顺济动态 | 我所律师再传捷报——一起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案件成功辩护,检察院作出不予批捕决定


日前,我所黄思海、洪丽萍律师辩护的宝某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一案被南安市人民检察院作出不予批准逮捕决定。
经会见了解案情,承办律师提出以下法律意见:
一、虽然宝某客观上确实提供给了第三人其本人实名绑定的银行卡、U盾等。但宝某主观上根本无法预见到其提供的银行卡、U盾等将被用于网络违法犯罪使用。整个过程都以为是在履行正常的贷款流程。且与其相同遭遇的还有数人,确切的说,宝某的银行卡系被他人冒用,而其对此并不知情,也就不存在犯罪的主观故意。
二、宝某也不存在可以适用推定主观明知的法定情形。第三人取得银行卡后的使用行为系冒用而非宝某自愿提供,更毋论宝某不存在不当获利等推定主观明知情形。
上述法律意见得到南安市人民检察院认可,依法作出不予批准逮捕决定。南安市公安局依法对其采取取保候审并立即从看守所释放。
我们在此也再次提醒广大市民,提供银行卡给他人使用有极高的刑事法律风险,应坚决杜绝该等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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