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方普法】双方自愿的情况下能否买卖人体器官?

DONGFANG LAW FIRM

案例:小林去老王公司面试,谁知误入一家“黑公司”,老王介绍:该公司做器官买卖,一个肾6万元。小林被哄骗取肾,老王卷款逃走。之后小林报警称老王骗其卖肾且欠其3万。那么,双方自愿的情况下能否买卖人体器官?

任何形式的买卖人体器官(人体细胞、组织、遗体)均为法律所禁止,属无效行为,并可能需要负刑事责任。

相关法条

《民法典》第1006条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有权依法自主决定无偿捐献其人体细胞、人体组织、人体器官、遗体。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强迫、欺骗、利诱其捐献。

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依据前款规定同意捐献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也可以订立遗嘱。

自然人生前未表示不同意捐献的,该自然人死亡后,其配偶、成年子女、父母可以共同决定捐献,决定捐献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民法典》第1007条禁止以任何形式买卖人体细胞、人体组织、人体器官、遗体。

违反前款规定的买卖行为无效。

律师评析

明确禁止人体买卖,是《民法典》中的一个亮点。《民法典》第1007条是对《人体器官移植条例》第3条的修订,将禁止买卖的客体范围由“人体器官”扩大为“人体细胞、人体组织、人体器官、遗体”,并对器官买卖作出了效力性的规定。该条款旨在严格禁止在我国开展诸如器官有偿捐赠、血液买卖、代孕交易等买卖活动。同时,鉴于人体细胞、人体组织、人体器官、遗体中含有人体基因组、基因等遗传物质,属于人类遗传资源,结合国务院于2019年5月颁布的《人类遗传资源管理条例》中有关“禁止买卖人类遗传资源”的规定,该条款有助于强化对于国人遗传资源的保护。

买卖人体不仅仅是违反了《民法典》的规定,同时也可能需要负刑事责任。据了解,全国每年约有150 万人因器官功能衰竭需进行器官移植,但仅有小比例的人能够得到移植治疗。一些“黑中介”应势而生,架起了“患者”与“活供体”之间的“桥梁”,也催生出一个暗潮涌动的活体器官买卖“黑市”。国家历来对非法买卖人体器官持严厉打击态度,2011年通过的《刑法修正案(八)》第37条规定了组织贩卖人体器官罪。对于情节严重的,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案中的老王即涉嫌触犯了该罪名。

在禁止买卖的同时,《民法典》第1006条也强调了“无偿捐献”原则,将人体器官捐献从2007年制定的行政法规《人体器官移植条例》上升到法律层面。因传统观念的根深蒂固,器官及遗体捐献的合法供体一直以来都无法满足现实需求。《民法典》正式从法律层面规定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有权依法自主决定无偿捐献其人体细胞、人体组织、人体器官、遗体,确定了自然人对自身的细胞、组织、器官、遗体的自主决定权。鼓励自愿合法的捐献行为,可以说是对现代观念的顺应,也将在一定程度上有利于填补目前器官“捐”和“需”之间的沟壑,是对生命的尊重和延续。但需要强调的是,该条规定并非允许活体之间的器官捐献,而只是针对遗体上的器官摘取。

律师提示

捐献人体是无偿的,以任何形式买卖人体细胞、人体组织、人体器官、遗体都不被法律所允许,不仅买卖行为无效,当事人还将触犯刑法。

配偶、成年子女、父母可以共同决定捐献生前未表示不同意捐献者的器官。“共同决定”是指上述三类人必须一致同意并采用书面形式作出决定。

责任编辑:东方律所品宣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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