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社】工程施工类企业合同资产实务应用的三点提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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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期较忙,作为夜报的形式,和大家简单分享个小知识。

关于建造企业合同资产的三点提示。

1、已完工未结算工程从存货重分类进合同资产。

以前的建造合同准则是归类在存货,即,工程施工大于工程结算的差额在存货列报,新收入准则是重分类进合同资产。于是问题来了,存货是成本端,合同资产是收入端,二者能直接重分类?金额一样吗?

我仔细比较了下,以前的已完工未结算金额就是收入金额,即,成本加毛利。来看以前的处理:

借:工程施工-合同成本,贷:原材料等;

借:应收账款,贷:工程结算

借:主营业务成本,工程施工-合同毛利,贷:主营业务收入

工程施工就是合同成本和合同毛利金额,完工百分比下,合同成本金额等于主营业务成本金额,因此,工程施工金额就是收入金额。新收入准则下,已结算的,收入对方科目在应收账款,未结算的对方科目在合同资产。

即,已结算未完工金额中既包含了实际发生的成本,也包含了毛利,属于合同资产。注意与合同履约成本区分,合同履约成本仅包含实际发生的成本,不包含毛利。

从这个角度来讲,原建造合同准则将收入金额而非成本金额计入存货科目,确实存在不妥。

2、合同资产的减值计提。

准则存在一点不一致:

对于合同资产减值,在金融工具确认与计量准则第四十六条提到,以预期信用损失为基础进行减值会计处理并确认损失准备的资产包含合同资产。也就是将其减值作为信用减值损失;

但新收入准则应用指南,在应设置的科目中提到,合同资产发生减值的,按应减记的金额,借记“资产减值损失”科目,贷记本科目;

一个是信用减值损失,一个是资产减值损失。二者显然是存在明显的区别,一个是信用风险,一个是资产跌价风险。

我们来看合同资产,是在收款前,还有其他履约义务未完成,那么其包含的风险就包含了一是未来的收款信用风险,而是履约风险,收入已确认,控制权已转移给客户,也就不存在跌价风险,履约风险是因各种原因不能履约,本身不包含跌价风险。因此,我们认为合同资产减值确认为信用减值损失更为合适。

实务中案例较少,有不提的,也有计提的,对合同资产计提减值的,主要是按其账龄一定比例计提,并应当参考应收账款的账龄计提比例。

新收入准则执行后,由于合同资产只能按项目来分,比如同一客户的多个合同,不同合同形成的合同资产不一样,对应的有不同的账龄,与合同资产对应,不同合同形成的应收账款不一样,对应的有不同的账龄,如果像以前不按项目区分,就可能出现本来是付A合同的应收款,却先冲了账龄久的B合同形成的应收账款情形。现在的监管趋势是要按各个合同分账龄计提坏账准备。

3、监管关注

一是前述的减值问题,二是长期已完工未结算的,是否存在合同纠纷或提前确认收入的情形。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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