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警察工作探析

2018-07-04 18:25:47
伴随着司法体制改革检察机关反贪局、反渎局和预防部门的转隶,作为一直服务执法办案的司法警察工作应该何去何从,又或者说应该如何适应检察改革新形势新要求,是当下司法警察最值得思考的问题。

司法警察工作的“前世”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是中华人民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的警种之一,依法参与检察办案。1979年《人民检察院组织法》颁布施行,检察机关司法警察设立从立法层面得到确认。1992年,全国检察机关司法警察正式实施警衔制度。但较长一段时间,检察机关存在“不设法警机构”、“有机构无编队”等情况,产生“以工代警”、“以检代警”、“检警不分”等问题,严重削弱了司法警察机构应有的战斗力和威慑力。1996年7月,《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暂行条例》颁布,检察机关司法警察正式实行编队管理。2009年至2012年,高检院在全国检察机关连续3年开展“争创编队管理示范单位”活动,先后推出共300个“全国编队管理示范单位”,有力推动了队建制和编队管理。2013年《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条例》正式实施,队建制得以进一步确认、巩固和加强。按照《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条例》,广大司法警察以队建制为基础,认真履行看管、押解、搜查、追逃、保护犯罪现场、维护信访秩序、保护公诉人出庭、执行死刑临场监督检察人员人身安全等职责,在自侦、公诉、控申、监所等检察执法环节发挥司法警察的职能作用。纵观全国各总队、支队、大队基本是以“服务检察办案,保障办案安全”为中心来开展警务保障工作,可以说警务部门的绝大部分工作是围绕自侦部门的相关工作展开的,也就是围绕着《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条例》的前五项来开展相关警务保障工作的。二

司法警察工作的“今生”   目前,国家三级监察委员会已相继成立并展开工作,依据现行的《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条例》,我们只剩下送达有关法律文书、保护出席法庭、执行死刑临场监督检察人员的安全、协助维护检察机关接待群众来访场所的秩序和安全、参与处置突发事件几项职权,而在检察工作实际中,这几项工作开展较少。随着反贪局、反渎局和预防部门转隶工作完成,警务部门将面临“可有可无”的尴尬境地,这将极大地削弱司法警察的职业自豪感和集体荣誉感。现实就是这么残酷,既然警务部门没有转隶过去,我们就要考虑这留下的“一亩三分地”,聚焦在双重改革叠加背景下,如何开展好司法警察工作,让“今生”无憾。(一)坚持信念,在挑战中狠抓司法警察工作的主责主业在这场改革中,要清楚地认识到在这场改革中,要清楚地认识到检察机关司法警察工作历史没有隔断,职能没有清零,司法警察工作只是处在改革巨浪推动下腾笼换鸟、凤凰涅槃的新的发展节点。我们要不等不靠,主动理清转型后的职责,紧紧围绕强化检察监督和突出司法办案这个主责,强化对检察公开审查等司法办案的警务保障。要在新的形势下加强司法警察队伍的政治思想建设,防止消极不作为,防止迷失方向,切实抓好从严治警方针的落实,做到不碰红线、不破底线。(二)坚持编队管理,在挑战中狠抓司法警察工作的凝聚力检察机关司法警察队建制,是按照《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条例》要求,对司法警察实行“统一管理、统一派警、统一使用、统一培训、统一考核”的集中编队管理,历史证明这是一种指挥体系健全、集中有限警力、保障高效办案、确保办案安全的组织体系和管理模式。在这场改革中,警务部门务必要做到继续坚持编队管理,做到队伍不乱、人心不散,始终保持司法警察队伍凝聚力和战斗力。   首先,与检察官和检察行政人员相比,司法警察工作更具强制性,更需强调统一指挥、集体应对和协同作战,只有集约化才能形成战斗力, “单兵作战”在保护公诉人出席法庭等任务中,不但无法有效履行法定职责、确保办案安全,而且可能酿成次生问题,给检察工作造成被动和不利;其次,如将现有有限警力分散至别的岗位,必将导致司法警察职能的再度“萎缩”;再次,现有司法警察多是部队转再次,现有司法警察多是部队转业干部,法律基础较为薄弱,再将其分散至业务科室,导致自我感觉是“另类”,不仅同样是“无事可干”,而且进一步削弱了警务部门对其的管理和培训,使其检察业务和警务保障业务双荒废,不能给自己清晰的角色定位。(三)坚持创新,在挑战中抢抓司法警察工作的新机遇积极适应检察改革新形势新要求,更好服务检察工作大局,全面履行各项职能,持续推进司法警察队伍正规化专业化职业化建设,进一步提高司法警察工作科学化水平。因此我们应在编队管理的基础上,以服务检察业务为根本,进一步提升全面履职、依法履职、高效履职水平,对现有工作模式进行创新,让司法警察“有事可干”,实现司法警察履职方式的转变。一是为检察办案在执行层面提供强有力的警务保障。对监委侦查终结移送我院审查起诉的职务犯罪案件,全力做好强制措施执行、财产性强制手段落实、参与搜查、追逃、追赃等配合、协助、保障工作。二是为检察人员提供全方位安全保护。全力做好审查逮捕案件公开听审、不起诉案件公开宣告、涉检信访案件终结性审查宣告、检察官对重特大刑事案提前介入、重大公益诉讼、出庭或死刑现场监督等检察官的人身安全,警务部门应及时了解各部门的用警需求,研究安全预案,制定派警计划及行车、保护、撤离路线,实现从定向到动态服务方式的转变,确保检察办案服务保障的同步性、全面性、协同性。

尝试建设刑事检察办案工作区。我们可以尝试将现有的办案工作区改建成刑事检察办案工作区,内设控申大厅、案管大厅、未检中心、律师阅览室、接待室、讯问室、询问室、听证宣告室、检察长接待室、警务保障室等功能区,并在该刑检办案区内安装轨迹定位系统、监控系统、门禁系统、报警系统等科技管理系统,并将该办案工作区交警务部门管理,以实现涉案人不进入检察官办公室,办案工作全部在办案区内完成,同时做到办案区内警力前置,提前将警力部署到位,将大大提高检察办案的规范性、保密性和安全性,提升检察机关对外形象,凸显法律的庄严和便民服务的理念。四、是坚持学习,在挑战中狠抓司法警察的履职能力“没有金刚钻,不揽瓷器活”, 无论是对司法警察工作的 “前世”还是“今生”,这句话都再适合不过了。警务部门必须持续抓好岗位素能训练,不断提升思想政治及业务能力,这是适应新形势新任务需要的不二途径。司法警察的业务技能具有实务操作性、武装对抗性和场地特殊性等特点,司法警察培训既不能单靠“闭门自学”,也不能单靠“课堂讲授”,必须以编队为前提,采取“单警与团队”、“课堂与操场”、“理论与实践”相结合的模式,按照“五个过硬”的要求来打造一支正规化专业化职业化的司法警察队伍,进一步提高司法警察工作科学化水平,更好地服务新形势下的检察工作大局。总之,随着改革大潮的涌动,司总之,随着改革大潮的涌动,司法警察人员不应迷茫和彷徨,要坚定信心,争做弄潮儿,相信在新的形势下司法警察工作仍然可以大有可为,为检察事业贡献我们的光和热!(明向东)

(责编: 车景军 肖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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