关机关批准的,依照其规定。
  第六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人解散:
  (一)法人章程规定的存续期间届满或者法人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二)法人的权力机构决议解散;
  (三)因法人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四)法人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登记证书,被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七十条 法人解散的,除合并或者分立的情形外,清算义务人应当及时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法人的董事、理事等执行机构或者决策机构的成员为清算义务人。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清算义务人未及时履行清算义务,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主管机关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第七十一条 法人的清算程序和清算组职权,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没有规定的,参照适用公司法律的有关规定。
  第七十二条 清算期间法人存续,但是不得从事与清算无关的活动。
  法人清算后的剩余财产,按照法人章程的规定或者法人权力机构的决议处理。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清算结束并完成法人注销登记时,法人终止;依法不需要办理法人登记的,清算结束时,法人终止。
  第七十三条 法人被宣告破产的,依法进行破产清算并完成法人注销登记时,法人终止。
  第七十四条 法人可以依法设立分支机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分支机构应当登记的,依照其规定。
  分支机构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产生的民事责任由法人承担;也可以先以该分支机构管理的财产承担,不足以承担的,由法人承担。
  第七十五条 设立人为设立法人从事的民事活动,其法律后果由法人承受;法人未成立的,其法律后果由设立人承受,设立人为二人以上的,享有连带债权,承担连带债务。
  设立人为设立法人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产生的民事责任,第三人有权选择请求法人或者设立人承担。

(0)

相关推荐

  • 民法典第57条 — 第108条 | 总则编:法人、非法人组织

    民法典第57条-第101条.第102条-第108条分别规定了参与民事活动的两类主体:"法人"与"非法人组织".民法典创造性地规定了法人分类.特别法人等制度. 民 ...

  • 民法典 总则 法人 一般规定

    第五十七条 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 第五十八条 法人应当依法成立. 法人应当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住所.财产或者经费.法人成立的具体条件和程 ...

  • 民法典(总则/法人/特别法人96—101)

    ​第四节 特别法人 第九十六条 本节规定的机关法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城镇农村的合作经济组织法人.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法人,为特别法人. 第九十七条 有独立经费的机关和承担行政职能的法定机构从成立之 ...

  • 民法典 总则 自然人 宣告失踪和宣告死亡

    第四十条 自然人下落不明满二年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该自然人为失踪人. 第四十一条 自然人下落不明的时间自其失去音讯之日起计算.战争期间下落不明的,下落不明的时间自战争结束之日或者有关机 ...

  • 民法典 总则 自然人 个体工商户和农村承包经营户

    第五十四条 自然人从事工商业经营,经依法登记,为个体工商户.个体工商户可以起字号. 第五十五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依法取得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从事家庭承包经营的,为农村承包经营户. 第五十六条 ...

  • 民法典 总则 民事法律行为 意思表示

    第一百三十七条 以对话方式作出的意思表示,相对人知道其内容时生效. 以非对话方式作出的意思表示,到达相对人时生效.以非对话方式作出的采用数据电文形式的意思表示,相对人指定特定系统接收数据电文的,该数据 ...

  • 民法典 总则 民事法律行为 民事法律行为的附条件和附期限

    第一百五十八条 民事法律行为可以附条件,但是根据其性质不得附条件的除外.附生效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自条件成就时生效.附解除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自条件成就时失效. 第一百五十九条 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 ...

  • 民法典 总则 代理 委托代理

    第一百六十五条 委托代理授权采用书面形式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代理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代理事项.权限和期限,并由被代理人签名或者盖章. 第一百六十六条 数人为同一代理事项的代理人的,应当共同行使代理权, ...

  • 民法典 总则 代理 代理终止

    第一百七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委托代理终止: (一)代理期限届满或者代理事务完成: (二)被代理人取消委托或者代理人辞去委托:(三)代理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四)代理人或者被代理人死亡: (五) ...

  • 民法典 总则 民事责任

    第一百七十六条 民事主体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当事人约定,履行民事义务,承担民事责任. 第一百七十七条 二人以上依法承担按份责任,能够确定责任大小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难以确定责任大小的,平均承担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