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施行后抵押财产可自由转让,企业该如何应对?

现行《物权法》第191条,对抵押期间转让抵押财产的规定:

抵押期间,抵押人经押权人同意转让抵押财产的,应当将转让所得的价款向抵押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转让的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

抵押期间,抵押人未经抵押权人同意,不得转让抵押财产,但受让人代为清偿债务消灭抵押权的除外。

而2021年月1日实施的《民法典》第四百零六条则对抵押财产的转让作出了改变:

抵押期间,抵押人可以转让抵押财产。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抵押财产转让的,抵押权不受影响。

抵押人转让抵押财产的,应当及时通知抵押权人。抵押权人能够证明抵押财产转让可能损害抵押权的,可以请求抵押人将转让所得的价款向抵押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转让的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

由上述规定可以看出:

1、法律对抵押期限转让抵押财产不再禁止,但是给抵押人增加了应当通知抵押权人的义务。

2、对于转让之后所得价款的规定,也随之变更为只有在抵押权人能够证明抵押财产转让可能损害抵押权的,才可以请求抵押人将转让所得的价款向抵押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相反情况下则不能干预抵押人处分抵押财产及支配所得价款。

3、抵押财产转让后,抵押权不受影响,即在主债务逾期无法清偿的,不论抵押财产所有权状态如何,抵押权人可请求拍卖、变卖抵押财产并就拍卖、变卖所得优先受偿,取得抵押财产的受让人在取得所有权的同时,也负有抵押人负担的义务,受到抵押权的约束。一旦受让人取得的财产被抵押权人主张,受让人只能向出让人即原债务人主张赔偿责任。

企业的应对措施

对于大多数企业来说,通过抵押获得资金是最常见的融资手段之一,同样,很多企业也会作为买受人,购买抵押财产,而《民法典》实施后,当企业作为抵押财产的买受人时,应当尽可能地查明、确定受让标的的抵押状况,并在签订买卖合同时尽可能避免因抵押权人行权而带来的风险。

企业在提高对合同标的物的注意义务方面,首先应当查询该标的物的抵押登记信息,确定抵押担保债务的金额和范围、抵押物转让次数、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等。其次还应当查看抵押权人和抵押人之间的抵押合同,明确担保范围的约定条款是否与抵押登记存在差异。最后,企业还应当注意抵押权人和抵押人之间的主债务合同。

企业作为买受人在订立抵押物买卖合同时

(1)可以约定抵押人对抵押物的抵押状态和担保范围进行承诺,并约定相应的违约责任;

(2)可以在合同中要求抵押人承诺其与抵押权人之间并不存在限制抵押物转让的约定,避免后续产生不必要的法律风险;

(3)若是动产买卖,企业应当注意抵押人出卖抵押物是否属于其通常销售的动产,并确定买受合理的价款来确保自己享有正常经营活动中买受人的对抗权,并及时进行动产的交付;

(4)在给付对价的方式上,可以与抵押人约定将价款交付给抵押权人来减少或消灭主债务价款,从而减少抵押权人后期行权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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