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雅苑转载之文章版权归原作者,本文来自公司公告。
质保金在财务报表中的分类是否符合新收入准则相关要求?
2020 年 1 月 1 日起,公司开始执行财政部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第 14 号-收入(修订)》(以下简称“新收入准则”),新收入准则的执行对公司质保金的列报分类无影响,具体分析如下: 1、新收入准则第九条“合同开始日,企业应当对合同进行评估,识别该合同所包含的各单项履约义务,并确定各单项履约义务是在某一时段内履行,还是在某一时点履行,然后,在履行了各单项履约义务时分别确认收入。履约义务,是指合同中企业向客户转让可明确区分商品的承诺。” 2、新收入准则第三十三条“对于附有质量保证条款的销售,企业应当评估该质量保证是否在向客户保证所销售商品符合既定标准之外提供了一项单项的服务。企业提供额外服务的,应当作为单项履约义务,按照本准则规定进行会计处理;否则,质量保证责任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 13 号-或有事项》规定进行会计处理。在评估质量保证是否在向客户保证所销售商品符合既定标准之外提供了一项单项服务时,企业应当考虑质量保证是否为法定要求、质量保证期限以及企业承诺履行任务的性质等因素。客户能够选择单独购买质量保证的,该质量保证构成单项履约义务。” 3、新收入准则第四十一条“企业应当根据本企业履行履约义务与客户付款之间的关系在资产负债表中列式合同资产或合同负债。企业拥有的、无条件(即,仅取决于时间流逝)向客户收取对价的权利应当作为应收款项单独列式。合同资产,是指企业已向客户转让商品而有权收取对价的权利,且该权利取决于时间流逝以外的其他因素。如企业向客户销售两项可明确区分的商品,企业因交付其中一项商品而有权收取款项,但收取该款项还取决于企业交付另一项商品的,企业应当将该收款权利作为合同资产。” 公司针对产品的质量问题提供的质量保证是为了向客户保证所销售商品符合既定标准,不构成单项履约义务。公司每台高压产品在入库前均会按照客户要求的产品技术参数进行检测试验,保证公司产品可以按照客户的既定标准良好运行;客户在产品安装调试完成后会现场检验,检验合格后,客户在《安装调试单》签字确认以证明安装调试完成,产品合格。公司的质保金系为了保证公司产品在质保期内的产品质量,如质保期内产品出现故障,公司将第一时间安排技术支持人员上门维修,维修费用属于售后维护费,在销售费用中列示,其适用于《企业会计准则第 13 号-或有事项》的有关规定。报告期内公司未发生质保金在质保期内因质量纠纷而无法收回的情况,此质保期对公司而言为一项信用期,质保金本质上为仅取决于时间流逝而向客户收取对价的权利,公司基于上述综合判断将应收产品质量保证金在新收入准则下继续在应收账款列报。 根据同行业上市公司披露的半年报,思源电气、梦网集团、合康新能和运达科技质保金均在应收账款中列报,本公司的质保金列报符合行业惯例。 综上所述,在新收入准则下,对于质保金是否属于企业拥有的、无条件(即,仅取决于时间流逝)向客户收取对价的权利,公司主要在产品质量具有保证性的前提下,根据历史质保金可收回性、售后服务的快速响应性等事实因素,并参考同行业主要可比公司的处理方式做出综合判断,公司质保金在财务报表中的分类符合新收入准则相关要求。